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权益难保障离婚成为“黑户口”——农村离异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8-07-23 15:59 来源: 三门县妇联

  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思想意识的提高,离婚已成为一种常态,社会上也逐渐减少对离婚女性的歧视,但是离婚妇女作为妇女中的特殊群体,她们的正常权益和生存状况却不容忽视,特别是一些农村妇女离婚时或离婚后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一些农村妇女一旦发生离婚的现象,就很可能处于没有住所、无处可去的境地。并成为社会上不是“黑户口”却形似“黑户口”的人群,生活质量下降,甚至因病返贫或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

  据了解,浙江省三门县在2016年-2017年两年时间里,在当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的共有5274对,离婚2367对,结婚与离婚比为:10:4.45;其中来自农村结婚的共有3947对,离婚2153对,结婚与离婚比为:10:5.46,从以上数据中反映出,在广大农村,妇女的离婚率高于城镇,并且出现2对结婚人群中有超出1对以上出现离婚。

  一、农村妇女离婚的原因

  据了解,浙江省三门县在2016年-2017年两年时间里,在当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的共有5274对,离婚2367对,结婚与离婚比为:10:4.45;其中来自农村结婚的共有3947对,离婚2153对,结婚与离婚比为:10:5.46,从以上数据中反映出,在广大农村,妇女的离婚率高于城镇,并且出现2对结婚人群中有超出1对以上出现离婚。那么,农村离婚率出现偏高的原因究竟有哪些,根据笔者了解,具体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高彩礼,成了离婚的导火索

  近些年来彩礼逐年攀升。结婚,原本是好事,可彩礼成了不能承受之重。在台州的一些欠发达地区,女方的彩礼八万十万是平常事,五十万、八十万也并不罕见,男方在准备这些彩礼的同时,还得凑一堆吃的用的,一场婚姻下来,往往是用完全家的积蓄,并债台高筑。由于家庭经济拮据,一些结婚不久的家庭为了小孩、父母等家庭琐事时,经常吵闹或发生口角,久而久之,夫妻俩感情破裂,出现离婚。

  (二)外出务工青年婚恋短促,缺乏感情基础

  农村青年由于没有学历、资金、技术优势,他们中绝大多数人生活在城市的最底层,整天为了生计打拼,没有精力考虑感情问题。到结婚年龄,感情方面还是一片空白。父母着急抱孙子,匆忙拉郎配,包办一个,作为子女也只好将就结婚了事。而相亲时间,绝大部分农村男女未婚青年到外地打工,一般情况下只有在每年春节回家一次有机会。短短的假期也是他们“恋爱”的黄金时期。每到这时,一些热心的红娘便忙着给未婚打工青年介绍对象,有时一个未婚青年一天要相几次亲。看“顺眼”的便很快确定下来恋爱关系。双方见面没两次,就要再次踏上外出务工之路,要么是一起外出务工,要么是其中一人留守家乡务农,只能通过电话联系培养感情。而且在父母的安排下,送彩礼、登记、办酒席、结婚一步紧跟一步。由于两人感情基础弱,不能真正意义上相互了解和认识,加上距离的隔阂导致感情无法得到好的沟通,时间久了就会产生一些分歧,最后导致两人分开。

  (三)工作变化反复,遭男性抛弃

  许多农村青年男女结婚后,在长时间外出打工时提出离婚的。他们的婚姻过程可能大部分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少男少女或在农村相恋成家,或在异地打工相识成婚,结婚后继续一起在外打拼。随着年龄的增长,一些没有技术的大龄男青年工作越不好找,工资也低,不得不在家务农或就近找份工作留守照顾老人和孩子。相反,部分大龄女青年则通过工资相对高的保姆等工作继续留在大城市,长时间的城市生活让部分女青年对没有能力的农村伴侣逐渐心生厌倦,并与依然在城市打拼的有为农村男或城市男结合成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有本事的农村男或城市男对女方慢慢失去信心,总认为女方是“二锅头”,因此,在一些琐事中不断争吵,最终导致感情破裂,又出现离婚。

