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二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25-04-07 12:21 来源: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的重要论述,大力宣传我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取得的新成就,总结推广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成功经验,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关爱儿童、促进男女平等的良好氛围,浙江省妇联会同浙江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浙江省女法官协会、浙江省女检察官协会、浙江省女律师联谊会等四家团体会员举办了浙江省第二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征集发布活动。
本次入选的10个案例是从近两年办理的各类案件中推选出的最具代表性的优秀案例,有针对性地回应了人民群众关心的家庭暴力、女职工劳动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问题,充分彰显了党和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执政理念和坚定立场,展现了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积极作为和责任担当,同时也为同类案件的办理和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示范指引。
全省各级妇联组织、团体会员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的重要讲话和党中央致词精神,落实中国妇女十三大部署,以更强担当、更实举措、更深感情做好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为促进妇女儿童事业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二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1. 孕期遭恶意调岗降薪获赔案

2. 全流程在线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3. 家暴警情规范处置案

4. 流浪儿童强制报告案

5. 能动司法解决八岁男孩落户上学案

6. 随迁子女“控辍保学”综合司法保护案

7. 防止未成年人滥用药物综合司法保护案

8. 婴幼儿托育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案

9. 维护丧偶妇女居住权案

10. 困难妇女司法救助案

01

孕期遭恶意调岗降薪获赔案

【基本案情】

俞某某(女)自2016年11月起与宁波市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两次劳动合同,末次合同届满期为2022年11月,均约定从事管理岗位。2018年6月俞某某在公司被倒开的叉车撞到,被认定为工伤。2020年1月,俞某某怀孕,属高龄孕妇,身体状况不稳定。同年4月,公司以疫情影响及生产经营调整为由,将俞某某的工作分解移交,并要求其从事车间操作岗位,工作环境相对嘈杂,不利于孕期女职工,双方未达成合意。公司将俞某某的电脑主机收回致使其无法工作,并导致其仅打卡考勤未提供任何实际劳动。5月起,公司降低其工资标准。俞某某自2020年8月至12月休产假,又因产假前跟公司的种种纠纷导致产后抑郁,自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休病假。期间,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工资及疾病救济费。

2020年5月俞某某家属向宁波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工会法律援助。2021年12月,在对案件进行深入取证了解后,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帮助俞某某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起诉主张系列权利。历经仲裁与诉讼程序,历时两年五个月,俞某某最终维权成功,收到公司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育津贴差额、补发工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65786.31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对孕期女职工恶意调岗、降低工资、克扣生育津贴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本案中,俞某某进入公司工作多年,并不存在不能胜任原工作等情形,公司因自身生产经营调整对其进行调岗,新岗位薪资报酬大幅度低于原岗位,且噪声作业环境不利于孕期女职工,公司行为违背了调岗合理性原则,损害孕期女职工权益,属于违法行为,俞某某有权对调岗予以拒绝;有权因公司存在明显过错,未足额发放工资、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补发岗位工资,足额发放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支付生育津贴差额、经济补偿金等。本案中工会及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切实发挥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02

