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

发布时间:2018-01-09 17:31 来源:

前 言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促进儿童发展,对于全面提高人口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十一五”期间,我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坚持儿童优先原则,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落实《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推动儿童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儿童发展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儿童事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儿童健康水平显著提高,县(市、区)新生儿疾病筛查覆盖率达到100%,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下降到6.06‰和6.07‰。儿童教育质量和普及程度不断提升,15年基础教育普及率达97%,教育强县比例达95.6%。儿童保护工作逐步加强,新修订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体系。儿童发展环境得到优化,县(市、区)校外活动场所达3700余个。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成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攻坚时期,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也是我省儿童事业加快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进一步解决儿童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和儿童权益的有效保障,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儿童发展面临的重大任务。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儿童发展,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第一部分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尊重儿童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权利,全面提高儿童健康水平、受教育水平和福利水平,保护儿童权益,优化儿童成长环境,推动公共政策、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向儿童倾斜,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优先考虑原则。在制定法规、政策、规划和资源配置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需求。

  ——最大利益原则。处理与儿童相关的一切事务应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共同参与原则。创造有利于儿童共同参与的社会环境,鼓励、支持儿童参与家庭、学校和社会生活,畅通儿童表达渠道,重视倾听、采纳儿童的意见。

  ——平等发展原则。为所有儿童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状况受到任何歧视,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三)总体目标。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儿童的公共卫生保健制度和服务体系,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实现更高层次、更高质量的普及教育;建立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建立更加完善的儿童法律保护体系,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创建儿童友好型社会环境,促进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的实现。努力实现我省儿童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力争儿童发展水平继续走在全国前列,优先发展领域的部分重要指标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第二部分  优先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主要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努力减少严重多发致残致畸出生缺陷的发生。

  2.婴儿死亡率控制在8‰以内。

  3.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9‰以内。

  4.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5.县(市、区)新生儿疾病筛查覆盖率保持100% ,新生儿疾病(甲状腺功能低下和苯丙酮尿症)筛查率达到90%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85%以上。

  6.以县(市、区)为单位,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保持在90%以上,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保持在90%以上。

  7.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纳入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达到95%以上。

  8.控制儿童常见多发性疾病和艾滋病、结核病、乙肝等传染性疾病。

  9.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

  10.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6个月内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90%以上。

  11.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贫血患病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12.降低儿童近视及弱视发病率。

  13.幼儿园儿童龋齿发病率控制在30%以下。

  14.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控制在2%以下。控制儿童肥胖症发生率。

  15.幼儿体质抽样检测合格率达到90%以上。

  16.提高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

  17.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防控未成年人吸毒。

  18.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9.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20.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率达到85%以上。

  主要措施:

  1.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行业管理,严格机构、技术和人员的准入。

  2.加大妇幼卫生投入和妇幼卫生机构建设。提高妇幼卫生经费占卫生总经费的比例,增加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的妇幼卫生经费投入。完善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妇幼保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儿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设置儿科,增加专业性儿童医院数量,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加强儿童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儿童卫生服务能力。

  3.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依照卫生部《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规定,开展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各项基本保健服务。将流动儿童的卫生保健纳入流入地公共卫生管理体系,重点做好免疫规划、传染病控制、6岁以下儿童定期健康体检等工作。

  4.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加强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儿保健和早期干预等综合防治措施。全面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加强婚检、孕检知识宣传,提高婚检、孕检率。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增加并扩大免费为孕产妇提供添加营养素的种类和范围。建立健全产前诊断网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

  5.预防、控制儿童疾病。全面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规范预防接种工作,完善服务形式,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儿童疾病的综合管理,推广5岁以下儿童常见病诊治的适宜技术。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6.积极倡导母乳喂养。严格执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大力开展母乳喂养宣传活动,加强爱婴医院的管理,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

  7.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加强科学育儿指导,普及辅食添加相关知识。继续推行中小学生“爱心营养餐”工程,改善农村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营养状况。

  8.提高儿童身体素质。成立有利于幼儿健康的群众性体育组织,推动幼儿体育活动的开展。每两年进行一次全省幼儿体质抽样检测,及时了解和掌握幼儿体质状况。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中小学生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深入推进“阳光体育”运动,确保中小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加强儿童膳食、体育锻炼指导,控制中小学生超重率、肥胖率。

