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首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
12月3日上午,在全省“平安家庭”建设暨婚姻家庭纠纷化解工作推进会上举行省首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引导广大妇女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激励各级妇联组织与工会组织、司法机关立足职能,密切合作,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省妇联党组书记、主席王文娟、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沈智深出席发布会,省妇联副主席陆英主持并发布。
省首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推选由浙江省妇联权益部和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省女法官协会、省女检察官协会、省女律师联谊会联合组织实施。经过各地初评和系统推荐,推选出50个在权益类别上具有典型性、在维权方式方法上具有可借鉴性的案例进入终评,在综合考虑案例对于解决同类案件和重点难点问题的指导意义的基础上,评选出省首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本次发布的省首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涉及当前在我省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中较为突出、广受关注的网络名誉维权、家庭暴力、孕期劳动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预防性侵入职查询、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等重点热点问题,充分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鲜明态度,展示了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积极作为和取得的成效,为今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类似案件和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典型示范。
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省女法官协会、省女检察官协会、省女律师联谊会负责人参加现场发布,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相关人员列席,并以视频会议的形式开到全省各市和县(市、区)。

浙江省首届
“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1.绍兴网络名誉被侵权案:加强网络民事权益保护 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空间
2.杭州关爱救助受侵女童案:多跨协同惩罪恶 保护女童显温情
3.宁波裁定一方立即抚养子女案:生而不养法不容 先予执行化急情
4.杭州疫情期间销售伪劣儿童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创新公益诉讼模式 守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安全
5.宁波联动阻截性侵害违法前科人员入校任职案:劣迹教师难过关 融合监督护校园
6.温州集体土地维权案:外嫁女集体土地有份额 村民待遇应公平
7.宁波孕期解除劳动关系案:孕期无故被辞退 工会调解助返岗
8.杭州涉家暴离婚案:保护令及时保平安 抚养权归属护儿童
9.温州以未成年子女房产进行借款抵押案:被监护人财产不得随意处分 同心守护未成年人权益
10.跨区联动司法救助儿童案:长三角三地检察机关一体化协作 呵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健康成长





2020年1月,绍兴某市检察院接到崔某某(化名)在网络上被侵犯名誉权的举报线索。调查后发现,崔某某系该市某小学学生,同班五名同学在某对话式小说类APP注册账户并撰写、发布网络小说,将崔某某等同学的真实姓名作为角色人物名称,并虚构人物关系和故事情节,故意丑化崔某某形象。小说发布后广泛流传,对崔某某造成负面影响,侵犯其名誉权。经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向该APP网络服务公司制发法律风险提示函,督促下架小说,增设APP“青少年模式”。督促学校查明小说作者身份,引导其停止撰写,并对崔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向当地教体局制发检察建议,加强学生德育教育和网络素养培养,后与该局订立未成年人“网络法律素养”培养长期合作计划,引导学生建立良好的上网习惯。
互联网为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发展提供了广泛的空间,但网络环境安全存在隐患也给缺乏分析能力的未成年人带来了负面影响,导致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发生。检察机关在帮助崔某某恢复名誉的同时,通过制发风险提示函、检察建议和建立未成年人“网络法律素养”培养计划,净化网络环境,引导未成年人文明上网,彰显了检察机关在网络空间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