全流程在线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冯某(女)与曹某(男)系夫妻。申请人冯某于2022年12月22日起诉要求与被申请人曹某离婚。在诉前调解过程中,曹某于2023年1月13日深夜前往冯某住处辱骂、恐吓冯某及其近亲属,并使用随身携带的铁锤毁坏门锁,冯某报警;后曹某又于1月16日至冯某母亲张某住处辱骂、威胁,并扬言“要在大年初一、十五上门找麻烦”,张某亦报警。因对人身安全及能否平安过年感到担忧,1月19日,冯某向其代理律师咨询申请保护令事宜,代理律师表示如按传统方式线下办理至少需要10天时间,时值农历年底可能无法及时完成,但温州法院去年底上线的“法护家安”集成应用可在线申请保护令,建议使用。冯某遂通过其律师于当晚21时通过手机登录浙里办“法护家安”集成应用,在线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1月20日,温州市龙湾区法院看到“法护家安”集成应用中的申请后,立即通过绿色通道立案受理,承办法官通过反家暴模块建立的反家暴数据库快速获取相关警情数据等证据材料,通过关联检索获知曹某曾多次因暴力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证据,冯某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充分,且该起民事纠纷极有可能转化为恶性刑事案件,承办法官遂决定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曹某对冯某实施家暴并禁止其骚扰、跟踪、接触冯某及张某。保护令签发后,除在线送达双方当事人外,承办法官又通过“法护家安”集成应用在线向区公安分局、区妇联等单位进行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在线实时签收后,立即开展工作,协助督促曹某遵守保护令、对冯某进行回访,疏导、安抚、稳控等措施多管齐下。春节期间,区公安分局又通过辖区派出所多次电话联系双方了解保护令履行情况,区妇联则上门回访协助化解矛盾,当事人之间未发生家庭暴力及“民转刑”恶性事件。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护家安”集成应用上线后首个实际应用的案例,也是制发全国首份全流程在线的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例。相比传统模式,“法护家安”集成应用反家暴人身保护模块突破了当事人提交申请的时空限制,解决了当事人取证来回跑的难题,打通了各部门的数据共享通道,实现了家庭暴力事件的数据归集与分析预警,极大缩短了各流程的操作时间,加强了与公安、妇联等部门的多跨协同,充分发挥申请的便利性、信息的共享性、取证的快捷性、签发的准确性、响应的及时性、保护的充分性六大优势,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依法监督,推动反家暴工作制度重构、流程再造、系统重塑,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贯彻实施,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有效防止“民转刑”恶性事件的发生。从当事人申请,到法院立案受理、证据调取、审查签发,再到各部门送达响应、协助执行,总用时不到24小时,全流程在线运行,对被申请人及时起到了震慑作用,将司法触角延伸至家庭暴力的萌芽之初,对全时空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和谐家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03

家暴警情规范处置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期间,何某(女)因被其丈夫李某(男)家暴报警4次,其中2020年7月,何某报警后,警情记录其被殴打成轻微伤,但李某未被行政处罚,仅被给予家暴告诫处置。2021年7月9日晚,李某在家中与何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用拳头殴打何某右侧面部致其轻伤二级,后李某故意伤害案移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调查发现,发生家庭暴力后,拨打110报警求助的数量远高于向法院、妇联等其他单位求助的数量,而且部分警情中存在类似“民转刑”案件、多次报警情形,但因家暴警情处置标准未统一,以劝和为主、较少启动调查、鉴定程序,家暴告诫文书的送达及事后查访监督未全面落实,反家暴联动工作不足等问题,家庭暴力难以有效遏制。针对上述情形,2022年1月,市检察院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制发行政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公安机关开展专项检查行动,以执法通报等方式全面考评家暴警情处置情况,建立多项内部机制。推动家暴警情处置形成相对统一标准,家暴告诫处置比例提升至62%左右、家暴警情100%通报社区民警并同步流转至镇街、妇联进行跟踪查访,有效发挥出公安机关的震慑作用以及事后联动监管效果。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反家暴联动体系,市检察院还联合市政法委、公安局、司法局、妇联等多个部门出台《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关于对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家暴史进行查询的规定》等机制,构建起快速有效处置、积极查访监督的联动新模式,并创新试行家暴黑名单制度,提高家暴实施者违法成本,降低家暴复发率。依托大数据分析全市近年来家暴发案情况及特点,绘制检察版数字地图,对接基层治理平台,强化风险预防。案后召开听证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多方意见并予以落实。同时借助最高检、全国妇联部署的司法救助专项活动,联合市妇联对多名妇女开展司法救助并衔接低保政策,切实保障妇女权益。该案办理经验获得省市院推广,推动其他县市区办理类案,推进全域反家暴治理工作。

【典型意义】

反对家庭暴力,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关心关爱困境妇女,共建平安家庭,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本案是一起检察机关能动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依托大数据赋能类案监督,推动反家暴领域联动共治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检察机关以“专题会议+检察建议”达成共识,推动职能部门依法处置家暴警情,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并建章立制,有效震慑家庭暴力行为;依托“联动机制+司法救助”凝聚合力,联合多部门建立反家暴联动新模式,创新试行家暴黑名单制度,并对因案致贫妇女落实多元救助,全方位保障被家暴妇女权益;通过构建“数字地图+数字模型”双轨推进,有效防范社会治理漏洞,并推动其他县市区办理类案,深化全域反家暴治理工作。





