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土地确权中妇女权益保障调查研究

发布时间:2018-06-14 14:13 来源: 温岭市妇联

  近年来,我市坚持帮妇女所需,解党政所急,变单一维权为立体维权,变被动维权为主动维权,变微观维权为宏观维权,努力构筑源头维权、实事维权、社会化维权的工作新格局。为了更好地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市妇联组织开展了我市土地确权中妇女权益保障情况调查,现将有关调研情况分析如下:

   一、我市土地确权中妇女权益保障的基本情况

   (一)强化源头维权,不断优化妇女的发展环境。

  一是源头推动相关政策的制定。建立温岭市政策文件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成立评估工作专家组,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全市涉及妇女权益的政策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有效论证,积极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纳入决策主流,目前已完成对3个文件的评估。结合温岭的实际,我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有关规划和意见,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新时期妇联和妇女工作的意见》、《温岭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等,为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提供了直接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二是执法推动重点问题的落实。争取市人大重视,多次在全市开展婚姻法、妇保法、反家暴法的调研、宣传和执法检查工作;并在市人大的推动下,以温峤镇为试点开展男女性别预算,积极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和落实。温峤镇、泽国镇的性别预算做法多次在召开的“社会性别预算:理论、方法与实践”国际研讨会上作经验介绍。此项工作2017年在联合国亚太经社组织作经验交流。

  三是调研推动难点问题的解决。针对当前我市妇女儿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妇女健康权利保障、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保障等问题,发挥女党代表、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等的作用,通过邀请代表委员调研、召开恳谈会、提出建议案等形式,争取市委、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

   (二)强化实事化维权,不断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一是推进妇女的政治权益保障。为了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比例,市妇联通过女性素质提升工程、巾帼培育工程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水平和能力。据统计,本届村两委换届中我市共选出支委3490人,其中女性386人,占11.06%,村委3120人,其中女性892人,占28.58%。女支部书记29人,占3.4%,女村民主任13人,占1.56%,与上届相比有了明显的提高。二是推进妇女的就业权益保障。针对不同对象的创业需求,依托妇女学校、农函大、农村妇女远程教育学校等阵地,通过举办创业培训班、技能比武、参观考察等措施,不断提升创业女性的综合素质。同时,定期举行女性专场就业推介会、女大学生就业专场招聘活动、贫困母亲慈善创业援助行动、百万农村妇女创业小额贴息贷款等活动,以助资、助力等形式,推进城乡妇女创业就业。三是推进妇女健康权益保障。2009年起实施妇女“两癌”免费筛查行动,从去年开始市财政加大力度,每年提供446万的资金支持,为4万多名妇女提供“两癌”健康体检。2017年市财政累计投入452万,全年完成宫颈癌、乳腺癌筛查38614人、38627人,确诊60例。加强对贫困患病妇女的关爱,累计筹集救助金20.2万。四是推进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紧抓契机、及时跟进,加大了对农村土地流转、土地纠纷的指导和调处力度,联合就离异女、出嫁女、大龄未婚女的土地承包权、集体资产股权、宅基地用益物权享有权得不到保障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研,推动市政府出台以户籍为界定、男女均等享有的政策,将三类易受侵权妇女群体纳入享受对象,为基层开展工作明确了指导意见,有效降低了妇女土地权益类群体性信访案件数量。五是推进妇女婚姻家庭权益问题。从我市目前的情况来看,每年妇联接待的信访件70.3%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其中约20%是涉及家庭暴力的,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是妇联维权工作的焦点领域。为此我市启动了矛盾调处宣教和调解对接机制,一方面加强宣传咨询服务,以“巾帼普法大讲堂基层行”活动为载体,提高妇女维权的能力与水平。另一方面是完善服务机制建设,继续发挥由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的人身保障、医疗救助、法律援助、司法维权和预警惩处“五张网”作用。今年我市召开了全市反家暴工作推进会、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暨婚姻家事新闻发布会、成立了婚姻家庭流动调解团、组织了“割鼻案”庭审活动,加强了反家暴的宣传力度,也使妇联组织对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调处提高到依法规范的层面,切实增强妇联系统调解工作的法律效力。