2019年2月,杭州市萧山区钟某与丈夫因结婚多年未生育,收养被害人女童依依(化名)。6月12日,钟某因女童尿床而心生不满,在租房内用热水冲烫女童,致使其全身多处烫伤构成重伤二级。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的医生在救治时发现女童身上有多处密集的针扎痕迹,依据强制报告制度,医院向所在区公安报警,公安跨区通过家暴案件联动机制,将该信息联动女童住所地萧山区某村妇联,村妇联及时向萧山区妇联报告,萧山区妇联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到医院了解情况,结合基层收集反馈的家庭信息向萧山区检察院未检科报告,同时协助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并通报区检察院。2020年3月19日法院判定钟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案件审判结束后,区妇联持续跟进,向区检察院提出了受侵女童保护救助的建议,检察机关听取并采纳。3月31日,区妇联参与本案司法救助公开听证会,成功为该女童申请到司法救助金4万元和1.2万元的受侵害儿童慈善救助金。随着女童居住地的变更,区妇联3次前往淳安养父家看望女童,落实女童的心理干预工作,联系女童亲生父母开展亲职教育。8月27日,女童由生父接回湖南老家生活。9月28日,区妇联前往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与当地妇联、公检法司等11个部门,共同召开受侵女童关爱救助联席会,并落实司法、慈善救助款用于女童医疗开支事宜。
杭州市萧山区妇联通过办理这起女童受侵害案件,进一步推进强制报告制度在萧山的实践,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家庭成员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联合干预制度的意见》《关于受侵害儿童救助申请实施方案》《萧山区亲职教育工作实施办法》,实现了受侵未成年人保护救助工作的跨部门联动和跨省市区域联动,实现了未成年人保护救助工作从个案救助关爱到源头机制构建,实现了司法审判专业化和排查救助社会化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推动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织密未成年人保护救助的社会防护网,大力提升未成年人保护救助质效。

颜某某(女)起诉黄某某(男)离婚时,刚诞下一对尚未满月的龙凤胎。离婚案件审理期间,颜某某因精神疾病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母亲作为监护人。颜某某与黄某某在颜某某怀孕三个月时已分居,黄某某从未见过龙凤胎子女,并拒绝承担抚养义务,龙凤胎一直由颜某某父母代为抚养。认定行为能力案件结束后,颜某某父母多次表示年事已高,身体抱恙,无力继续抚养两个婴儿并照顾一个精神病人,要求黄某某立即将男婴带走抚养。但黄某某以龙凤胎是颜某某执意要生等为由,坚决不同意抚养。双方发生争执和僵持,未成年子女可能面临无人抚养的紧急情况。法院采取了抚养权先予执行裁定的方式,在2020年6月11日宣告判决的同时送达先予执行裁定书,要求黄某某立即承担男婴的抚养义务,同时联系了法警、检察院、民政部门,保障宣判效果。当天,在法院完成交接,黄某某领走了男婴。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定的,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先予执行制度的目的在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系浙江首例裁定抚养权先予执行案,针对父母双方因主观不愿或客观不能而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面临无人抚养的紧急情况,提供了化解的示范。这是既有规范内的大胆创新,也是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要求。

