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16 17:30 来源: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

 

前 言

 

妇女发展水平是衡量社会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我省妇女占全省人口总数的一半,她们是科学发展的有力推动者,是和谐社会的积极参与者。促进妇女发展、保障妇女权益、推动男女平等,对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十一五”期间,我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积极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落实《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推动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妇女发展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妇女事业取得长足进步。一是妇女健康水平不断提高,平均预期寿命进一步延长。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分别达到95.30%、99.98%,孕产妇死亡率降至7.44/10万,女性平均预期寿命达到 81.5岁,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二是妇女接受教育的机会显著增加,整体素质进一步提升。全省小学适龄女生净入学率、初中阶段女生毛入学率、初中三年女生巩固率分别达到99.99%、99.90%和99.99%,普通高校在校女生和在校女研究生比例分别达到52.67%和45.39%,成人高校在校女生比例达到59.42%。三是妇女参与经济和就业状况明显改善,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进一步提高。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员达322.8万人,占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36.5%。四是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和决策的领域不断拓宽,参政议政的层次和水平进一步提升。全省县处级以上女干部占同级干部的比例上升,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数量增多,50%以上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配备了女干部,省级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女性比例有所提高。五是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妇女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制定颁布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和《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等法规规章,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制基础更加牢固。六是男女平等思想深入人心,妇女发展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各地、各部门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倡导先进性别文化,全社会特别是决策层的社会性别意识不断增强。

“十二五”时期,我省将进入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社会结构深刻变化,男女两性均衡发展要求更为迫切,这既为妇女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对妇女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第一部分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高妇女地位,保障妇女权益,提升妇女素质,发挥妇女作用,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从满足妇女生存发展的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身心健康、文化教育、经济参与、决策管理、社会保障、法律保护和环境优化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坚持性别平等,促进男女和谐发展。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执行力度,注重社会公平,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优良的社会环境,进一步缩小两性社会地位差距,促进男女和谐发展。

——坚持妇女参与,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依法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引导和支持妇女在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城乡和区域妇女协调发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制度建设、资金投入、项目布局等措施,缩小城乡和区域妇女在人均收入、卫生保健、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距。

(三)总体目标。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公共卫生优质服务,妇女的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保障妇女平等享有教育资源,妇女的受教育程度显著提高;保障妇女享有平等获得经济资源的机会,妇女的经济地位明显提升;保障妇女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决策与管理,妇女参政议政的影响力不断增强;保障妇女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平等受益,妇女的生活质量大幅改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更加完善,妇女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护;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环境保护的决策和管理,妇女发展的环境更加优化。力争实现浙江妇女发展水平继续走在全国前列,优先发展领域的部分重要指标达到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第二部分 优先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主要措施

(一)妇女与卫生保健。

主要目标:

1.延长女性平均预期寿命。

2.孕产妇死亡率稳定控制在10/10万以内。缩小城乡、区域差距,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3.孕产妇死亡中因产科出血死亡比例控制在30%以下。

4.以县(市、区)为单位,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以上。

5.孕产妇系统管理率稳定在93%以上。

6.降低孕产期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7.降低妇女剖宫产率。

8.降低妊娠性牙龈炎和妊娠性牙龈瘤的发病率,提高妇女口腔健康知识知晓率。

9.妇科常见病检查率达到80%以上。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的覆盖面。

10.控制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及性病感染率。

11.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素质。扩大妇女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心理咨询门诊,有条件的医院设立心理咨询科。

12.生殖健康和优生知识宣传普及率达到80%以上。

13.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70%以上。

14.孕前优生检测率达到70%以上。

15.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已婚妇女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率达到90%以上。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16.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稳定控制在6/万以下。

17.流动育龄妇女基本享有当地同等的生育和卫生保健服务。

18.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完善健身设施建设。

主要措施:

1.大力发展妇幼卫生事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我省妇幼卫生事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坚持以预防为主、临床与保健相结合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妇幼保健机构网络。

2.加大对妇幼卫生的支持力度。坚持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落实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建立健全妇幼保健管理制度,加快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妇幼保健的规范化管理。增加财政投入,保障重大妇幼公共卫生项目的顺利实施。市、县两级均设置一所由政府主办、符合建设标准的妇幼保健院(所)。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山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加快妇幼卫生人才培养,妇幼保健人员配备达到0.29/千人口以上。

3.加大普法和执法力度。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卫生执法监督范围。进一步实施“母婴健康工程”,加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加强行政管理,提高技术人员依法行政、依法服务的能力。依法实施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制度,切实规范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严厉打击无证行医、非法终止妊娠和非法接生等行为。