04

流浪儿童强制报告案

【基本案情】

2016年,张某(男)与石某(女)非婚生一子宏宏(化名),后双方感情破裂,解除同居生活,并对如何抚养孩子产生分歧。张某为有理由与石某继续接触,将宏宏交由石某抚养,表示如果石某为宏宏落户,自己将承担抚养费,但石某为彻底断绝与张某的关系,明确拒绝抚养宏宏及为其落户。2022年初,石某开始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对宏宏疏于照顾看管:五六岁的男孩,长期独自蜗居在堆满杂物且不足5平米的车库里,睡的是硬纸箱搭起来的床,喝冷水,吃冷馒头。2022年2月,新兴街道妇联、真合社区妇联发现此条“流浪儿童”线索后,上报嘉兴市南湖区妇联。

根据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要求,区妇联立即将情况与区检察院未保部对接,同步联动街道、派出所、民政等部门,实地了解基本案情,并组织专业社工定期走访。5月26日,区妇联、区民政局、街道相关负责人将宏宏送入福利院,进行临时监护。为从根源上解决宏宏的抚养问题,区妇联联合有关部门对张某和石某进行约谈,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引导双方担起抚养责任。最终二人达成一致,孩子抚养权归石某所有,由其负责为孩子落户,张某则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福利院临时监护费用和落户费用,石某和张某对半承担。2023年1月,石某按约完成宏宏的落户事项,随后与区妇联、区检察院等相关负责人一起将宏宏接回家中。石某的行为也得到了法律的审判,同年2月24日,石某因犯遗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石某表示感谢法与情相融,给了自己重新做母亲的机会。目前宏宏已顺利入读幼儿园,妇联还安排了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干预,尽可能消除孩子的心理阴影。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侵害未成年人基本权益的典型案件。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切实落实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强制报告制度。妇联组织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化管理优势,落实日常排摸、走访检查,对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遗弃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保持高度警觉,对发现的线索予以关注,并向检察机关报告相关情况,让宏宏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二是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贯穿始终。本案妇联依托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积极搭建未成年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渠道,开展协同保护。监护干预期间,与公安、检察院、街道、社区、民政等多部门联合会商,由社区召集志愿者组成爱心队伍,对宏宏进行看护,随后又将其送入福利院临时监护,避免孩子受冻受饿和受伤,给孩子以最大的安全感。三是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本案妇联在协助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张某和石某疏于照顾、遗弃孩子的行为进行思想教育,普及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政策,引导双方正确认识情感纠纷与孩子抚养的关系,加强家庭教育指导,促进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05

能动司法解决八岁男孩落户上学案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朱某(男)与张某(女,刚满18周岁)相恋后同居。2013年11月,张某生育一子小哲(化名)。至2016年双方正式分手时,双方仍未办理孩子的户口。分手后,小哲跟随朱某共同生活,而张某带走了小哲的出生医学证明,使孩子一直无法落户,年满8岁却无法上学。2022年1月20日,朱某向嘉兴市秀洲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孩子由其抚养,张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3万余元。

承办法官查阅案卷后认为,简单判决支付抚养费无法解决孩子迫在眉睫的上学问题。考虑到以上情况,承办法官从多方面积极入手:一方面区法院出面与区妇保院、档案局、派出所等部门对接沟通,协调小哲的落户问题,但因缺少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无法按照正常流程办理户口,且审批流程冗长繁琐,将延误正常入学。另一方面,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张某寻求调解方案,但仅沟通一次后张某便再也不接电话。承办法官通过社区工作人员及镇矛盾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的协调,见到了张某及其父亲。经过耐心沟通,张某袒露内心,认为自己刚成年便生下小哲,后与朱某分手,多年的感情没有结果,她已对人生丧失信心。了解到内情后,承办法官便向张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告知其无论与朱某的关系如何,小哲的受教育权都不应受到影响。同时,承办法官也鼓励张某用积极的态度对待人生。第三方面,经承办法官与朱某沟通,其表示愿意给予张某适当的经济补偿。最后,经多方协调,双方达成协议,朱某向张某补偿50000元,张某将孩子出生医学证明交付给朱某,朱某亦同意张某对小哲有探视的权利。同年2月7日,双方对该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而后积极配合,4月小哲顺利办理了落户手续,并在2022年春季插班至二年级上学。5月底,承办法官至朱某家中回访,了解到小哲已能够正常融入校园生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能动司法保障未成年人教育权的典型案例。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办案人员应当转变司法观念,主动靠前服务、主动转变观念,主动担当作为,把能动司法理念贯穿到案件办理的每个环节、每个过程,增强办案的主动性,将公正与效率贯穿案件始终,以真正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做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本案中,承办人始终立足于维护小哲受教育权的基础核心,多次主动对接多个部门,多措并举,最终顺利调解,化解矛盾,保障权益。家事纠纷有其特殊性,情理法相融合,仅仅一纸判决并不能彻底解决纠纷,更需要能动司法、主动作为,才能妥善地处理好案件、化解好矛盾、保障好权益。





