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离异妇女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8-07-11 17:15 来源: 浙江省妇联

  【案情】

  2015年11月,文成县南田镇土地确权动员会一结束,就有一位刘大妈跑到镇确权办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一定要写上我的名字,我必须是土地承包共有人。”随后,经过核实,妇女与前夫1999年离婚,2001年改嫁到刘家,现在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没有她的名字刘家的儿子不愿意给继母登记确权。而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刘大妈在前夫家有分到了承包地人均1.9亩,但双方离婚后,并没有达成承包地分割协议。现前夫家确权摸底时,认为夫妻离婚多年,女方户口已经不在前夫这边,所以,共有人也没有刘大妈的名字。

  【问题】

  为此,王大妈担心自己失去承包地。

  【适用】

  离婚夫妻一方户籍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地没有落实承包地的,仍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保留迁出方的份额,并在登记簿中注明。

  【处置】

  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因此既不能让某一方失去土地,失去生活来源,又因为土地不可移动的特殊性,不宣改变原有家庭承包方式。为此,确权办工作人员认真做好接待当事人工作,准确了解矛盾根源。为了保证复杂问题妥善解决,在该问题处理过程中,多次与当事人耐心沟通,反复向基层组织了解情况,做教育引导、解释说服等工作,同时积极邀请村委、妇联等组织参与调解,化解消除矛盾,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村妇女权益。刘大妈前夫家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是按人口数量进行土地发包的,刘大妈2001年改嫁后在新的村里没有分地,她要求承包土地份额是有法律依据的,应予以支持。经过双方核实、协商调解,刘大妈前夫家同意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保留迁出方的份额,刘大妈则踏踏实实吃下了“定心丸”,让农村妇女维权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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