4.提高妇女健康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城乡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积极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完善预防保健制度,提高预防保健能力,为妇女提供优质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倡导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普及健康保健、科学养生等知识,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5.加强生育医疗保健。落实省优生“两免”政策,做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优生检测工作。加强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等综合防治措施,重点做好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和诊断等,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出生残疾的发生。宣传口腔卫生健康知识,对有生育计划的妇女开展孕前牙周疾病免费检查,降低妊娠性牙龈炎和妊娠性牙龈瘤的发病率,预防由此引发的出生缺陷。

6.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普及生殖健康、避孕节育、妇幼保健等知识。完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积极推广避孕节育新方法、新技术,提倡避孕措施的知情选择,强化男女两性共同承担避孕节育责任的意识。加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强化业务人员的技术培训,提升机构和队伍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7.加大对妇科常见病的查治力度。加强对妇科常见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提供优质的妇科常见病防治服务,做好妇科常见病的早诊早治工作。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深入实施“妇女健康促进工程”, 确保妇女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妇科常见病检查。扩大乳腺癌、宫颈癌的普查普治范围,对贫困、重症患者的治疗费用给予补助或减免。

8.加大对艾滋病、性病及吸毒的预防力度。完善艾滋病、性病、吸毒的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娱乐场所监管。把预防和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纳入妇幼卫生常规工作,提高防治水平。提供规范化的性病和艾滋病诊疗服务,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9.关注妇女心理健康。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工作,逐步建立完善心理咨询网络,对妇女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缓解妇女的心理压力,增强妇女的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妇女的心理健康水平。 

10.做好流动妇女卫生保健工作。关心流动妇女的健康状况,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户籍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大对流动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流动妇女自我保护能力。制定相应的医疗救助方案,保障流动人口中贫困孕产妇得到及时救助。

11.推动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城乡体育健身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开展全民健康促进行动,鼓励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组织多种形式的妇女体育健身表演和竞赛活动,提高妇女的身体素质。

(二)妇女与教育培训。

主要目标:

1.女童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6%以上。

2.女生义务教育巩固率稳定在99.9%以上,消除女生辍学现象。

3.高中段女生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

4.高等教育女生毛入学率保持在50%以上,提高女研究生比例。

5.提高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0.5年。       

6.提高妇女接受成人教育的比例。

7.提高女职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

8.农村女劳动力普遍接受1—2项实用技术培训。

主要措施:

1.贯彻男女平等原则。在教育方面的法规、政策及规划的制定、执行和评估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保障女性平等接受教育,禁止教育中的性别歧视。

2.建立和完善妇女终身教育体系。高质量普及学前三年到高中段十五年教育,确保适龄女童平等接受良好基础教育。加快教育的多样化发展,增加妇女选择多种教育的机会,提高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加快发展非学历教育,拓展网络教学和远程教育新途径,提高妇女继续教育参与率。

3.鼓励妇女参与社区教育。整合各类社会资源,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机构建设,普及社区教育,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社区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需求。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灵活的学习条件。

4.加强妇女科技教育培训。加大科技帮扶力度,针对广大妇女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和技术培训,切实提高广大妇女的科技素质。进一步完善培训网络,加大对妇女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实用技术培训的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向农村妇女、中老年妇女倡导科学文明,反对封建迷信。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女性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培养造就一批女性学科带头人和女性专业人才。

5.保障欠发达地区妇女接受教育的权利。完善省级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制度,为贫困家庭女生接受教育提供补助,为贫困妇女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6.重视和发展特殊教育。出台相关政策,加大投入,创造条件为残疾女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校接受残疾女童入学。

7.加强流动妇女和女童的教育和管理。帮助流动人口中妇女接受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坚持以公办学校和流入地政府为主,加大对民工子弟学校的扶持和管理力度,进一步做好流动女童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三)妇女与经济发展。

主要目标:

1.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2.从业人员中女性比例达到40%以上。

3.改善妇女就业结构,提高妇女就业层次,拓宽妇女就业渠道。提高女性在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中的就业比例。

4.建立完善妇女自主创业的政府支持体系,鼓励妇女自主创业、灵活就业。

5.提高妇女非农就业率,增加妇女收入。

6.提高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

7.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女性比例达到35%以上。

8.妇女平等享有资本、信贷、技术、信息等方面的资源和有效服务。

9.保障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10.提高残疾妇女就业比例。

主要措施:

1.将妇女创业与就业工作纳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

2.制定落实相关法规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公平就业的相关条款,并制定配套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

3.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用人单位招录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限制女性结婚、生育。最大限度地开发和利用妇女人力资源,提高妇女劳动参与率。对就业性别歧视的现象和行为,新闻媒体应及时予以曝光,用人单位要及时改正。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切实保障女性就业和收入分配上的平等权。

