浙江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发布时间:2018-01-10 14:04 来源: 浙江省妇联

    省委组织部: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发展女党员工作,制定计划,加强指导,抓好落实,促进女干部和女党员比例的进一步提高。加强女干部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女干部的整体素质,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女性参政层次和水平。

    省计委:把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协调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妇女儿童同步发展的相互关系,为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省经贸委:在宏观经济政策调控中,把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依法保障女性就业人员劳动权益。注重协调妇女儿童生活用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以满足不同层次妇女儿童的需求。

    省外经贸厅:通过对外经贸交往活动和经贸合作渠道,积极宣传妇女儿童事业,加强和促进与国际妇女儿童工作的交流和合作。争取有利于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援助和支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及督查工作。

    省教育厅:高标准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保障适龄儿童入学,控制适龄儿童辍学。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加强幼儿园管理。积极发展特殊教育,不断扩大残疾儿童入学比例。发展成人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实用技术培训。杜绝新文盲的产生,巩固扫盲成果。提高女性在各级学校入学比例。在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及中等以上学校毕业生就业中保障妇女的平等权利。

    省公安厅:净化社会治安环境,严厉打击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解救受害妇女儿童。做好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妇女儿童的教育转化工作和预防妇女、儿童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

    省民政厅: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配合做好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解救、安置工作。负责属于社会救济对象的妇女儿童的生活救济工作。做好无人抚养的孤儿和弃婴的收养、康复、教育工作,以及城市中属于“三无”对象(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孤老妇女的收养工作。

    省司法厅:加强对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做好女性罪犯和劳教人员及未成年罪犯和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

    省财政厅:根据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工作任务和省财力可能提供必要的经费,为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提供财力支持,并监督检查经费的使用情况。

    省人事厅:促进妇女人才的成长和合理配置。确保在录用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中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省劳动保障厅:保障女性在技工学校招生、招工、就业、培训、劳动报酬等方面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政策的落实。禁止使用童工。组织失业女性的职业技术培训,扩大妇女就业领域。逐步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障制度。

    省卫生厅:普及妇幼保健、疾病预防以及生殖健康等卫生科学知识。改善妇幼保健服务条件,依法规范妇幼保健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发展妇幼保健事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婴儿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降低孕妇死亡率,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省建设厅:统一规划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妇女、儿童的教育与活动设施用地,并负责做好用地和建设的规划管理。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省环保局:加强环保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妇女儿童的环保意识,支持和鼓励妇女儿童参加各种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有益活动,充分发挥妇女儿童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省文化厅:丰富妇女儿童文化生活,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的精神食粮。培养妇女儿童艺术人才,运用文化形式宣传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业绩和贡献,展示当代女性风貌。

    省广电局:宣传党和国家在妇女儿童工作方面的法律、方针、政策和任务。宣传妇女工作以及妇女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发挥广播影视的优势,加强对妇女儿童思想道德、知识素养等方面的引导。积极为妇女儿童提供优秀的广播影视作品,满足妇女儿童精神文化需求。

    省体育局:发展妇女儿童的群众性体育运动,增强妇女儿童体质。

    省计生委:保护妇女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普及有关计划生育、晚婚晚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的科学知识。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维护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维护生女孩的母亲和女婴的合法权益。

    省统计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和《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收集整理提供有关妇女儿童方面的统计数字,为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省工商局:加强市场流通领域、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教育经营者依法经营,积极引导和支持下岗女工再就业,打击各种从事妇女儿童食品、生活、文教用品、儿童玩具等生产、销售经营者的违法经营活动,打击制止假冒伪劣产品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

    省技术监督局:促进婴幼儿辅助食品、儿童学习用品、儿童娱乐健身的玩具和设施、儿童卧室家具和妇女用品等质量的不断提高,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省法制办: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中,认真研究,从制度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并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

    浙江日报社:宣传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宣传妇女在两个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揭露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儿童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惩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分子,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省检察院:运用检察职能,依法打击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加强对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刑事、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省总工会: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参与有关维护女职工权益的政策和法规的研究制定修改工作,督促检查有关女职工权益的政策法规的落实。促进女职工素质的提高。督促并协助行政,加强对本系统主办的托幼事业管理。

    团省委:加强少年儿童的思想品德教育,加强对少先队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在团结带领教育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工作中的特殊作用。加强对女青年及青年女干部的培养教育,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我省的全面贯彻、落实工作,依法维护少年儿童、未成人及女青年的合法权益。

    省妇联:提高妇女素质。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参与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完善和实施。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

    省科协:组织开展妇女、青少年的科技教育、科普宣传活动,参与和推动妇女的科技素养特别是农村妇女实用技术的培训和提高;促进青少年科技素质的提高,充分发挥女科技工作者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省文联:挖掘有关妇女儿童的题材,创作健康的妇女儿童作品,颂扬女性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省残联:依法维护残疾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参与和推动保护残疾妇女和儿童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促进和提高残疾妇女儿童的康复、教育、就业和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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