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依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8-07-11 17:31 来源: 浙江省妇联

  【案情】

  2016年2月月中旬,浦浦江县H镇对Q村土地确权工作现场指界结東后,对结果进行公布。次日,该村村民于某等多人前来镇政府反映本户土地确权不正确的问题。他表示已与前妻吴某离婚,土地应确权给现任妻子李某。而前妻吴某则表示,自己离婚并未再嫁,要求把土地确权给她,双方因此产生矛盾。

  【问题】

  (1)于某提出吴某已与其离婚,他已再婚,并且再婚后现任妻子没有分田地。(2)吴某表示虽然自己与于某已经离婚,但自己并未再婚且户ロ一直未曾变动。双方各执己见,村民也是各说其词。村干部曾多次调解无果。

  【适用】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解释。L镇组织人员去该村二队走访户主了解情况,经调查核实,于某于1997年12月与吴某结婚,女方户口于1998年1月迁入本队,承包田分在于某户一起种植至今。2010年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1年2月双方协商离婚。2013年8月于某再婚,并于2014年与现任妻子李某育有一子,而吴某离婚后并未再嫁。

  【处置】

  2016年3月,镇政府召集镇土地确权矛盾纠纷调处组、政策法规宣传人员、驻村千部、三委千部、新老村民小组长以及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1、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承包中应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经查阅该村民小组1998年时的分田协议第三条:生不增、死死亡或出嫁不减的条款。按照土地承包法和村民分田协议书做于某的工作:(1)吴某与吴某已离婚,吴某至今尚未再嫁,户口也未曾变动,她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余某现任妻子李某于2013年嫁入本村,她原村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本村不应重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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