  9.加强儿童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健康知识课堂教学,对儿童开展禁烟、禁毒、防病、心理健康和生殖健康等教育。在儿童中加强用眼卫生和口腔卫生的宣传,家校配合督促儿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中的作用,开辟和健全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健康教育网络与传播途径。

  10.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精神专科医院设儿童心理科,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科医师。逐步建立和完善孤独症儿童的筛查、诊断和早期干预机制。中小学校设心理咨询室,心理健康教师持证上岗。健全心理问题早发现、早干预、早纠正预防机制,努力把心理危机解决在萌芽状态、低龄阶段。

  11.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医务力量。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加强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加强中小学校医务室的建设和校医的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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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2.学前3年儿童毛入园率达到96%以上,学前1年儿童毛入园率达到98%以上。

  3.每个乡镇至少建成1所达到等级标准的中心幼儿园,有条件的村建立幼儿园。

  4.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稳定在99.9%以上。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5.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

  6.提高中等职业教育的办学质量。

  7.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8.提高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标准化中小学校比例达到85%以上,等级幼儿园比例达到80%以上。

  9.加强中小学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装备总体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10.在80%的城市社区和60%的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点。中小学校、幼儿园家长学校办学率达到85%以上,全省创建100所以上省级示范家长学校。

  11.浙江广电集团和浙江日报报业集团在各所属媒体上至少开设1个家庭教育专栏节目。有条件的市、县级媒体也要开设家庭教育专栏,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

  主要措施:

  1.坚持依法办教育。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大力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积极开展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素质教育、校园安全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形成更加完善有效的教育法规体系。大力推进教育依法行政工作,切实加强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

  2.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优先发展教育。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增加教育投入。确保全省财政教育经费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的21%以上,全省各级财政教育经费支出比重高于现有水平并力争逐步提高,全社会教育投入增幅高于同期生产总值增幅。

  3.开展0—3岁儿童保育和早期教育指导服务。依托社区广泛建立卫生、安全、便利、家长互助的托幼服务中心和婴幼儿看护人交流中心。充分利用现有的学前教育资源,建设早期教育专业指导人员和志愿服务人员队伍,服务社区婴幼儿及其家庭。明确0—3岁托幼机构的主管部门,制订管理办法,促进早教规范发展。

  4.规范发展3—6岁学前教育。将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城镇、新农村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多种形式丰富学前教育资源。重点建设乡镇中心幼儿园,发挥其对农村幼儿园的指导示范作用。加强对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管理和评价,努力提高学前教育保教队伍整体素质。切实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建立贫困家庭学前儿童资助体系。

  5.保障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解决流动儿童的就学问题。帮助符合办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办好农村寄宿制学校,保证农村留守儿童就近接受良好教育。

  6.加快发展特殊教育。制定和落实残疾儿童接受各级各类教育的相关政策,提高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水平。全面形成盲教育以省为主、聋教育以市为主、培智教育以县为主的特殊教育中小学布局体系。扩大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的规模。把社会福利院、聋儿康复中心等从事教育的工作机构纳入特殊教育体系,逐步将其中符合办学条件的发展成为特殊教育学校或教学点。

  7.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突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打造一批国家、省级改革示范学校,重点建设一批特色专业、新兴专业和骨干专业,扶持建设一批产学合作实训基地。扩大学生及专业资助范围,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充分利用职业学校丰富资源,对未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的初高中毕业生实施预备劳动力培训。

  8.大力推进教育公平。努力实现教育资源的高效开发和合理利用,推进城乡间、地区间及校际教育的均衡发展,加快实现以县域为单位的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完善教育资助制度,发动社会力量开展“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助学活动,消除因贫困造成的失学、辍学现象。建立学业、心理等方面的帮扶体系,维护每一名儿童的学习权利。

  9.加快推进教育改革。积极推进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招生制度的改革,建立教育质量标准和监测评价制度体系,完善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评价体系。全面推广“轻负担、高质量”教学模式,把减负落实到中小学教学全过程。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引导学生学会正确学习、生活和做人做事。

  10.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实施高素质师资队伍建设工程,完善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管理制度,建构教师职业道德评价、考核和奖惩机制,基本形成要求严格、高度开放、流动有序、适度竞争的师资队伍建设体系。