2020年1至2月,母婴用品销售商吕某利用他人购买口罩防疫的迫切需求,通过互联网以每只1.5—7元的高价将“三无”伪劣儿童口罩销往浙江、江苏等地,被销售并使用的数量达37000余只,销售金额8万余元。经检测,该批口罩均不合格。2020年2月,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在提前介入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因本案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导公安机关同步固定公益损害证据,委托团区委组织公益诉讼观察员等调查论证公益损害隐患。经履行诉前公告程序、浙江省检察院指定管辖,2020年8月,萧山区检察院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在新冠疫情期间销售伪劣儿童口罩危害不特定未成年人健康,侵害公共卫生秩序,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判决吕某在全国性的新闻媒体上发布伪劣商品警示公告、公开赔礼道歉、支付口罩销售价款三倍的赔偿金25万余元。案结后,萧山区检察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创新尝试将公益损害赔偿金委托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代为管理,专用于预防和治疗未成年人新冠肺炎等公益事项支出。
本案是全国首例涉未涉疫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首例向互联网法院提起的涉未民事公益诉讼案。杭州司法机关聚焦未成年人互联网消费领域,精准研判案件内在法律关系,综合运用刑事追诉和民事公益诉讼手段,令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吕某等人付出沉重代价,对全社会起到教育警示作用。办案过程中,司法机关积极探索检法“两长”出庭、同步直播的庭审模式,联合未保组织创新公益损害取证论证、损害赔偿金使用监管等模式,增进了未成年人保护合力,对办理涉未公益诉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王某,原系宁波市某区中学教师。2019年11月对两名未成年女学生进行猥亵,被宁波市公安局某区分局行政拘留。后王某自行离职,并隐瞒上述违法记录至宁波余姚市某学校应聘面试,与该学校初步签订应聘录用意向。2019年12月,宁波市检察院联合市公安、教育等12个部门出台《宁波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职人员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办法》。2020年4月,余姚市检察院会同市教育局出台《关于开展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并先后对7851名在职教师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进行筛查。2020年5月12日,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依托宁波市检察院检警合作平台对余姚市某学校申请的23名拟录用人员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时,发现王某上述劣迹,王某被不予录用。同时该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仅作行政处罚不当,故将该线索移交相关检察院开展调查,后王某因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经检察机关建议,王某被教育主管机构撤销教师资格。
遵循儿童优先原则,宁波市县两级检察机关从源头入手,出台机制严格限制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进入教师队伍,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职人员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提供了实践样本,最大限度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人员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制度写入《未成年人保护法》。并综合运用多元检察监督手段,对性侵害违法犯罪前科人员进行严惩,切实保护在校未成年人的安全。

潘某女,泰顺县A村自然村民。潘某女出生后,户籍一直登记在其父亲潘某的户籍簿上,户口性质为农业。潘某女父亲潘某于2000年8月以家庭承包户(登记家庭成员11人)取得A村的集体土地承包权,承包期限为1999—2028年。潘某女于2004年2月与B村村民朱某登记结婚,并生育两个女儿,但潘某女户籍仍留在A村并未迁移到B村,也未曾在B村获得承包地或享有承包权益。A村制定的《关于A村户口落实及相关问题的决议》中明确规定:“本村已经出嫁的女村民,包括事实婚姻出嫁,登记结婚,已按农村习俗办酒出嫁,已经和他人生育子女等,均视为非本村集体成员,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因此,A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潘某女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拒绝向潘某女分配其他村民享有的2016—2019年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助款共计7200元。潘某女多次向村委和镇政府反映,要求分配生态公益林补助款,但均未果。2020年4月,潘某女向泰顺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2017—2019年公益林补助款6000元和自2020年起按村民同等标准每年向原告发放公益林补助款两项诉求。泰顺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认为《关于A村户口落实及相关问题的决议》相关规定违法,判决A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潘某女支付2017—2019年生态公益林补助款6000元,自2020年起按村民同等标准每年向原告发放公益林补助款的诉求因分配利益尚未发生被驳回。A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服提起上诉,最终温州市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党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农民家庭是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主体,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任何村(居)民自治条例、决议等地方性政策规定,都应当依法制定,不得违法剥夺妇女合法权益。各地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切实有效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

