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关爱】当爱情撞上家产:如何用法律理性守护感性爱情?

发布时间:2025-06-09 10:29 来源:

省妇联权益部联合省女律师联谊会推出《红船女儿说法——牵手女律师·法治伴你行》专栏,以“助力婚恋 守护家庭”为主题,解读民法典、妇女法等有关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以巾帼力量守护浙里她权益、推动平安浙江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期视频由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殷欧艳律师结合案例用法律来为我们梳理如何规避爱情与财产交织时引发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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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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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条变身“爱情与财产”的翻译官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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