  (四)长期两地分居,造成离婚

  为什么要分居?除了就业因素外,更重要的是留守孩子教育问题。长期以来,户口政策以及教育资源的不均衡一直把农村孩子挡在城外,很多在城里务工的农村青年不得不继续让孩子在农村就读,已婚男女一般会“牺牲”一方留在家里照顾小孩,造成了长期两地分居,这样久而久之,夫妻双方感情慢慢变淡,最后出现分离现象。

  (五)男方行为不正,导致离婚

  一些女青年在恋爱、结婚期间,一头热,认为男方什么都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结婚后发现男方有这样、那样的许多问题,甚至发现男方是不学无术、游手好闲的人,更有甚者发现自己的配偶还有赌博、家庭暴力行为或者在外面与他人同居等,因此,久而久之,作为妻一方心灰意冷,承受不了长期的压力,选择了离婚。

  二、农村离婚妇女权益保障难现状

  (一)离婚妇女财产分割少

  离婚案件往往是复合之诉,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在离婚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法律上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利于妇女财产权的保护。财产分割中举证难,债权、债务难以认定,是财产分割的突出问题。在我国,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家庭模式普遍存在于小城镇和广大农村。为了保证男方在外打拼事业,女方往往放弃外出挣钱的机会,安心在家照顾老人和孩子。这样一来,女方往往对男方的收入及财产经营状况一无所知。一旦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只能就现有的财产进行分割,无法就婚后男方在外财产状况提出相关证据。即使男方想方设法转移财产、出具虚假的借条,由于女方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致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女方分割到的财产越来越少,但“共同债务”却是越来越多。这样,导致事实上不公正的家庭财产分割,存在着合法不合理现象。

  另外,妇女财产补偿权利也难以真正得到。妇女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大多低于男性,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为了家庭利益而牺牲自己发展机会的往往是女性,家务劳动又不计报酬,在离婚时如果不将这部分家务劳动给予补偿,对广大妇女的利益是不利的。为了使离婚妇女得到保障,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但在实际生活中,普遍存在男方外出务工挣钱,女方在家照顾老人和孩子。一旦男方提出离婚,由于女方很难知道男方的实际财产情况,甚至有的还会出现男方的“负债”情况,所以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即使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女方判决一定的补偿,但由于出现承担“共同债务”,女方也很难在真正意义上得到财产和资金补偿。

  (二)户籍迁移难,权益无保障

  通常女方嫁入男方家后,户口也迁到男方户口所在地,而在离婚后在户口迁移方面就出现了诸多问题。男方家急需将女方户口迁出,但由于涉及村级集体资产权益分配等问题,女方娘家村委会往往会设置多种关卡限制女方户口迁入。一般情况下,离婚农村妇女若想户口迁入娘家,村委会为减少日后矛盾,都会要求其必须征得全村所有家庭户的签名同意,方可为其办理迁入手续。有的村两委干部怕麻烦,则干脆进行“封锁”,即已经迁出的户口,一律不接收。这样一来,这些离婚农村妇女一边是户口已经迁入,一边是户口无法落户,只有把户口手续放到口袋里,成为了真正的“黑户口”。

  另外,由于目前一些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搞得较好,村集体经济收入丰厚,一些离婚农村妇女为了自身利益的收入,不想把户口迁走,离异的男方又重新结婚,无法落实新媳妇的分配问题,对此,许多村硬性将离婚妇女户口迁出该村,而娘家村也以已经迁出不予接收为名,拒绝接收,最后也成了“黑户口”。

  以上情况出现后,一些离婚农村妇女再婚后,则迁入新男方家庭得以落实,一些未再婚妇女则成了永久性“黑户口”。少数离婚农村妇女懂得一些法律知识,向妇联、司法等相关部门进行反映,寻求帮助,在相关部门的多次要求下,一些地方为了省事,干脆把这些离婚农村妇女户口迁到社区,进行集体户口挂靠。这样,表面上看,已经解决了这些离婚农村妇女的户口问题,实际上,她们的一切农村权利都未得到实质性享受。