4.拓宽妇女就业领域。大力推进第三产业发展,积极开辟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领域,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就业,探索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深入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女大学生创业导师”等妇女就业援助专项活动,为妇女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引导鼓励妇女进行更广泛的就业选择。大力宣传妇女创业典型,引导和激励更多的妇女实现创业。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采取全程培训、税费减免、资金支持、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帮助妇女创业。加强面向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满足女大学生就业创业需求。

5.提高妇女就业创业竞争能力。加大农村妇女的转移培训力度,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制定和完善女性科技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促进科学研究与技术应用领域妇女人才的成长。对妇女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女性比例。

6.增加农村妇女收入。促进农村妇女专业合作组织、“妇字号”农业龙头企业及“农家乐”规模扩大,提高收益。多渠道扶持和鼓励农村妇女发展来料加工业及农副产品深加工,帮助农村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实现多形式创业,增加收入。

7.完善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相关规定。清理取消村规民约中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侵害妇女权益的条款,保障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定期对农村土地承包、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中的妇女权益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坚决制止和纠正以未婚、出嫁、离异或丧偶为由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

8.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采取“指定人员带,落实项目帮”等方式,对贫困妇女进行“一对一”帮扶,逐步建立帮扶长效机制。政府推出的公益岗位安置向贫困妇女倾斜。以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为重点,开展就业服务、就业援助。

9.帮助残疾妇女就业。落实《浙江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和“万名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等专项活动,为残疾妇女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鼓励引导残疾妇女灵活就业。

(四)妇女与决策管理。

主要目标:

1.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乡镇(街道)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

2.省、市、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保证50%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有女干部。

3.各市一般有1至2个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中配备正职女干部,各县(市、区)一般有2至3个乡镇(街道)领导班子中配备正职女干部。

4.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市一般不少于15%,县(市、区)一般不少于20%。

5.各级党代表女性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本单位妇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女性比例比上届有所提高。

6.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逐步提高。

7.女性较集中的部门或行业中,管理层中女性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8.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

9.女性村民代表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10.重视发挥妇联组织在参与决策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主要措施:

1.制定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妇女参与政务活动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政策机制。采取措施保证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女性占有适当比例。积极营造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的良好氛围,保障妇女享有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权利。

2.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为女干部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制度保障。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坚持男女平等、一视同仁。在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轮岗交流、职务晋升等方面,保证女性有平等的机会。

3.加大女干部培养选拔力度。坚持系统培养、择优使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拓宽女干部成长的渠道和途径。重视女干部实践锻炼,选派干部参加挂职锻炼、安排交流轮岗时,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女干部。积极推进高校、科研院所女干部到省级机关和市县乡任职。抓好女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后备干部集中调整时保证女性占有适当比例。注重从源头抓起,在选调生确定、大学生“村官”选聘等工作中,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女性。坚持“物色选拔积极分子优先、培养教育优先、落实发展计划优先”,努力提高女党员的发展比例,实现女党员数量逐年增长。

4.提高妇女参政议政能力。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妇女干部学校等作用,切实抓好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妇女的性别平等意识,发挥妇女在推动国家民主政治进程和两性和谐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5.推动妇女参与教育卫生系统管理。重视教育卫生系统中女性高级管理人才的培养,通过组织培训、开展交流等方式,提高教育卫生系统女性的整体素质,改善教育卫生系统管理者的性别结构,努力提高教育卫生部门领导和管理层的女性比例。

6.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重视企业高层次女性管理人才的培养,努力提高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探索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层发挥女职工民主参与作用的形式,扩大女职工民主参与的渠道。

7.推动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选举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落实村民委员会妇女委员的专职专选,发挥妇女在基层民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不得低于女职工在本单位职工中所占比例。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8.扩大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研究涉及妇女权益问题、出台相关法规政策时,应充分听取妇联组织的意见和建议。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推动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中的作用。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生育保险按规定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

2.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全省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00万。

3.提高城镇灵活就业、未从业妇女和农村妇女的生育保障水平。

4.城镇女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5.提高城镇灵活就业、未从业妇女医疗保险参保率。

6.农村妇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达到90%以上。

7.提高城镇灵活就业、未从业妇女的养老保险参保率。

8.提高妇女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比例。

9.提高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比例。

10.落实女职工“五期”特殊劳动保护措施,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11.在建立工会的企业中实现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全覆盖。

12.保障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条件的贫困妇女普遍得到救助。

13.保障老年妇女和残疾贫困妇女得到关怀和照料。

14.发展老年福利事业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社区为单位,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15.降低妇女家务劳动强度,缩小男女自我支配时间差距。

