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离婚妇女权益保护难点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8-12-03 10:14 来源: 温岭市妇联

  妇女权益保护是衡量一个地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由于在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妇女一直受到歧视,直到今天在许多方面妇女仍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农村离婚妇女,其土地、财产权益就更难得到保障。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广大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是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重中之重。目前,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其权益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户籍、土地、住房等方面。

  一、农村离婚妇女权益保障难点

  一是户籍分离迁转难。农村妇女离婚后,户籍分离以及迁转成为一大难题。通常女方嫁入男方家后,户口也迁到男方户口所在地,而且户主都是男方。在我国户籍制度一般坚持属地原则,户籍与公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留山、集体分红等有密切关系。所以离婚后在户口分离迁转方面就出现了诸多问题。对于男方家,如果女方户口迁出就少了一个人可能导致承包经营的土地以及自留山等的减少。另外,由于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纠纷原因,男方也会故意刁难不让女方迁出,因此女方在无户口本的情况下就无法在当地派出所办理诸多手续。对于户口转入地(娘家所以村),由于村里增加人口将会涉及到承包地、宅基地、集体分红等方面,所以女方娘家村委会往往不愿意接收离婚妇女户口迁入。以上所说就是离婚妇女户口在迁出与迁入方面存在的困难。而在我国户籍还影响到子女入学、医疗健康保障、选举与被选举权等,户籍地迁转难题势必对离婚妇女的基本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难。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居民就业方向已呈多元化,特别是农村年轻人更多的是离开土地外出就业。然而,这不代表他们不再需要土地。土地则成为他们最后的保障,如果在外生活困难,回家种地可以维持最基本的生存。另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项目建设用地增多,致使土地快速增值,这时土地对农民来说可直接转化为财富。总之,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发展之本,是一份社会保障,也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土地权不可避免地与农村妇女的生存保障相关。但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家庭内部每人的土地面积并不明晰,妇女离婚后即使在夫家村单独立户,但想要分离出自己那块承包地很困难。如果户口迁回娘家,也难再取得出嫁后被村集体收回土地。这就使离婚妇女没有了土地这一生产资料,其基本的生活将难以得到保障。

  三是房屋产权分割难。农村妇女离婚后往往面临无处可居的窘境。农村房屋不像城市商品房可以转让、出售等交易,而只能是使用权的分割。使用权分割需要携带原来的产权原件到国土部门办理。但现实中实施起来却是困难重重。一方面,男方建房、女方置办家用消费品作为嫁妆是农村人结婚时的传统习俗。建房须先行取得宅基地,也就是说宅基地的取得以及房屋的建造大都在婚前完成,取得的程序或者是以男方个人名义申请,或者是以男方父母名义申请。农村夫妻双方一旦感情破裂,离婚时基于对个人婚前财产的保护,女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请求往往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另一方面,如果是女方嫁过来之后以共同的名义申请建造的房屋,但户主是男方,而且产权证一般都掌握在男方手里,要男方同意分割房产非常不容易。即使男方同意分割房产,但按照农村习俗,妇女离婚后也绝大部分不会继续居住在婆家所在村。这时,如果娘家也无多余住房,离婚妇女就会陷入娘家不能回、婆家不能进无处可以安身的境地。

  四是申诉和救济难。我国对离婚妇女土地、房屋产权等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土地承包法》等一般性法律的个别条款中,缺少对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专门性立法。在现有法律中,对农村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侵犯离婚妇女权益的方式、法律后果、救济渠道并没有详细界定和规定。法律制度和相关政策的缺失,导致妇女们申诉控告困难,所反映的问题难以得到有效地解决,这也就使她们的权益在失去的同时也丧失得到有效救济的机会。

  二、保护农村妇女在离婚中合法权益的对策及建议

  妇女离婚后如果丧失了土地,宅基地等,再加上学历低、无技术,就业非常困难,很容易使生活陷入困境。那么如何才能保护农村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呢?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努力和尝试:

  一是完善妇女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把农村离婚妇女权益问题列入法律予以保障,是从源头上解决农村离婚妇女权益问题的根本途径。因此,需要加快出台专门针对农村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条文,详细规定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程序、方式等问题,把保护农村离婚妇女权益落到实处。比如在宅基地申请方面,当农村夫妇离婚时,她们既无法对宅基地进行分割,也不能申请新的宅基地,权益无法获得保障。所以,针对离婚妇女这一特殊群体,立法机关应当进行详细的法律解释,将农村离婚妇女视为法律上的“一户”,使她们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土地承包权方面也是同样,建立以个人为主体的土地承包制度,即使离婚后妇女也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提高农村妇女的法律素质和维权意识。由于缺少对法律相关知识的了解,农村妇女往往不知道如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各级组织尤其是农村基层妇联组织要发挥职能,组织广大农村妇女学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与自己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农村妇女学法用法能力,充分调动她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的主动性。比如,中国农村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决定家庭共有财产在离婚前往往由男方掌握。因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所以离婚诉讼中妇女主张财产权利时就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妇女不懂法律知识提早收集证据,离婚时男方可能已把财产转移。甚至找人作伪证,写假借条,致使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财产没多少,“共同债务”倒是越来越多。因女方当事人举不出共同财产的证据,其主张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导致的结果是不公正的家庭财产分割。

  三是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监督。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集中体现,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因此,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等事物完全被作为村民自治事务,由村民委员会自行制订章程。由于一些村级班子和村民代表的法制意识比较淡薄,一些村规民约出现了不合理或违法的现象。加之,法律对村规民约缺少监督、管理,导致离婚后权益受侵害妇女多方投诉、不断上访而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因此,要加强国家法律对村规民约的指导和规范,建立村规民约的审查制度。村级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时,不得侵害妇女应该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权益,对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要坚决予以清除。坚决制止“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

  四是积极探索司法救济的途径和方法。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及相关权益司法救济的调查研究,并运用到审判实践当中。比如尽早出台《土地承包法》的司法解释提供司法救济,使无地的农村妇女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以解决。对于诉讼能力差,又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农村妇女,法院在考虑减免其诉讼费的同时。可主动与当地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为其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加强诉讼指导,从立案、审判到执行各个阶段,充分给予法律帮助,告知和协助妇女当事人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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