  (三)有名无实,户口形同虚设

  在农村离婚妇女中,一些离婚妇女因各种矛盾,户籍还没有来得及签出就离婚了,还有一些离婚妇女因嫁给同乡镇邻村,并且两村的经济等情况差不多,所以没有签出户口,但是她们原户籍所在地的娘家村以她们已经嫁到外村为由,取消了她们作为村民包括选举权在内的一切权益,虽然她们的户籍地没有改变过,但她们的权益已经提前被“剥夺”。笔者在三门县海游街道城西村了解到,一些离婚妇女成了不是“黑户”的“黑户”。几位离婚农村妇女反映:虽然她们的户口一直在村里,但是她们的权益已经是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大恶极犯罪分子没有多大区别,既没有公民最基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更没有作为村民的其他权益享受。她们多次向村两委反映,得到的答复是她们已经结过婚,不能享受村里的待遇,更何况农村的村民委员会任期是三年一届,问题拖至三年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不予理睬。在三门当地,这样的问题一般当地法院也不予受理。而且即使可以依法维护这些离婚农村妇女的权益,但由于她们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不强,加之经济拮据,也不会诉讼法院依法解决。当地妇联出面与村干部交涉,一般也是以损害其他村民利益、村两委做不了主为由,予以拒绝。一些村离婚妇女多次到村里反映后,村干部感觉事情繁琐,也偷偷将她们的户口挂靠到社区,一推了之。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难取得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但农村妇女离婚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常受到侵犯。有的回到娘家居住后,即使在原婆家有土地,却无法带走分得的土地。有的婆家同意把土地分割出来,但离婚妇女也不便于去耕种。有的村同意离婚妇女户口移回娘家,但由于目前,三门县农村各地普遍实施全国“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三十年不变的土地联产承包制”的政策,其想要重新得到承包土地也是很渺茫的事情。虽然目前一些地方进行土地流转,但这往往是小范围调整,村民们在土地的利益上盯得紧,离婚妇女也是很难得到,这就使得离婚妇女没有了土地这一生产资料,再加上这些妇女在离婚前都是主内做家务,其外出打工技能欠缺,所以,失去土地后,他们的基本生活将难以得到保障。

  (五)宅基地使用权难保障

  目前,在三门及周边县市的浙东南地区,农村一直继承延续着由男方提供住所、女方提供嫁妆的观念。所以,男方为准备结婚而在婚前建造或购置的住房在结婚后其所有权还是属于男方,不可能因为婚姻关系持续时间的长短而改变其归属。因此,农村妇女一旦离婚,就失去了夫家的容身之地,而娘家又也因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观念影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仍居住在娘家有辱家门,不再接纳女儿回来居住。这样,农村妇女一旦离婚,就可能处于没有住所、无处可去的境地。另外,即使农村中的父母亲有意愿把女儿接回家居住,但如果娘家有兄弟或姐妹的情况下,按照目前农村的习俗,娘家的房屋大都是分给兄弟或者上门女婿的,很难容得下回归的离婚亲人。倘若父母尚有宅基地的份额,回娘家后姑嫂之间也很难和平相处,更谈不上能得到宅基地。同时即使户口回归娘家村,而按照当前农村村级的相关规定,离婚妇女想得到村宅基地是难上加难,几乎是不可能。这样,最终导致了农村离婚妇女无房可住。

  (六)怪异处置,买断权益

  在我国农村,村委会一级是村民自治组织,一些村委会擅自作主,对农村离婚妇女采取“一村两制”的怪异做法又是损害妇女权益的一种新现象。笔者在三门县某村了解到,为了稳定该村离婚妇女以及其家属所谓的“闹事”,村两委提出了离婚后回归村里可以落实户口,第一年村集体经济收入分红部分,离婚妇女可以享受村民的一次性分红,但规定:当离婚妇女分红到手后,必须签订相关手续,同意今后不再享受村民待遇,包括经济及村民宅基地分配等一切经济利益,也不能参加选举和被选举。这对刚离婚的农村妇女来说,为了追求眼前利益,感觉这样的规定可以接受,所以纷纷签字。但当她们将这笔钱花完,并且随着村级集体经济越来越好,村民们分红越来越多时,他们感觉到不公平,但白纸黑字,当初是她们自己同意签字的,所以只得“哑巴吃黄连,有苦口难看”。一个落户在本村的村民,却享受不了同等村民的待遇。