  11.全面推进基础教育信息化。实施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构建先进、高效、实用的数字化教育基础设施。推进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到2015年,全省实现省、市、县、校四级网络高速互联互通,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实现“校校通”、“园园通”。

  12.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学校德育工作,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大力实施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阵地、精品、绿网、净化、帮护“五大工程”和“春泥计划”,引导未成年人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信仰者和实践者。

  13.进一步重视和推进家庭教育。充实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者队伍,加强新时期家庭教育工作研究及分类指导。扩大家庭教育宣传覆盖面,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掌握科学育儿的知识和方法。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提高各类家长学校办学质量和效益。

  (三)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的范围,推进由补缺型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福利转变。

  2.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和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基本满足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公共服务需求。

  4.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及适龄孤儿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5.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6.减少流浪儿童数量。

  7.增加孤儿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专业服务机构数量。各市和孤儿较多的县(市)建立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技能培训综合功能的儿童福利机构和1所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8.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及适龄儿童就业等权利。

  主要措施:

  1.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体制,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投资的预算,逐步实现儿童公共服务均等化。

  2.完善儿童医疗保障体系。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儿童参保率。落实儿童重大疾病保障工作,将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纳入医疗保障范围。采用政府拨款、社会和个人捐助等形式,设立儿童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对大病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实施医疗费用减免或专项补助。

  3.建立和完善流动和留守儿童的服务机制。积极推进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财政投入机制改革,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管理。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管理制度,为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服务。整合社区资源,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

  4.提高孤儿福利水平。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建立覆盖城乡的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津贴制度,机构养育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60%,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康复及适龄孤儿就业等多方面的需求。

  5.完善孤儿(包括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的养育模式。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弃婴接收救治制度,探索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完善孤儿收养制度,推动出台《浙江省家庭寄养办法》,提高散居孤儿的养育质量。建立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子女的生活、医疗、教育及适龄儿童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6.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立0—6岁残疾儿童特别登记制度,对残疾儿童基本康复给予政府补贴。加快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网络建设,保证残疾儿童就近就地得到有效、安全的康复服务。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增强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就业能力。

  7.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和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设施建设。探索流浪儿童的早期预防机制,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保障制度,为流浪儿童提供教育培训、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医疗卫生服务,提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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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儿童与法律。

  主要目标:

  1.贯彻落实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落实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

  2.中小学生普法教育率达到100%,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3.乡镇中心校以上的中小学法制副校长配备率达到99%以上。

  4.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5.健全完善儿童的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6.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7.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8.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财产权益。

  9.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全省社区儿童维权机构覆盖率达到100%,实现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应援尽援。

  10.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控制在犯罪总人数的10%以下,刑释解教青少年帮教好转率达到90%以上。

  11.建设与完善适合儿童的司法体系。

  主要措施:

  1.加大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加强执法监督。继续完善我省保护儿童的法律体系。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把保护儿童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列入全省“六五”普法重点内容,定期开展儿童法律知识的社会宣传,加强学校法制教育,提高儿童知法、守法的能力,增强社会各界、学校、家庭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

  3.保障儿童出生登记权益。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增强公民依法及时进行出生申报的法律意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提高登记服务意识,简化、规范登记程序。

  4.完善儿童的监护制度。建立儿童监护监督制度,提高儿童家长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完善并落实撤销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资格的相关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护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5.保护儿童人身权利。严厉打击拐卖、绑架、伤害、猥亵、虐待、遗弃儿童和引诱、教唆、胁迫未成年人犯罪等刑事犯罪。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打击利用儿童进行乞讨、卖艺、卖淫等伤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建立受拐卖或暴力侵害儿童的临时监护制度,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

  6.杜绝使用童工。严格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法规规章,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每年开展“春苗行动”,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现象。

  7.保护儿童的财产权益。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益。

  8.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进一步健全儿童法律援助网络,充实儿童法律援助工作队伍,探索在中小学校设立儿童法律援助联系点,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利用自身资源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高效、快捷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通过青少年维权岗、“12355”青少年服务台等载体,不断完善社会化儿童维权网络。

  9.落实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原则。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落实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推动检察机关设置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完善少年法庭建设。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完善未成年犯管教所、未成年劳教人员管理所建设。