主要措施:

1.保障妇女公平享有社会保障。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涉及妇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妇女公平享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努力扩大妇女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

2.建立覆盖城乡妇女的生育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障制度,通过实行社会保险“五费合征”等手段,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建立并完善城镇居民生育保障制度,为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提供生育保障。加快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推广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模式,提高农村妇女的生育保障水平。

3.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城镇灵活就业、未从业妇女和农村妇女参加医疗保险提供制度保障。将妇科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以及城镇未从业妇女和农村妇女孕产期保健等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并逐步提高报销比例。

4.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女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扩大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的养老保险覆盖面,积极引导城乡妇女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适时提高城乡妇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5.落实覆盖城乡的失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失业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提高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保障失业妇女基本生活。

6.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增强女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企业集体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扩大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覆盖面,逐步规范女职工劳动用工制度和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督促企业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设置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卫生设施,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监督和管理,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和职业伤害发生率。

7.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监察力度。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将女职工劳动保护作为劳动监察和安全监督的重点内容,加强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8.关注生活困难妇女群体。完善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逐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生活困难妇女享受社会保障水平。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条件的妇女实行应保尽保。

9.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完善救助服务转包、财政资金补贴、税收优惠等制度,大力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活动,多渠道发展社会救助事业。鼓励社会各类慈善基金组织建立针对妇女的专项救助基金,作为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为不同群体、不同类型的困难妇女提供帮助。

10.为老年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增加老龄事业投入,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推广社区养老,倡导邻里互助式居家养老,增强社区养老的照护能力和心理支持水平。加快老年公寓、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老年妇女的生活质量。

11.为残疾贫困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落实残疾贫困妇女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惠政策,保障残疾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建设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开展扶残助残专项行动。将残疾贫困妇女危旧房改造优先纳入困难群众保障性住房救助体系,完成农村残疾贫困家庭危旧房改造任务,将城镇低收入残疾妇女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12.提倡实行家务劳动社会化。鼓励各种社会力量提供家庭服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倡导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在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提高家政服务水平和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让女性有更多的自由支配时间。

(六)妇女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制定和完善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法规政策。

2.完善妇女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机制,保障妇女权益。

3.提高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的知晓率。

4.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降低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提高结案率。

5.县以上设立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委员会或确定相应机构。

6.县以上建立受害妇女庇护所。

7.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利。

8.有效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9.建立健全县以上妇女权益保障联席会议制度或相应的协调机构。乡镇(街道)、村(社区)妇女维权站覆盖率达到90%以上。

10.县以上“12338”妇女维权热线覆盖率达到100%。 

主要措施:

1.加大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规政策执行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保障妇女权益的相关法规政策,进一步组织实施《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依法保障妇女权利。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将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全省“六五”普法宣传计划,增强全社会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意识。加强对外来务工妇女、农村留守妇女、下岗失业妇女等群体的法制宣传,提高妇女依法表达利益诉求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3.健全保护妇女权益的监督执法机构。强化司法保护和法律监督,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形成维护和保障妇女权益的合力。健全和完善妇女维权合议庭、巡回审判、人民陪审员等机制。

4.加大妇女权益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力度。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倾听妇女群众的呼声与诉求,针对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对策,切实予以解决。

5.加强妇女维权工作者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以及律师工作者中的女性比例,提高人民陪审员中的女性比例,加强对维护妇女权益专兼职人员特别是女性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妇女在司法、执法中的影响力。办理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时,应有女性司法工作人员参与。

6.强化对妇女的法律援助。推动修改《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放宽法律援助条件,提高法律援助妇女的受益面。重点对老年妇女、贫困妇女、残疾妇女、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妇女提供法律援助。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衔接机制。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妇女维权工作站的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发挥女法官协会、女检察官协会、女律师协会等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

7.保障妇女人身安全。依法受理和积极处置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治安、刑事案件,切实维护妇女的生命健康权。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强奸妇女、拐卖妇女及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卖淫嫖娼活动和其他社会丑恶现象。

8.加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力度。建立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地区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建立完善预防、制止、救助、帮教一体化多部门联动的家庭暴力预防和制止工作机制,完善家庭暴力110报警协作机制。建立健全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举报站、妇女热线、庇护所等机构,为遭受暴力和需要帮助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医疗救治、心理疏导等服务。

9.维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案件和继承案件时,应充分体现性别平等原则,切实保护妇女的婚姻自由权、财产权、子女抚养权和继承权,在财产分割、继承以及子女抚养上,应摒弃旧俗陋习,依法维护女方权益。