  三、离婚妇女权益保障难的成因

  (一)离婚妇女法律意识淡薄

  从农村离婚妇女调查中发现,这些妇女文化水平普遍处于小学及初中阶段,且平时基本上不学习相关法律及科技知识,自身身法律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一旦遇到婚姻姻关系变化时,她们会茫然不知所措,既不会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更不会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大多数离婚妇女感情破裂后,意气用事,只想尽快结束婚姻,对维护自身权利和财产的法律意识淡薄,在婚姻关系变变化过程中,她们也不知道如何主张和实现自己的权利,最终失去要求权利的机会。等到法院诉讼程序结束后,她们也只会埋怨处理不公,更想不到去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

  (二)重男轻女思想根深蒂固

  虽然我国在农村中开展了多年的普法工作,但几千年遗留下来的“男尊女卑”、““男娶女嫁”等传统思想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仍然是根深蒂蒂固,并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受“男尊女卑”这种侵害离婚妇女权益的思想基础和文化根源的影响,使得广大农村家庭在村里事务处理中,一般都是由男性的户主出面并作主。女性往往就是干活、在家照顾孩子、伺候老人。在这种思想的左右下,农村妇女的自我意识渐渐失去。

  (三)村规民约有失公正

  首先是农村基层干部法律知识缺乏,“村规民约”制订过程中有失公正,有勃于法律。在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往往会征求村民意见,但广大农村妇女却很少会有意见提出。而且,农村妇女也很少有自愿进入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农村权力机构的,她们觉得“男主外,女主内”是合乎情理,这就直接导致在农村事务的决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诉求很难得到充分的表达和重视,失去了村规民约的妇女参与性和公平合理性。同时,村规民约只注重自身眼前利益,加之缺乏有效的审查和监督,一些条款明显违反了《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其次是村民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有些离婚妇女意气用事,对保护自身权利和财产的意识缺乏,在婚姻关系变化过程中,不知道或是为图小利“自愿”放弃对自身应有权益的主张。三是农村基层干部遇事习惯用传统方式、方法和村规民约来解决,可往往就是这些村规民约,造成了不利于农村离婚妇女权益的保障。

  (四)救济缺乏得力措施

  救济手段的缺乏是农村离婚妇女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的原因之一。许多离婚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经常出现处理手段不多,力度不够,陷入境地两难的局面。在处理此类问题上;妇联成了主力军,一般在境地两难的情况下,离婚妇女都会求助当地妇联组织,但因妇联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最终进行也只能结合受害基层妇联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或是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起来的难度很大,收效甚微。另外,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离婚案件时存在着弹性大、执行难等问题。

  四、农村离婚妇女权益难保障造成的危害

  (一)居无定所,生活困苦

  因这些农村离婚妇女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及相关的村民利益后,加之心灵上的打击,离婚后,她们的生活都比较清苦。又因为她们没有了固定的住房,所以她们的基本选择都是外出打工,但由于她们劳动技能差,只能选择一些简单的、低工资的工作,每到企业减员,她们是首当其冲,因此,她们基本上都是干一些临时工的活,居无定所,工作固定难。虽然这样,在他们身体健康时,也能苟且偷生,但一旦她们遇上生病或身体不好,那她们的境况就会每况愈下,因病返贫。

  (二)上访不断,影响稳定

  受传统习俗“男娶婚嫁”、“从夫居住”的观念影响,一些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约定俗成或违法的《村规民约》,将“农嫁女”排除在集体经济成员之外,她们原本应享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相关权益,都被村“两委”和村民违法剥夺,剥夺后这一群体投诉无门,法院也不立案。因此,她们被迫只得走上了上访之路,“农嫁女”上访案件呈直线上升的趋势,势必对社会稳定产生一定影响。如2013年12月12日网上报道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前面出现“农嫁女“叠罗汉”,不满农村土地经济重男轻女”,这些“农嫁女”装扮成“村官”的志愿者手拿标有“村规民约”的大喇叭,对农嫁女们喊话,“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分红、分地、分房、征地补偿都不能分,或者分的比男丁少”。在大喇叭之下,农嫁女们无奈的一个叠着一个,像尸体一样的躺在地上,嘴上默默言语“我们不要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下面的牺牲品,不要做五星红旗下面只能尽着义务却不能享受权益的活死人(她们自己简称“五星红旗下的活死人”)。这种做法虽然不妥,这毕竟影响了整个社会的稳定,但从某一侧面也反映出了农村离婚妇女对村民权益的渴望和无奈。