  10.完善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和归正青少年的安置帮教工作机制。建立学校、社区、家庭、司法机关共同参与的帮扶组织及其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及倾向的儿童进行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将归正青少年作为安置帮教工作的重点对象,保障归正青少年在升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五)儿童与环境。

  主要目标:

  1.营造尊重儿童、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提高公众对儿童安全的认识,为儿童创设安全的生活、学习环境。

  3.减少儿童因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疾。

  4.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5.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

  6.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7.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

  8.城市和农村学生参与科技活动的比例分别达到85%以上和70%以上。

  9.市级和30%以上的县(市、区)建立儿童活动中心。

  10.每个乡镇(街道)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的儿童工作者。

  11.90%以上的村(社区)建立1所儿童之家。

  12.建立100个雏鹰争章体验基地;少先队员参加雏鹰争章活动率,城市达到85%以上,农村达到65%以上。

  13.保障儿童参与家庭、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主要措施:

  1.开展教育宣传。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儿童成长的良好氛围,促进儿童权利的实现。

  2.为儿童提供安全的产品和服务。强化生产儿童食品、用品相关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健全儿童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儿童用品、玩具和游乐设备生产和销售的监督管理。每年对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开展不少于2次的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活动,对大型游乐设施逢节必查,对社区儿童游乐设施和健身器材定期开展检测与维护。

  3.预防和减少儿童伤害的发生。制定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建立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交通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演练,提高儿童自护、自救、防灾和逃生能力。减少各类灾害对儿童的影响,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生活、医疗、教育、游戏、娱乐、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4.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大力开展警校共建活动,落实公安部制定的“八条措施”,进一步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管控,禁止在学校周边200米内开设歌舞厅、游戏机房和网吧,铲除学校周边“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建立健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校园安保力量。严厉打击干扰学校正常教学和侵害儿童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整体推进学校意外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

  5.创设和谐安全家庭环境。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构建良好亲子关系,预防和制止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

  6.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源。建立儿童环境污染暴露监测网,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铅、镉等)暴露水平符合国家标准。积极引导儿童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7.为儿童创造积极向上的文化环境。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歌曲、童谣、舞蹈、戏剧、动漫、游戏等文化产品。开展“雏鹰计划”优秀儿童剧进校园活动,每年组织800场以上的公益性儿童剧演出,推出1—3部满足儿童欣赏需求的优秀剧目,定期举办全省中小学生艺术节、全省中小学生舞蹈节。继续办好广播电视少儿频道及儿童栏目,丰富全省儿童文化生活。对文化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打击非法出版物,减少色情、暴力等信息对儿童身心健康的损害。

  8.净化儿童上网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控和监管措施,防止网络中不良信息对儿童的伤害。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打击和治理,推广绿色上网软件。加大打击黑网吧的力度,网吧严格实行消费者实名登记制,防止未成年人进入。家长和教师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防止儿童沉迷网络。加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各级中心电子阅览室、“天天青少年网络活动室”等公益性网络服务场所的建设和管理,为儿童营造健康安全的上网环境。

  9.优化儿童阅读条件。每年举办浙江省未成年人读书节。推广面向儿童的图书分级制,为不同年龄段儿童及其家长选择图书提供建议和指导。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或图书角,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建少年儿童图书馆。“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

  10.广泛开展科普活动。积极开展以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知识、科学方法为内容的科普教育,建成一批水平高、示范性强、国内外影响大的青少年科技活动品牌项目、科技教育示范学校和科学实践活动示范基地。

  11.加大儿童活动设施建设。将儿童校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加大对农村儿童尤其是留守儿童校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的扶持力度。规范儿童校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

  12.完善乡镇(街道)及社区对儿童的服务功能。增加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的儿童福利服务功能,促进儿童卫生、教育、福利、科技、文化、体育、法律等服务进社区。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运行机制,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社区内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和“五老”人员、青年志愿者、巾帼志愿者等参与儿童保护工作,把儿童保护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职能范围。

  13.在村(社区)建立并运行儿童之家。将儿童之家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部分,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卫生、教育、娱乐、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一体化服务。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措施配备儿童之家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每周提供不低于40小时的服务。

  14.深化少先队雏鹰争章活动。进一步落实《浙江省少先队雏鹰奖章实施细则》,引导少先队员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扩大儿童的社会参与空间,提高儿童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生存能力。