10.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深入开展 “男女平等、关爱女孩”主题行动,增强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完善和落实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优化人口性别结构。坚决制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严厉打击残害、遗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

11.维护流动人口中妇女的合法权益。积极营造包容平等的社会环境,加快创建“流动妇女平安之家”,增强外来妇女的归属感。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保障外来妇女在就业培训、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精神文化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七)妇女与环境优化。

主要目标:

1.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执行力度进一步加大。

2.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等涉及妇女发展的相关政策制定执行中充分体现男女平等。

3.倡导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乡镇(街道)级以上文明家庭创建达标率不低于50%。

4.倡导妇女参与绿色消费,实践低碳生活。

5.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6.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

7.市级全部建立妇女活动中心,30%以上的县(市、区)建立妇女活动场所。

主要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落实力度。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的培训计划。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社会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营造两性和谐发展的人文环境。

2.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和文化艺术工作。制定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倡导和督促新闻媒体和广告机构自律,禁止在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宣扬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的内容,消除媒体报道中的性别歧视、暴力和侵权现象。加大妇女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女性形象。

3.为妇女提供丰富的公共文化服务。不断健全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为广大妇女开展文化活动提供良好、充足的文化服务场所。完善文化服务手段,提高文化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丰富妇女精神文化生活。

4.引导妇女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开展以“奉献他人、提升自己”为宗旨的巾帼志愿服务活动。继续开展“家庭文明建设行动”,不断深化文明家庭、平安家庭、绿色家庭、健康促进家庭、学习型家庭创建活动,提高家庭成员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文明、健康、科学、低碳的生活方式,创造优美的生活环境。 

5.加强妇女发展研究。开展妇女发展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加强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的对策性研究,为党委、政府制定涉及妇女发展的相关政策提供前瞻性和战略性建议。聚焦当前妇女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大调查研究力度,为推动出台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参考。不断拓展妇女研究机构和基地。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建立妇女研究基地、开设女性学相关课程,培养妇女研究和高层次女性学人才。

6.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治理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妇女生活质量。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加快农村改厕步伐。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和农村改厕建设的长效管理,提高农村改水改厕工作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卫生效益。新建或改造的公共厕所应增加女厕位。

7.提高妇女自我保护和应对灾害的应变能力。开展妇女自我保护和应对灾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妇女的公共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意识,提高妇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害。

8.引导妇女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发动和鼓励广大妇女积极参与生态省和“森林浙江”建设,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环境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强妇女的生态文明意识,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引导妇女牢固树立低碳生活理念,注重节水、节电、节能,发挥妇女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

第三部分 重点实事项目

(一)实施妇女健康素质提升工程。开展第二轮“妇女健康促进工程”,继续对城乡妇女进行两年一次的妇科常见病免费检查,逐步扩大乳腺癌、宫颈癌免费检查范围,并将其纳入“农民健康工程”检查项目;开展第三轮“母婴健康工程”,重点加强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偏远地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通过人员培训、健全急救网络、增添设备等措施,提高对高危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抢救能力。

(二)实施浙江省妇女保健大楼建设项目。改善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的就医条件,提高妇产科疑难杂症的研究和诊断水平,缓解我省妇女就医难问题。

(三)实施妇女教育培训项目。着眼于提高综合素质和参政议政水平,通过各级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加大对女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县处级以上女领导干部五年内普遍进行一次轮训,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将省管女后备干部轮训一遍。利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10万名创业女性、20万名失业女性、100万名农村女劳动力开展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对1000名女性开展心理咨询知识培训。

(四)建立妇女创业就业服务中心。通过设立妇字号示范农家乐指导中心和充分发挥妇字号农业龙头企业名特优农产品展销中心、妇女来料加工推广中心及妇女创业就业指导和实践基地的作用,实现100万名妇女和1万名女经纪人从事来料加工业,50万名妇女融入休闲旅游农家乐产业,500名妇女成为具有创业实力的企业主,建立200个女大学生创业指导和实践基地。

(五)拓展省法律援助中心妇联工作站服务内容。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工作,受理妇女投诉,对符合省法律援助条件的妇女当事人,及时为其转接省法律援助中心;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需帮助的妇女当事人,及时联系律师志愿者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为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儿童提供救助服务。通过“12338”浙江省婚姻家庭咨询热线对需求者进行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疏导。

(六)加快妇女基金项目发展。通过财政增拨、社会募集捐助等渠道,扩大妇女发展基金,利用基金利息,为创业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补助,对因家庭成员患重病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救助。