  (三)滋生陋习,危害社会

  一些农村离婚妇女一个人生活后,会一蹶不振,逐渐放弃了对自己的约束,她们中部分农村离婚妇女整天无所事事,从开始的离婚妇女一起吃吃饭、唱唱歌、搞搞小麻将,发展到以后的聚众赌博、卖淫嫖娼,甚至吸毒,走上了犯罪道路,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五、保障农村离婚妇女权益的对策

  (一)强化政府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救助责任

  各级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构的代表,必须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救助,树立消除社会排斥、支持弱势群体的社会责任观,承担起对农村离异等弱势群体应有的责任,制定和执行相应的社会救助政策、社会保障政策以及其他各种基本权利的保护政策,并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和宣传,引导社会对这一群体给予更多的理解和关注,并通过这些政策,切实有效地改善该弱势群体的生存环境。

  (二)增强妇女法律意识

  多渠道多形式加强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基层妇女组织要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学习和宣传活动,提高法律意识,使她们较好地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并积极参与农村重大决策事项,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制止和减少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同时,各级妇联在教育中,加强对农村妇女的风险防范教育,给予明示:为避免日后是非,在结婚时,可以对自身置办的嫁妆和男方提供的婚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证。另外,对于宅地基使用权在公婆名下的房屋,可通过婚后公证分家的形式,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房屋的所有权进行明确,或者要求签订赠与协议,对此进行明确,一旦离婚,农村妇女还可以据此主张自己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村规民约的指导和监督

  一是提高认识,不断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组织广大村干部和村民学习法律知识。努力促使农村干部掌握法律知识,切实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不断强化他们的法制意识,使他们运用法律知识来指导和管理村务。正确认识村规民约的性质和效力,保证村民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行自治。二是完善和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村委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制定合理合法的村规民约,在制定村规民约时注意处理好法律,政策,当地风俗民情三者的关系,切实保障妇女权益。农村妇女离婚后在户籍迁转,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分配上予以充分考虑,将保障妇女权益真正落到实处。三是加强县、乡镇政府对村规民约制定的指导力度,积极协调司法、民政等部门,共同参与指导和审查,并实行村规民约乡镇报备制度,这样,从程序上监督,从内容上引导,确保村规民约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符合村民自治原则,反映绝大多数村民的利益和意愿,把宣传、落实“村规民约”与加强村民社会公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融入农村日常生活。

  (四)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村妇女素质

  据了解,农村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短,文化水平不高,加上女性过多的操持繁重的家务劳动,很少进行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文化素养退化。因此,基层妇女组织应充分发挥其作用,实行“内引外联”的办法,加强对农村妇女的培训工作,如举办农村学校(夜校)的妇女培训班、聘请专家进行现场培训、组织农村妇女到技校参加培训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农村妇女的整体素质,增加其从业技能,帮助她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增强他们的独立能力和融入社会的就业等各方面技能,避免成为家庭的附属品和婚姻的牺牲品。

  (五)加强典型宣传,构建和谐社会

  在广大农村,一些好做法也会通过口传口的方式快速传播,所以,运用现成的典型,广泛进行宣传是一种比较好方法。而这种典型也非常之多,各地应因地制宜,加以宣传引导。如三门县海游街道城东村,因该村的党支部书记是兼职律师,法律水平高,他所在的村两委,在他的带领下,村里依法、依规办事,对离婚妇女处理不偏不倚,对一切符合条件的离婚妇女实行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受到了社会的一致好评。像这种出现在本地农村典型,非常具有说服力,在该村的带动下,有一批村仿效了这一做法,使得农村离婚妇女的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又如山东省东营市5个县区都专门制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工作规范》,明确了出嫁女、丧偶或离异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各乡镇(街道)政府依法规范村规民约,监督审查村民自治内容。这些举措有效地维护了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

  另外,农村社区是农村离异妇女主要的生活空间,其社会和人际关系也大多集中于此,和谐的农村社区是消弭其所受社会排斥的最深厚的土壤基础。因此,提倡构建互敬互爱、互帮互助的农村和谐社区,是消除对离异妇女的社会排斥,为她们营造一个公平、合理、均等村民待遇的好场所。各地要运用好这个平台,使农村离异妇女融入农村社区,走出弱势群体,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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