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刘某(女)与陆某(男)离婚纠纷一案(涉及家庭暴力)
【案情摘要】刘某与陆某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矛盾,陆某常动手殴打刘某。2014年8月,双方发生矛盾后,陆某再次动手殴打刘某,刘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由于刘某未提交证据证实陆某经常对其实施家暴,且陆某认错态度良好,双方又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所以经法院调解后,刘某撤诉。2014年10月,刘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在立案时,刘某称陆某自双方经法院调解和好后,家暴更加严重,动辄因小事动手,并多次宣称要杀死刘某,刘某多次报警,为了保护自身安全辞去工作,搬出居所,甚至换了手机号码,无奈再次起诉到法院。
叶某某(女)与张某(男)离婚纠纷一案(涉及家庭暴力)
【案情摘要】叶某某与张某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14年5月12日,张某将叶某某打伤。经诊断,叶某某为耳外伤(鼓膜穿孔),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自此,至起诉时叶某某一直在娘家居住。叶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2、张某赔偿叶某某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杨某某(女)与马某甲(男)离婚纠纷一案(涉及家庭暴力)
【案情摘要】杨某某与马某甲二婚后生育一女马某乙。2013年10月双方在发生争执过程中,马某甲将杨某某头部打伤。经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头皮裂伤。2014年5月,杨某某、马某甲又因琐事发生争执,至起诉时杨某某一直在娘家居住。在一审诉讼中,杨某某已有身孕,并于2014年9月11日生育一女。杨某某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2、大女儿判归马某甲抚养,小女儿判归杨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3、马某甲赔偿杨某某因家庭暴力行为的损害赔偿金5000元。
张某(女)与李某甲(男)离婚纠纷一案(涉及家庭暴力)
【案情摘要】张某与李某甲均系再婚,后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婚后因张某与李某甲前妻之子关系不和双方经常发生矛盾,李某甲时常对张某施以家庭暴力。2012年6月4日李某甲又因家务琐事,在家中将张某手脚捆绑,用小铁锤在张某右膝盖处击打数下,致张某右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张某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2、判决由张某抚养所生女儿李某乙;3、李某甲支付张某后续治疗费及损害赔偿款共计6万元。
兰某某(女)与马某某(男)离婚纠纷一案
【案情摘要】兰某某与马某某于2007年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兰某某生育一女马某,后双方发生矛盾分居。在马某某名下有廉租房一套,现由兰某某居住。同时查明,马某某曾有吸毒史,最后一次戒毒结束的时间是2014年3月份。一审判处婚生子女马某归马某某抚养。兰某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其女由兰某某抚养。
银川市美丽行商贸有限公司与马某某(女)劳动争议一案
【案情摘要】2013年9月1日,马某某与美丽行公司签订自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美丽行公司自2013年10月开始给马某某缴纳社保费。2013年12月28日,马某某怀孕。2014年1月31日美丽行公里解除与马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2014年3月10日,马某某向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美丽行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1000元,并赔偿生育保险可报销费用损失8000元、生育津贴8250元、失业保险损失1690元。
李某某(女)诉七个子女赡养纠纷一案
【案情摘要】李某某与其丈夫于1954年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刘某甲、刘某庚,儿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戌。李某某对各被告尽到了抚养义务。1993年李某某丈夫去世后,李某某随被告刘某戌生活,其他被告均在各自的能力范围内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2013年之后,因各被告不能完全对李某某履行赡养义务,李某某诉讼请求判令七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等。
李某某(女)与岳某(男)抚养费纠纷一案
【案情摘要】李某某的母亲李某与岳某曾系夫妻,双方2012年7月17日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同居生活后又分开,2013年10月2日,李某某出生,一直由其母亲抚养。经依法委托亲子鉴定,岳某与李某母亲系李某某的亲生父母。李某某诉讼请求,判令岳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李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等。
同心县河西镇桃山村村民委员会与周某某(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案情摘要】周某某与桃山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周某某承包位于同心县河西镇桃山村集体土地9.2亩。在承包期内,周某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与其弟弟周某多次发生纠纷。后桃山村委会以周某某改嫁红寺堡多年,无河西镇桃山村户籍,不履行村民义务,并且与他人因耕种土地多次发生纠纷,不接受调解并长期上访影响村委会的形象为由,于2013年3月5日召开村民大会讨论,作出决定终止了与周某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周某某起诉请求,判决桃山村此行为无效胜诉。
郭某某(女)与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摘要】2010年11月15日,郭某某与千禧公司分别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二份,协议约定郭某某将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贺正巷的原建住宅和自建住宅交给千禧公司进行拆迁安置建设。郭某某未向千禧公司交纳置换房屋差价款30147元。后千禧公司将上述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双方就房屋安置补偿事宜协商未果,郭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千禧公司赔偿郭某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