06

随迁子女“控辍保学”综合司法保护案

【基本案情】

小月(化名,14周岁)初二辍学后随父母从广西老家迁居杭州,因父母忙于生计对其无暇顾及,未能继续学业。2021年9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小月遭性侵案后,其因辍学失管致与社会人员聚餐遭性侵引起检察官高度关注。围绕案件暴露的随迁子女辍学失管问题,区检察院对近年案件进行排查,发现涉案未成年人中辍学随迁子女占比较高。为准确掌握辖区情况,该院构建数字监督模型,通过数据碰撞筛查、抽样核查等方式,发现22名随迁子女辍学失管,众多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得不到有效保障,身心健康面临严重损害风险。经调查发现,因随迁子女流动性强,教育部门对随迁子女学籍和居住信息比对核查相关机制不够健全完善,流入、流出地存在双向监管盲区。为依法维护随迁子女合法权益,区检察院于2022年11月15日对该线索以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并组织公开听证,围绕纳入流入地义务教育管理的前置条件等认识分歧,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意见,达成共识。在此基础上,以诉前磋商形式,建议教育部门做好辍学随迁子女劝返复学工作,健全学籍和居住信息比对核查等机制。教育部门高度重视,对22名辍学人员区分情况作出恢复学籍、制发《劝返入学函》等处理,并对重点年龄段随迁子女开展核查,督促辍学人员返校复学,对经多次劝返仍不返校的,依法对法定代理人进行教育、惩戒。结合案件反映的随迁子女因辍学失管导致多重权益遭受侵害情况,区检察院通过依法履行公益诉讼、刑事、民事等检察职能,结合司法救助、心理干预、异地协作等方式广泛开展联动履职,持续深化对随迁子女权益的综合保护。以本案为契机,区检察院联合公安、教育等部门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协同共管机制,构建数字场景,形成学籍与基础人口信息共享、多部门联合协作处置、控辍保学全链治理的工作体系,全面保障随迁子女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随迁子女”是中国城市化进程加快而形成的特殊人群,家庭监护缺失、学校监管缺位、社会关护不力,“流动”风险以及制度、资源弱势加剧机会不均等,使得随迁子女无法在流入地平等享有受教育权,辍学失管进而影响其生存权、发展权。本案是一起以随迁子女辍学失管问题为切入点的未成年人权益检察综合保护司法案例。检察机关以个案中发现的类案问题,以数字检察建模精准发现辍学未成年人,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通过依法履行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灵活运用听证、磋商等形式,凝聚职能部门合力,推动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共管,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有效破解随迁子女辍学失管难题。





07

防止未成年人滥用药物综合司法保护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审查起诉杨某某等7名未成年人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时发现,涉案杨某某、李某某长期大量服用通过网络购买的氢溴酸右美沙芬(以下简称“右美沙芬”),形成一定程度的药物依赖。“右美沙芬”属于非处方止咳药,具有抑制神经中枢的作用,长期服用会给人带来兴奋刺激,易产生暴躁不安、冲动、醉酒样等成瘾性身体表现,易诱发暴力型犯罪或遭受侵害。该药物具有一定的躯体耐受性,停药后会出现胸闷、头晕等戒断反应。经综合评估7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及成长经历、主观恶性等因素,县检察院依法对有滥用药物问题的杨某某在内4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精准设置接受戒断治疗附带条件;对犯罪情节严重的郭某某3人,依法提起公诉。并同步审查未成年人相关公共利益是否受损,视情综合运用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手段。经县检察院调查发现多名涉案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或遭受侵害与滥用“右美沙芬”存在关联基础上,湖州检察机关通过数字检察模型分析,发现全市46名涉案未成年人有“右美沙芬”滥用史,并经初步调查证实存在部分微商无资质或者违法加价网络销售“右美沙芬”、部分网络平台未设置相关在线药学服务渠道等问题。2021年4月25日,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严格落实监测药品销售实名登记制度、加大“右美沙芬”网络经营流通的监管力度、以及推动提升“右美沙芬”药品管制级别等,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检察建议并依法落实整改。该院还会同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学会、药品经营企业代表深入研讨,推动制发《未成年人药物滥用风险管控实施意见(试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同步建议省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开展涉案药物的交易监测、专项检查、成瘾性研究,自下而上推动国家层面研究调整“右美沙芬”药物管制级别。2021年12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由非处方药转为处方药管理。2022年11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纳入禁止通过网络零售的药品清单。

