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关爱】用婚前协议给爱情上一道保险

发布时间:2025-06-09 10:32 来源:



省妇联权益部联合省女律师联谊会推出《红船女儿说法——牵手女律师·法治伴你行》专栏,以“助力婚恋 守护家庭”为主题,解读民法典、妇女法等有关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以巾帼力量守护浙里她权益、推动平安浙江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期视频由浙江浙杭(温岭)律师事务所陈玲珠、陈韵扬等律师,以情景剧的形式,解读婚前协议的相关知识,传递“爱与规则并存”的现代婚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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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

是“信任危机”

还是“爱情保险”?

点击下方视频

听一听律师的解读


浙江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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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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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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