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要保障
发布时间:2018-07-16 10:07
来源: 浙江省妇联
【案情】
兰溪市L街道X村方某与许某,于2008年离婚,离婚后,土地未分割,方某也未再嫁,户籍在许埠村,其一直主张分割其家庭承包经营,其夫许某以离婚为由,没有分割给土地给她。
【问题】
妇女离婚后是否拥有承包经营权。
【适用】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五条,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无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处置】
确权办联同L街道工作片主任,司法所长,农经站长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核实,通过对其夫许某进行政策宣传教育,并进行了土地分割,把少于分割给方某的40平方米面积,按照片区综合价折价2002元补偿给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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