  (三)强化社会化维权,不断提升维权的合力化水平。

  一是形成社会化维权网络。在市级,建立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为主任,市直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温岭市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并落实了专项经费和专职工作人员。同时,重视发挥“2+6”工作平台的作用,“2”是指市妇联和公安局联合建立的“110”妇女儿童(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和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6”是指家事审判庭、妇女维权站、12338热线、法律援助妇联工作站、巾帼调解团、婚姻家庭调解委员会,逐步形成了市级指导协调、基层主动配合、维权干部共同参与的社会化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家庭、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形成社会化宣传格局。近年来,市妇联结合“六五”普法教育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契机,全面实施新女性法律素质提升工程,利用“三八”、“六一”、“国际禁毒日”、国际反家暴日等重要节日,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新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妇女依法自主维权的能力,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三是形成社会化救助格局。积极争取慈善总会的资金支持,每年都走访慰问一批困难妇女儿童。市妇联向社会组织推出购买服务项目,推出妇女、儿童和家庭领域公益服务项目20个,其中涉及妇女权益保障项目6个,将妇女维权的工作模式从被动转化为主动,让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阵地最大程度向前推进。

  二、土地确权中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主要问题

  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是党和政府稳定农村社会、发展农村经济、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温岭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立足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坚持“宣传先行、机制护航、维权跟进”工作原则,围绕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先后于2009年被农业部确定为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八个试点单位之一, 2011年被农业部确定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县级试点,2014年被农业部确定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整县推进试点单位”。2014年又全面启动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方面,我市做了大量的探索,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现象依然存在,并且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目前,我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主要表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得不到保障、集体福利享有权打了折扣等。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妇女结婚后的土地权益缺乏保障。由于实行了“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绝大多数乡村在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没有预留机动地、也没有新开垦地和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所以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很难取得承包地。结婚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权的情况下,原居住地虽为其保留了承包地,但实际上,这些妇女很难去其娘家从事耕种或向娘家索要其承包地的收益,妇女的土地权益在妇女结婚后实际上就变相丧失了。

  (二)妇女离婚或改嫁后土地权益缺乏保障。对农村妇女来说,离婚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她们丧失了依赖土地生存的身份。妇女离婚或丧偶改嫁的,因为土地的不可移动性,即使保留了自己的土地,很多妇女仍不能继续行使自己的承包权。

  (三)农嫁居或居嫁农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各地的政策存在不平衡,部分村居对于权利的享有和取消仅需要村集体班子商定即可。这方面侵权事件集中表现为女方是城乡二元户籍身份,导致无法公平享受农村集体经济权益。如横峰街道的金文君和金晶反应,自己属于农嫁居身份,但户口仍留在本村,在分红的第一年有享受,之后就没有享受到村集体经济利益,反而自己的儿子本是居民户口现挂靠在村享受了福利。

  三、土地确权中妇女权益保障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按照现行的土地政策,妇女的土地权益因为婚姻关系流动,事实上失去土地的问题将无法真正得到解决。建议进一步完善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取和退出机制,解决婚嫁妇女承包土地“两头落空”的情况;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所有权的共有机制,建议在农村土地承包权证上,将夫妻双方共同作为户主在承包方上签字,确保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进一步探索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内部分割机制,目前的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土地政策是稳定的,但是婚姻关系是变动的,如果将承包经营权进行家庭内部分割,保障妇女个体的土地权利不受婚姻关系制约。

  (二)完善有关法律条文

  把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益问题列入法律予以保障,是从源头上解决农村出嫁女问题的根本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虽然明确了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但是,原则性过强,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

  因此建议上级出台相关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特别是有关保障和维护妇女土地权益方面的具体意见,以及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补偿和村级集体福利分配的实施细则。保障农村妇女特别是大龄女青年、“农嫁居”妇女及其子女、离婚妇女、居嫁农妇女等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福利保障、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的权益。

  (三)建立并完善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频频受到损害,很大原因是基层政府对村民自治缺乏有效管理,不敢纠正与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法院对损害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件也缺乏有力的措施。所以,必须注重用行政力量和司法力量相结合的办法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建议上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规民约的规范和监督,要依法监督、审查村民自治的具体内容,对于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要及时责令其纠正,对于损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件要主动解决,及时化解矛盾,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同时,应畅通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司法渠道。对于村民土地承包权与村民委员会土地所有权之间的纠纷案件,法院要通过多种渠道予以处理,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和案件的调查研究,能动执法,积极化解矛盾,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集体经济利益分配权和其他财产权利,构筑妇女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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