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宣传周丨以案说法:家庭教育失职父母需“补课”!

<家庭教育宣传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吴某某虐待案
基本案情
被害人黄某某(女,案发时10周岁)系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被害人母亲)与方某某(被害人父亲)婚生女。因父母受重男轻女观念影响等原因,黄某某出生后被寄养在外地亲戚家中,直至2018年7月接回至xx区xx镇就读小学,并与父母同住。
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因家庭琐事及学习问题,经常使用扫把、木棍等工具殴打黄某某,先后两次将黄某某赶至养鸭的棚屋独自居住,第二次持续四个月至案发。经鉴定,黄某某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2021年8月11日,xx区妇联向区检察院移交线索,区检察院及时提前介入,在侦查阶段联合妇联、公安、民政等部门对吴某某、方某某同步启动为期六个月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2022年2月18日,xx区检察院对黄某某作出附条件不撤销监护权决定。
具体做法
01
全流程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检察机关会同妇联、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审慎评估,对实施监护侵害行为的吴某某以及存在明显监护缺失的方某某同步启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组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组”,由公安机关对二人进行训诫,检察机关委托家庭教育指导师进行家庭功能测验、多维度访谈以及针对性家庭教育指导,村妇联干部、儿童主任作为亲职观察员开展家访观察,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延伸至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及时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的家庭环境。
02
持续强化家庭教育指导成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牵头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组”对侦查阶段的家庭教育指导成效及现阶段监护情况进行评估,于2022年2月18日对吴某某作出附条件不撤销监护权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在此期间,继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并将家庭教育指导参与度、监护改善情况、亲子关系等量化为吴某某附条件不撤销监护权的重要考察指标。通过“三会两评估”(启动初期、中期、结束三次联席会议,家庭教育指导效果评估与监护评估两项评估),对家庭教育指导重点内容、家访观察频率等进行动态调整,提升工作刚性。例如,针对亲子关系得到明显改善的情况,从侦查阶段每周两次家访改为每两周一次,动态掌握家庭监护改善情况。针对方某某起初试图通过前往外地打工逃避家庭教育指导的情况,及时通过训诫、制发督促学习令,延长家庭教育指导期限,告知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相关法律规定等方式,帮助方某某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随后其态度发生很大转变。截至目前,吴某某、方某某学习线上亲职教育课程20小时,一对一访谈8次、亲子团辅10余次,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知识学习4次,经过家庭教育指导,吴某某改变其重男轻女思想、对黄某某教育引导方式;方某某主动作为桥梁缓解家庭紧张关系,家庭亲子关系明显得以改善。
03
推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规范高效。
根据被教育对象在检察机关牵头开发的家庭教育指导数字系统的打卡情况以及基层妇联工作人员、社工录入的家访观察、家庭教育指导等情况,实现动态监管、异地督促监督及后期监护能力评估。根据妇联亲职观察员在系统中上传的报告,“家庭教育工作组”立即召开线上联席会议,经评估分析认为吴某某的大女儿系吴、方二人与黄某某的重要感情纽带,遂在开展家庭亲子团辅、家庭教育讲座时邀请其共同参与,全面改善黄某某的家庭支持系统。
04
推动形成全面保护工作合力。
检察机关联合妇联、法院、公安、民政、教育、团委、关工委七家单位共同建立《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与监护考察工作实施办法》。一方面,将家庭教育指导系统通过数字驾驶舱与反家暴平台实现数据联通、信息共享反馈、案件联合介入,形成工作闭环;另一方面,依托妇女儿童驿站、儿童之家、未检办案区等以“1+N”的“一站统管、多点布局”网格方式部署建立家庭教育指导站,统筹辐射全区,强化工作协同,形成保护合力。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身心伤害大,影响深远。家庭暴力案件暴露出部分监护人家庭教育观念错位、监护意识能力不足等问题。在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应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向前延伸至侦查阶段,通过“及时教育”,及早纠正监护侵害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再次侵害;对虽未直接实施家暴行为,但未制止或未有效制止,存在监护缺失的其他监护人应同时纳入家庭教育指导对象范围,进行“同时教育”,全面优化家庭支持系统;注重与附条件不撤销监护权等相关工作机制衔接,通过建立线上数字工作系统、线下家庭教育指导站,延伸保护触角,强化工作协同,保障监护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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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1日
发出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你于2022年1月11日8:30至至本院第九法庭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2022年1月11日上午8点半,小莉(化名)的母亲收到了平湖市法院发出的《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并接受了家庭教育指导。这是今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后,我省发出的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来源/省妇联家儿部
案例来源/浙江省检察院
编辑/张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