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历史依托政策保障农户权益

发布时间:2018-07-11 16:27 来源: 浙江省妇联

  【案情】

  宁波市江北区C镇A村,于1997年进行了土地承包10年一调整,经户主会议决议:凡1997年户籍在册的人口可以享受承包土地土地按在册人口口平均分配,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A村直接按1997年土地承包面积和人口发放了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1998年C镇A村村民徐某与慈城镇B村女青年王某结婚,其妻户籍关系也于同年迁入A村,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徐某妻子王某没能在B村取得第二轮承包土地,因1998年其户口已经从B村迁出,迁入A村,同样其在A村也未取得第二轮承包土地,原因是A村相当于1997年已经进行了第二轮土地承包,至今王某没有享有第二轮承包土地。徐某多次信访要求落实其妻子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权。

  【问题】

  1999年B村第二轮承包土地时没给王某承包土地符合北区委1996号《关于稳定完善家庭承包经营体制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A村因199年没有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王某未在A村取得第二轮承包土地也符合实际情况,A村和B村未给王某落实第二轮承包土地没有违反相关政策,王某在二地都未能取得第二轮承包土地,其权益受到了侵害。

  【处置】

  C镇农村发展局接信访件后,根据当事人的描述又先后到A村和B村进行了调查,证实其反映的情况都属实。根据北区委办法〔2004)33号文件,《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实施意见》、《土地承包法》,王某应在A村取得土地承包权,因因1998年后因婚嫁其已在A村取得了社员资格,但因徐某所在A村楼家第二生产队无机动地,经慈城镇农村发展局、A村共同商议,同意在徐某户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即在徐某现有土地承包权证上加上王某的名字,这样至少以后徐某承包的土地被征用时,王某也可以享受土地征用安置补偿款,保障了其部分权益;但徐某表示仅这样处理不妥,因没有取得实际土地,要求按村人均承包面积,每年给予一定经济补助,最后A村三委会决定自1998年起之2016年给予每年每亩600元的经济补偿,以后每年每亩土地继续按土地租赁市价给予经济补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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