【典型意义】

“成瘾性”药品的处方药管理关系公共安全利益尤其是未成年人利益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也是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法定监督领域。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发现侵害未成年人药品安全权益后启动公益诉讼同步治理典型案件案件。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为原则,充分发挥未检融合履职优势,统筹运用多种检察职能,综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精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等特殊保护制度,充分体现帮教考察精准、有效性同时,以数字思维能动运用大数据分析,深挖药品流通过程中的问题,通过开展公益诉讼等方式协同堵塞药品监管领域漏洞,实现“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数字检察履职模式,以法律监督促协同治理,做实诉源治理。





08

婴幼儿托育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温州市瓯海区某托育机构一名2岁幼儿爬出窗户悬空而坐的视频引发网络热议。瓯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对该托育机构初步调查发现,该机构未依法备案且不能提供《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等资质文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后经进一步对全区托育机构调查核实,发现辖区内经登记从事0-3岁托育服务的机构70余家中经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备案、合法开展托育服务的仅5家,其余均余家均不同程度存在无资质、超范围经营和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隐患。瓯海区卫生健康局作为主管单位,应对辖区内托育机构履行监管职责而未充分履职,导致众多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2021年11月26日,区检察院向区卫生健康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一是全面清查辖区内托育机构,对不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托育服务机构依法处罚;二是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合力推动托育机构规范经营,共同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和管理。收到检察建议后,区卫生健康局对引发热议的涉事托育机构进行查处,要求停业整顿;同时联合市监、消防、住建等部门全面排查辖区内托育机构,对未经登记备案即开展托育服务的8家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对未达备案条件的2家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怠于整改的13家机构依法取缔,对经指导整改已达到备案条件的40余家机构依法予以备案。为强化行业治理,区检察院推动区政府召开部门磋商会议,明确卫健、住建、市监等相关部门职责和托育机构备案工作流程,制定出台《瓯海区托育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下半年,由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市工商联签署《关于建立涉未成年人行业法治服务保障联络机制的合作备忘录》,依托预防和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专项工作专班,对全市2000余家托育服务机构开展专项治理,助推全市托育行业健康发展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修订后全省首例因托育机构未依法备案而开展的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以落实“两法”为契机,关注婴幼儿托育服务新兴产业规范发展,以涉未成年人安全检察监督为履职点,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督促形成规范行业标准。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优势,借助地方党委政府力量,通过建章立制,建议行政机关堵疏结合、分类治理,推动多部门协同协作,依法保障未成年人接受照顾、看护等权益,凝聚合力共同推动涉未成年人行业综合整治。





09

维护丧偶妇女居住权案

基本案情】

周某某(女)与朱某某(男)是二婚夫妻,结婚二十年来感情十分深厚。婚内,朱某某婚前房屋拆迁获得170余平方安置房,夫妻二人用共同积蓄和公积金贷款支付购房款和税费等约100万元。因计划今后置换一套小面积房屋养老,为简便办理手续,周某某签署《夫妻财产约定书》将房屋登记在朱某某一人名下。房屋交付后,双方出资装修并一直居住在此。2020年底,朱某某患上恶性肿瘤,周某某陪丈夫各地就医,精心照顾丈夫10余月,体重骤减20多斤,但丈夫不幸于2021年病逝。周某某强忍悲痛刚操持完丧事,丈夫的朋友却送来一份遗嘱,丈夫生前竟然私自将两人居住的房屋过户给刚认的干儿子张某。几天后,张某对房屋断电,驱赶周某某搬离。