(七)建立浙江省创建文明家庭指导中心。组织指导各地开展家庭文化、家庭健身、家庭读书、家庭环保、家庭助廉、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引领广大家庭成员追求文明、健康、科学、低碳的生活方式。创建省妇联红娘工作站,为单身妇女搭建幸福桥梁,促进社会和谐。

(八)建立浙江省妇女研究中心。筹建浙江省妇女研究中心,推动社会各界开展多学科妇女研究工作,促进研究成果在法律法规政策制定中的运用,推动更多公共政策、公共资源、公共服务向妇女倾斜,推进男女两性平等发展以及妇女的可持续发展。开发浙江省妇女舆情监测网络平台,进行动态性舆情监测。同时,逐步建立全覆盖的“妇女舆情监测点”,及时、直接、准确掌握妇女的所思、所盼、所求,化解矛盾纠纷,为妇女维权和社会维稳做好基础工作。

(九)继续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对农村符合一定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实行奖励扶助,改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在生活、养老方面的状况。

(十)实施妇女之家活动阵地建设项目。全省建有妇联组织的地方都建立妇女之家,实现全省妇女之家全覆盖。为夯实工作基础,加强阵地建设,支持市级及30%以上的县(市、区)在城市规划中建设多功能的妇女活动阵地,为妇女学习培训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建设必须的场所。           

第四部分 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妇女发展规划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做好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要求和各自职责,承担落实相应的目标任务,加强跟踪分析,全力推进规划实施各项工作。

(二)强化规划落实。各市、县(市、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把规划的实施作为政府管理妇女事务的重要手段,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内容,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三)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加强依法行政,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完善目标考核、督办督导、统计监测、调研评估、评比表彰、会议报告、培训交流等制度,注重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对妇女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部门协作,共同推动解决。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年要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省政府对实施规划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评比表彰。

(四)加大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为规划的实施提供组织、人力、经费保障。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做到机构、编制单设,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将实施规划经费和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开展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确保其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省财政要适当增加拨款,主要用于妇女维权、社会和家庭服务等领域。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形成全社会支持妇女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注重示范引导。加强对示范工作的管理指导,深入调查研究,掌握信息动态,分析存在问题,提出策略措施,及时总结推广示范先进经验。省设立若干个示范县(市、区),县(市、区)设立若干个示范乡镇(街道)。

第五部分 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

加强对规划实施过程的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通过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相关信息,动态把握实施进度,全面评价实施效果,客观分析发展状况,合理预测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一)健全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机构。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的组织领导工作,主要负责审议妇女规划的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方案;定期审议统计监测报告,发布统计监测成果;根据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结果,考核实施规划的绩效,提出相应对策。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下设统计监测组和评估督导组。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负责制定统计监测工作方案和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统计监测的重点领域和重点指标;收集统计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妇女数据库,定期报送统计监测信息;撰写统计监测分析报告;指导全省各地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评估督导组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制定评估督导工作方案;审评年度统计监测报告,检查规划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和政策措施实施效果;组织开展阶段性评估督导,审核监测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实施规划的评估督导工作。

(二)健全性别统计指标体系。省、市、县(市、区)相应设立分级、分性别的规划指标体系和评估体系,相关部门将性别统计纳入常规统计工作,提高规划实施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使性别统计工作更加规范科学。

 (三)实行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市以及各省级示范县(市、区)每年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统计局报送统计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统计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在规划实施的中期和期末,各市、省级示范县(市、区)和省级成员单位要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递交实施规划中期、期末监测评估报告,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组织力量开展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工作,并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递交中期和期末监测评估报告。

(四)提供工作经费支持。各地要按规定做好经费保障工作,为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

 

前 言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促进儿童发展,对于全面提高人口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十一五”期间,我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坚持儿童优先原则,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落实《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推动儿童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儿童发展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儿童事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儿童健康水平显著提高,县(市、区)新生儿疾病筛查覆盖率达到100%,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下降到6.06‰和6.07‰。儿童教育质量和普及程度不断提升,15年基础教育普及率达97%,教育强县比例达95.6%。儿童保护工作逐步加强,新修订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体系。儿童发展环境得到优化,县(市、区)校外活动场所达3700余个。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成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攻坚时期,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也是我省儿童事业加快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进一步解决儿童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和儿童权益的有效保障,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儿童发展面临的重大任务。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儿童发展,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第一部分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尊重儿童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权利,全面提高儿童健康水平、受教育水平和福利水平,保护儿童权益,优化儿童成长环境,推动公共政策、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向儿童倾斜,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优先考虑原则。在制定法规、政策、规划和资源配置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需求。

——最大利益原则。处理与儿童相关的一切事务应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共同参与原则。创造有利于儿童共同参与的社会环境,鼓励、支持儿童参与家庭、学校和社会生活,畅通儿童表达渠道,重视倾听、采纳儿童的意见。