  15.尊重儿童和儿童组织的主体地位。减轻儿童学习负担,保证儿童有适当的自主支配闲暇时间。培养儿童的自主意识和独立意识,保障儿童对影响本人或本群体利益的各种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支持少先队组织发挥参与学校和社会事务管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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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重点实事项目

  (一)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以现有技术可干预的出生缺陷为重点,积极落实三级干预措施。到2012年,初步建立以三级干预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全省出生缺陷干预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到2015年,争取全省一级、二级、三级干预措施覆盖率分别达到70%、40%、80%。

  (二)实施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滨江院区建设项目。建设滨江院区,扩大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的就诊面积,改善就诊条件,提高儿科疑难杂症的研究和诊断水平。2012年完成一期工程。

  (三)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到2013年,基本完成城乡幼儿园建设布局,全面建成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依托的农村幼儿园管理指导网络,农村适龄儿童能接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城市(含县、镇)入好园难矛盾有明显缓解。

  (四)建立浙江省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对全省家庭教育工作加强管理和指导。推动支持各市、县(市、区)成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全省80%的城市社区和60%的行政村建立家庭教育指导站(家长学校)并规范运行。开发家庭教育丛书,并对贫困家庭实行免费赠送,指导不同年龄段的儿童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

  (五)实施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为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0—6岁残疾儿童进行免费抢救性康复治疗,根据情况为其提供康复训练、实施人工耳蜗手术或补助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资金。

  (六)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继续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重点提升现有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院儿童部的功能,为孤残儿童提供完善的福利服务和设施,为多种养育模式提供依托和载体,辐射和带动社区孤残儿童服务的开展。

  (七)实施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进行培训、核查,督促其落实“有专人负责、有专线电话、有专区设置、有季度报告”的“四有”要求,协助家长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行为进行监护,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

  (八)实施儿童活动中心建设项目。加大力度,在城市建设规划中,支持市级和30%以上的县(市、区)建设多功能的儿童活动中心,为儿童社会化创造良好条件,并发挥其对儿童之家等阵地的指导、示范、辐射作用。

  (九)实施儿童之家图书室援建项目。通过资金、实物帮扶,每年补助欠发达地区建设不少于100个儿童之家图书室,到2015年,争取建成500—800个儿童之家图书室。

  第四部分 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儿童发展规划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做好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要求和各自职责,承担落实相应的目标任务,加强跟踪分析,全力推进规划实施各项工作。

  (二)强化规划落实。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要把规划的实施作为政府管理儿童事务的重要手段,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内容,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三)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加强依法行政,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完善目标考核、督办督导、统计监测、调研评估、评比表彰、会议报告、培训交流等制度,注重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对儿童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部门协作,共同推动解决。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每年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省政府对实施规划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评比表彰。

  (四)加大保障力度。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做到机构、编制单设,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将实施规划经费和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开展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确保其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省财政要适当增加拨款,主要用于家庭教育和服务、困难儿童的教育和服务。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形成全社会支持儿童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注重示范引导。加强对示范工作的管理指导,深入调查研究,掌握信息动态,分析存在问题,提出策略措施,及时总结推广示范先进经验。省设立若干个示范县(市、区),县(市、区)设立若干个示范乡镇(街道)。

  第五部分 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

  加强对本规划实施过程的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通过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相关信息,动态把握实施进度,全面评价实施效果,客观分析发展状况,有效预测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一)健全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机构。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的组织领导工作,负责审议儿童规划的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方案;定期审议统计监测报告,发布统计监测成果;根据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结果,考核实施规划的绩效,提出相应对策。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下设统计监测组和评估督导组。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负责制定统计监测工作方案和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统计监测的重点领域和重点指标;收集统计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儿童数据库,定期报送统计监测信息;撰写统计监测分析报告;指导全省各地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评估督导组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制定评估督导工作方案;审评年度统计监测报告,检查规划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和政策措施实施效果;组织开展阶段性评估督导,审核监测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实施规划的评估督导工作。

  (二)实行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市和各省级示范县(市、区)每年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统计局报送统计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统计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在规划实施的中期和期末,各市、省级示范县(市、区)和省级成员单位要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递交实施规划中期、期末监测评估报告,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组织力量开展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工作,并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递交中期和期末监测评估报告。

  (三)提供工作经费支持。各地要按规定做好经费保障工作,为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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