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8-01-10 14:04 来源: 浙江省妇联

    一、会议制度

    1、全体委员会议

    根据《浙江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会议主要议题是:

    (1)传达贯彻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重要部署和指示精神。

    (2)研究决定妇女儿童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3)讨论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4)审议妇女儿童两个规划和妇女法的实施执行情况,讨论决定有关措施和对策。

    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2、主任会议

    根据需要不定期地召开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议题是:

    (1)研究妇女儿童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2)审议委员会对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报告。

    3、办公室会议

    一般2个月召开一次,由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委员会工作计划的贯彻落实和具体安排,通报信息和工作进度,研究近期重点工作和需要协调的事项。

    办公室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会议。

    4、联络员会议

    一般半年召开一次,研究落实全委会的工作任务,汇报交流本单位在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中的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办公室主任临时召集会议,研究落实具体工作。

    5、全省妇女儿童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

    与实施妇女儿童规划周期相一致,每5年召开一次全省妇女儿童工作会议,总结前5年妇女儿童规划实施和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情况,部署今后5年工作任务。期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召开有关专题性会议,落实妇女儿童发展的有关事项,推动妇女儿童规划的实施。市和县(市、区)或部分县(市、区)妇女儿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参加。由省妇儿工委主任、副主任召集主持。

    6、市级妇儿工委办公室主任会议

    一年召开一次,研究讨论妇儿工委办公室工作,交流各市实施妇女儿童规划的经验,通报工作信息。由省妇儿工委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

    二、统计监测制度

    1、统计监测的目的

    及时、准确反映妇女儿童发展的状况和变化,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并为社会宣传提供资料。

    2、统计监测的内容

    (1)、浙江省妇女儿童两个规划的指标体系

    (2)、国家妇女儿童两个纲要的指标要求

    (3)、对缺项数据的专项监测

    (4)、其他特殊要求的监测内容

    3、统计监测的要求

    每年对本系统(地区)的妇女儿童发展状况进行统计监测,填报统计监测数据。并在规划实施的中期和终期提供统计监测报告。要求:

    (1)、准确性。数据如实、准确地反映本系统(地区)妇女儿童发展的状况。

    (2)、及时性。各市、各成员单位在每年3~5月按时上报妇女儿童规划监测指标数据,以保证省妇儿工委、省统计监测组及时上报国务院妇儿工委、国家统计局和省庆祝“三八”节、“六一”节宣传的需要。

    (3)、科学性。科学分析数据反映出来的状况和变化,并提出干预措施和有效对策。

    三、专家评估制度

    1、专家评估的目的

    依据统计监测报告,准确评估实施效果,为预测趋势、科学决策、制定措施提供依据,为如期达标提供策略。

    2、专家评估的原则

    根据评估方案的要求,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妇女儿童为本原则

    (2)、客观公正原则

    (3)、实事求是原则

    3、专家评估的方式

    对省妇女儿童规划的中期、终期监测报告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在委员单位和市、县(市、区)妇儿工委自查的基础上,择点复查或专题评审,并提出评估意见。

    四、调研制度

    1、调研目的

    通过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妇女儿童规划实施中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推动有关妇女儿童法规、政策的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儿童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和落实。

    2、调研内容

    (1)、《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妇女儿童规划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2)、新形势下妇女儿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3)、探讨新形势下做好妇女儿童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

    3、调研方式

    (1)、省妇儿工委每年确定1—2个调研项目,组织开展调查,重点放在问题状况的调查分析和相应政策研制上。

    (2)、各级妇儿工委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调研重点,组织开展调研工作,为上级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3)、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对本系统妇女儿童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意见。

    (4)、省妇儿工委根据调研工作进行情况,不定期开展调研成果的交流和评优活动,鼓励和奖励调研成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督办制度

    1、督办目的

    通过督促办理,促进委员单位和市、县(市、区)妇儿工委按照职责范围和目标责任,落实重点工作,提高办事效率,保证目标任务完成。

    2、督办内容

    (1)、全委会、主任会议及其他专题会议要求落实的重要事项。

    (2)、主任、副主任批示要求督促办理落实回复的事项。

    (3)、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求贯彻执行或者回复的事项。

    3、督办原则

    (1)、围绕妇儿工委工作重点,着眼于问题的解决。

    (2)、尊重和依靠委员单位和市、县(市、区)妇儿工委。

    (3)、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情况。

    4、督办方式

    先立项下达督办要求,再催办催报,解决中如遇困难和矛盾,进行协调和调研,向委员会及时反馈并研制对策,促进问题的解决。

    六、表彰制度

    1、设置项目

    (1)、妇女、儿童工作先进市、县(市、区)

    表彰在实施妇女儿童规划中取得显著成绩,各项目标达到或超过省级目标的市、县(市、区)。

    (2)、实施妇女儿童规划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表彰在实施妇女儿童规划,为妇女儿童发展办好事、做实事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3)、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表彰为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积极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中作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4)、儿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表彰热爱儿童工作,为推动儿童事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2、评选表彰的时间

    前两项表彰与实施妇女儿童规划周期相配套,每五年评选一次;后两项表彰每2~3年评选一次,一般是在实施妇女儿童规划的中期和末期。

    3、评选的办法

    “妇女、儿童工作先进市、县(市、区)”奖项由各市、县(市、区)自评后申报,由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评估组成员考核后,报全委会审定。

    其他三项奖项由主管单位推荐申报和市妇儿工委办公室推荐,省妇儿工委办公室初审,报全委会审定。

    七、报告制度

    1、报告工作

    每年年底,省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及示范县(市、区)妇儿工委办公室围绕妇女儿童规划的实施状况,向省妇儿工委书面报告一年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所做的主要实事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2、提供信息

    省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县(市、区)妇儿工委办公室随时提供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妇女儿童规划、发展妇女儿童事业有关的信息,包括出台的政策措施、开展的工作活动、进行的调研项目、取得的调研成果等。

    八、培训制度

    1、培训对象

    各级妇儿工委正副主任、有关成员单位的领导、联络员、妇儿工委办公室主任及其成员、监测统计组成员等。

    2、培训内容

    党和国家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发展妇女儿童事业的指示精神;实施两规的背景和重要意义;两规的主要目标和措施;两规的指标体系及其内涵;结合本地实际,实施两规的工作重点和工作措施等。

    3、培训形式

    省级负责对各市及实施两规示范县的妇儿工委主任和常务副主任、各市妇儿工委办主任、各市负责两规统计监测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各市负责对所属县(市、区)妇儿工委主任和常务副主任、各县负责两规统计监测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各县负责培训到乡(镇)、街道的有关领导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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