——平等发展原则。为所有儿童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状况受到任何歧视,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三)总体目标。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儿童的公共卫生保健制度和服务体系,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实现更高层次、更高质量的普及教育;建立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建立更加完善的儿童法律保护体系,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创建儿童友好型社会环境,促进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的实现。努力实现我省儿童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力争儿童发展水平继续走在全国前列,优先发展领域的部分重要指标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第二部分  优先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主要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努力减少严重多发致残致畸出生缺陷的发生。

2.婴儿死亡率控制在8‰以内。

3.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9‰以内。

4.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5.县(市、区)新生儿疾病筛查覆盖率保持100% ,新生儿疾病(甲状腺功能低下和苯丙酮尿症)筛查率达到90%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85%以上。

6.以县(市、区)为单位,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保持在90%以上,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保持在90%以上。

7.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纳入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达到95%以上。

8.控制儿童常见多发性疾病和艾滋病、结核病、乙肝等传染性疾病。

9.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

10.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6个月内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90%以上。

11.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贫血患病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12.降低儿童近视及弱视发病率。

13.幼儿园儿童龋齿发病率控制在30%以下。

14.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控制在2%以下。控制儿童肥胖症发生率。

15.幼儿体质抽样检测合格率达到90%以上。

16.提高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

17.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防控未成年人吸毒。

18.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9.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20.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率达到85%以上。

主要措施:

1.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行业管理,严格机构、技术和人员的准入。

2.加大妇幼卫生投入和妇幼卫生机构建设。提高妇幼卫生经费占卫生总经费的比例,增加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的妇幼卫生经费投入。完善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妇幼保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儿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设置儿科,增加专业性儿童医院数量,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加强儿童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儿童卫生服务能力。

3.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依照卫生部《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规定,开展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各项基本保健服务。将流动儿童的卫生保健纳入流入地公共卫生管理体系,重点做好免疫规划、传染病控制、6岁以下儿童定期健康体检等工作。

4.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加强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儿保健和早期干预等综合防治措施。全面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加强婚检、孕检知识宣传,提高婚检、孕检率。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增加并扩大免费为孕产妇提供添加营养素的种类和范围。建立健全产前诊断网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

5.预防、控制儿童疾病。全面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规范预防接种工作,完善服务形式,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儿童疾病的综合管理,推广5岁以下儿童常见病诊治的适宜技术。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6.积极倡导母乳喂养。严格执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大力开展母乳喂养宣传活动,加强爱婴医院的管理,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

7.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加强科学育儿指导,普及辅食添加相关知识。继续推行中小学生“爱心营养餐”工程,改善农村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营养状况。

8.提高儿童身体素质。成立有利于幼儿健康的群众性体育组织,推动幼儿体育活动的开展。每两年进行一次全省幼儿体质抽样检测,及时了解和掌握幼儿体质状况。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中小学生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深入推进“阳光体育”运动,确保中小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加强儿童膳食、体育锻炼指导,控制中小学生超重率、肥胖率。

9.加强儿童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健康知识课堂教学,对儿童开展禁烟、禁毒、防病、心理健康和生殖健康等教育。在儿童中加强用眼卫生和口腔卫生的宣传,家校配合督促儿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中的作用,开辟和健全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健康教育网络与传播途径。

10.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精神专科医院设儿童心理科,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科医师。逐步建立和完善孤独症儿童的筛查、诊断和早期干预机制。中小学校设心理咨询室,心理健康教师持证上岗。健全心理问题早发现、早干预、早纠正预防机制,努力把心理危机解决在萌芽状态、低龄阶段。

11.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医务力量。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加强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加强中小学校医务室的建设和校医的配备。

(二)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2.学前3年儿童毛入园率达到96%以上,学前1年儿童毛入园率达到98%以上。

3.每个乡镇至少建成1所达到等级标准的中心幼儿园,有条件的村建立幼儿园。

4.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稳定在99.9%以上。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5.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

6.提高中等职业教育的办学质量。

7.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8.提高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标准化中小学校比例达到85%以上,等级幼儿园比例达到80%以上。

9.加强中小学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装备总体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10.在80%的城市社区和60%的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点。中小学校、幼儿园家长学校办学率达到85%以上,全省创建100所以上省级示范家长学校。

11.浙江广电集团和浙江日报报业集团在各所属媒体上至少开设1个家庭教育专栏节目。有条件的市、县级媒体也要开设家庭教育专栏,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

主要措施:

1.坚持依法办教育。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大力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积极开展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素质教育、校园安全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形成更加完善有效的教育法规体系。大力推进教育依法行政工作,切实加强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