李某某于2019年3月与宁波某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19年8月,李某某怀孕,2020年1月,公司认为李某某孕后效率降低影响工作,通过微信告知李某某春节后不用至公司上班。次月,公司单方面停发工资并中断李某某社会保险。李某某不同意公司的解约行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多次与公司沟通协商均无果。2020年3月11日,李某某向宁波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求助,服务中心详细了解案情后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帮助申请劳动争议仲裁。4月15日仲裁开庭,工会法援律师结合当地疫情期间社保政策,提出李某某虽社保已被中断,但仍可补缴且不影响生育待遇享受。经工会法援律师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并宣传政策,用人单位认识到对李某某的解除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意工会法援律师提出的调解方案。双方在仲裁员的主持下达成合意,由用人单位为李某某补缴社保,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侵犯孕期女职工权益的案件。工会积极履行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在接到孕期女职工求助后,立即启动法律援助程序,结合当地疫情期间社保政策,提出可行的调解方案,切实维护女职工生育期的劳动权益,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杭州叶某(女)与袁某(男)于2013年登记结婚,两人育有一子一女。袁某经常当着两个孩子的面殴打叶某,对孩子也是拳脚相加。2017年,袁某拿酒瓶打砸叶某,导致叶某右臂粉碎性骨折。2018年,袁某又对叶某施暴。叶某向西湖区妇联寻求帮助,区妇联联系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援助律师。为确保叶某和孩子的安全,援助律师第一时间向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当即立案,并在72小时内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同时,叶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希望争取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在诉前调解环节,袁某丝毫没有认识到其暴力行为的错误,仍然当着法官、法警的面辱骂恐吓叶某,法院终止调解。为提交更充分的家暴证据,援助律师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进一步向公安机关调取了叶某因遭受家暴多次报警的电话录音、询问笔录、人民调解协议等材料。2019年10月,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准予离婚,并考虑到两个孩子的生活现状以及袁某的性格,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都判给了叶某,袁某每月承担孩子的生活费。
本案是法院及时针对“遭受家暴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时,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来看,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这既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也有利于斩断家暴的代际传承。

颜某与翁某原系夫妻,婚后生育小兵(化名),小红(化名),2016年10月两人离婚,小兵、小红长期由祖母陈某抚养。陈某全额出资购买了学区房一套,于2017年3月将产权登记在小兵、小红名下。2017年5月,颜某、翁某以小兵、小红教育、生活费用及生产经营需要为由,向方某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1年,并以小兵、小红名下房产为其借款抵押担保。2017年6月,祖母陈某得知学区房被用于借款抵押,向法院起诉撤销颜某、翁某的监护人资格,并要求指定由祖母担任小兵、小红的监护人。法院于2017年10月判决支持了陈某前述诉请。2018年7月12日,出借人方某向法院起诉颜某、翁某、小兵、小红还本付息并行使抵押权。法院审理后于2018年8月27日做出判决支持了方某诉请。判决生效后,颜某、翁某并未偿还借款及利息,方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前述学区房拟进行拍卖,为保护孙子女合法权益,陈某委托律师维权,律师针对生效判决必须提出再审才可阻却学区房被拍卖的紧急情况立即提出再审申请。2019年3月1日,法院审查后作出再审立案受理裁定,学区房得以暂缓拍卖。2019年6月,法院对再审民间借贷案进行开庭审理,判决抵押担保合同无效,方某不服再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监护人应当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重新指定监护人。同时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如祖父母)向未成年人赠与较高价值的财产特别是房户等不动产时,可以将自己作为该不动产的共有人进行产权登记,避免不动产被监护人擅自处分,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12月23日,张某在上海市松江区某租房内持刀捅刺其丈夫吴某甲(户籍地均为浙江省庆元县),吴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松江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二人的儿子小昊(化名,时年5岁)目睹了案发经过。案发后,小昊与平湖市的姑姑吴某乙同住。
松江区检察院委托平湖市检察院对心灵受创的小昊开展异地司法协作。平湖市检察院在实地调研后聘请心理专家共同制定阶梯式心理疏导方案,并帮助小昊落实法律援助,协助收集证据,经综合评估和充分尊重儿童意愿,以支持起诉方式变更小昊的监护人为其姑姑吴某乙,解决监护缺失和就近入学问题。为解决经济困境,松江区检察院为小昊申领到1.5万元司法救助金,同时平湖市检察院对接庆元县检察院,帮助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资格认定,为小昊落实了每月基本生活补贴。三地检察机关根据本案相关经验做法,出台未检一体化异地协作长效机制,为规范类案处理提供指引。
三地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跨省市异地协作,在个案中探索心理疏导、监护变更、入学安置、生活补助于一体的多元救助模式,建立未检一体化异地协作长效机制,加强涉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为省级层面搭建长三角未检一体化协作平台提供了先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