周某某来到瑞安市妇联虞爱萍工作室寻求帮助,虞爱萍律师、丁飞飞律师共同接待了她。了解案情充分研判后,律师认为周某某主张房屋所有权恐难胜诉,建议主张房屋居住权。为防止房产被转移,律师立即起草诉状、申请财产保全,并申请8份调查令向银行等单位调取证据厘清购房款;从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判例中搜索大量居住权案件提供案例借鉴和理论支撑,为本案做好全面准备。开庭当日,双方针对周某某是否享有居住权展开激烈辩论,张某坚称房屋是朱某某个人财产,周某某不享有居住权。律师从周某某对房屋有出资贡献、基于夫妻间扶养义务周某某依法享有居住权、张某无偿获得房屋后驱逐周某某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本案对社会风尚的影响等方面多维度展开辩论。庭后,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在律师有理有据的劝导下,张某逐渐改变强硬态度,几番磋商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周某某有权在诉争房屋内居住至年老。法院作出调解书后,律师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2023年3月周某某顺利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为再婚丧偶妇女成功争取房屋居住权的案例,也是瑞安市首例居住权登记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是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离婚后男女重新组建家庭,重组家庭如何实现财富分配处置和再婚配偶住房保障,成为一个绕不开的难题。本案张某享有房屋产权和周某某享有房屋居住权和谐并存,为重组家庭财富分配处置提供了有益借鉴和参考。本案的成功维权,不仅解决了周某某无房可住的困境,最大程度维护了弱势妇女的合法权益,也是对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根本否定,从而弘扬了社会善良风俗和美好道德





10

困难妇女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某日晚,在德清县某公司工作的劳务派遣员工谢某某(女性)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后遗左上肢单肢瘫构成八级伤残,重型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构成十级伤残,精神障碍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谢某某花费各项医疗及康复费用累计20余万元,肇事方仅垫付7万余元医药费后无任何赔偿,谢某某也不得不回到山西临猗县老家休养。谢某某家庭经济条件本就一般,事故让其失去了劳动能力,加上后续还需进行长期的康复治疗,家庭陷入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困境。

湖州市德清县检察院受理谢某某案线索后,调取事故案件材料,初步研判分析谢某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随后联合德清县妇联召开案件办理联席会议,对谢某某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并通过电话连线方式与谢某某山西临猗县老家居住地的村委进行视频联系,沟通核实其家庭情况,确认其家庭确实因案返贫。县妇联、县检察院抽选骨干力量组建联合办案团队,立即展开对谢某某的救助工作。

办案组通过研判,为谢某某制定了专属帮扶计划。一方面联合县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支持对其提出的民事起诉,协助双方就赔偿事宜展开调解,并主动为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在经济上尽力为谢某某缓解家庭负债困境,另一方面在谢某某的生活和心理上积极提供社会性帮扶,由德清县妇联牵头与谢某某老家临猗县妇联取得联系,定期为其提供心理疏导、生活照料,并积极与谢某某老家当地村委沟通,协助为谢某某办理残疾人证,并将其家庭纳入当地困难户名单。

基于该案的办理,德清县检察院与德清县妇联共同出台《关于困难妇女群体专项救助的实施办法》,并在全市率先实现困难妇女司法救助联络站乡镇全覆盖。同时与谢某某老家所在地山西省临猗县检察院、临猗县妇联共同出台《关于建立困难流动妇女群体跨区域司法救助协作机制的意见》,构建跨省跨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救助帮扶等联动机制。就谢某某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向全县民营企业制发《风险提示函》,以该案为样本提示企业加强对劳务派遣员工的参保情况审查,增强企业风险防范意识。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困难妇女司法救助案件。2022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救济措施进行了专门规定,本案中谢某某经历的车祸,不但给她的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经济负担,更是给她本人和家庭带来了持久的心理创伤。在德清县妇联和检察院的对接下,浙江德清、山西临猗两地妇联和检察院充分考虑谢某某及其家庭的实际需求,加强双方救助工作联动,从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双向着手,通过争取救助金、心理疏导、随访服务等多种途径,给予全方位的帮扶和支持。这种跨部门合作、跨地区联动的困难妇女司法救助模式既是德清县妇联和检察院全面贯彻落实最高检、全国妇联《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的工作要求,主动打破部门壁垒,加强联动协作,畅通信息共享,对妇女权益保障和关爱工作上谋实务、求创新的有效探索,又是为更好实现“办一案,治一片”的效果,积极探索常态化机制构建,共同打造协作平台,打破地域界限,切实加强协作会商,主动将司法救助融入妇女权益保障服务,增强困难妇女救助专项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助力基层社会诉源治理和共同富裕建设的一种工作重塑。

标签:编辑: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