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要保障

发布时间:2018-07-16 10:07 来源: 浙江省妇联

  【案情】

  兰溪市L街道X村方某与许某,于2008年离婚,离婚后,土地未分割,方某也未再嫁,户籍在许埠村,其一直主张分割其家庭承包经营,其夫许某以离婚为由,没有分割给土地给她。

  【问题】

  妇女离婚后是否拥有承包经营权。

  【适用】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五条,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无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处置】

  确权办联同L街道工作片主任,司法所长,农经站长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核实,通过对其夫许某进行政策宣传教育,并进行了土地分割,把少于分割给方某的40平方米面积,按照片区综合价折价2002元补偿给方某。

标签:编辑:leeli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