2.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优先发展教育。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增加教育投入。确保全省财政教育经费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的21%以上,全省各级财政教育经费支出比重高于现有水平并力争逐步提高,全社会教育投入增幅高于同期生产总值增幅。

3.开展0—3岁儿童保育和早期教育指导服务。依托社区广泛建立卫生、安全、便利、家长互助的托幼服务中心和婴幼儿看护人交流中心。充分利用现有的学前教育资源,建设早期教育专业指导人员和志愿服务人员队伍,服务社区婴幼儿及其家庭。明确0—3岁托幼机构的主管部门,制订管理办法,促进早教规范发展。

4.规范发展3—6岁学前教育。将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城镇、新农村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多种形式丰富学前教育资源。重点建设乡镇中心幼儿园,发挥其对农村幼儿园的指导示范作用。加强对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管理和评价,努力提高学前教育保教队伍整体素质。切实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建立贫困家庭学前儿童资助体系。

5.保障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解决流动儿童的就学问题。帮助符合办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办好农村寄宿制学校,保证农村留守儿童就近接受良好教育。

6.加快发展特殊教育。制定和落实残疾儿童接受各级各类教育的相关政策,提高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水平。全面形成盲教育以省为主、聋教育以市为主、培智教育以县为主的特殊教育中小学布局体系。扩大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的规模。把社会福利院、聋儿康复中心等从事教育的工作机构纳入特殊教育体系,逐步将其中符合办学条件的发展成为特殊教育学校或教学点。

7.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突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打造一批国家、省级改革示范学校,重点建设一批特色专业、新兴专业和骨干专业,扶持建设一批产学合作实训基地。扩大学生及专业资助范围,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充分利用职业学校丰富资源,对未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的初高中毕业生实施预备劳动力培训。 

8.大力推进教育公平。努力实现教育资源的高效开发和合理利用,推进城乡间、地区间及校际教育的均衡发展,加快实现以县域为单位的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完善教育资助制度,发动社会力量开展“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助学活动,消除因贫困造成的失学、辍学现象。建立学业、心理等方面的帮扶体系,维护每一名儿童的学习权利。

9.加快推进教育改革。积极推进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招生制度的改革,建立教育质量标准和监测评价制度体系,完善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评价体系。全面推广“轻负担、高质量”教学模式,把减负落实到中小学教学全过程。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引导学生学会正确学习、生活和做人做事。

10.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实施高素质师资队伍建设工程,完善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管理制度,建构教师职业道德评价、考核和奖惩机制,基本形成要求严格、高度开放、流动有序、适度竞争的师资队伍建设体系。

11.全面推进基础教育信息化。实施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构建先进、高效、实用的数字化教育基础设施。推进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到2015年,全省实现省、市、县、校四级网络高速互联互通,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实现“校校通”、“园园通”。

12.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学校德育工作,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大力实施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阵地、精品、绿网、净化、帮护“五大工程”和“春泥计划”,引导未成年人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信仰者和实践者。 

13.进一步重视和推进家庭教育。充实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者队伍,加强新时期家庭教育工作研究及分类指导。扩大家庭教育宣传覆盖面,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掌握科学育儿的知识和方法。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提高各类家长学校办学质量和效益。

(三)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的范围,推进由补缺型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福利转变。

2.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和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基本满足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公共服务需求。

4.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及适龄孤儿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5.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6.减少流浪儿童数量。

7.增加孤儿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专业服务机构数量。各市和孤儿较多的县(市)建立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技能培训综合功能的儿童福利机构和1所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8.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及适龄儿童就业等权利。

主要措施:

1.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体制,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投资的预算,逐步实现儿童公共服务均等化。

2.完善儿童医疗保障体系。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儿童参保率。落实儿童重大疾病保障工作,将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纳入医疗保障范围。采用政府拨款、社会和个人捐助等形式,设立儿童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对大病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实施医疗费用减免或专项补助。

3.建立和完善流动和留守儿童的服务机制。积极推进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财政投入机制改革,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管理。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管理制度,为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服务。整合社区资源,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

4.提高孤儿福利水平。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建立覆盖城乡的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津贴制度,机构养育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60%,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康复及适龄孤儿就业等多方面的需求。

5.完善孤儿(包括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的养育模式。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弃婴接收救治制度,探索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完善孤儿收养制度,推动出台《浙江省家庭寄养办法》,提高散居孤儿的养育质量。建立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子女的生活、医疗、教育及适龄儿童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6.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立0—6岁残疾儿童特别登记制度,对残疾儿童基本康复给予政府补贴。加快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网络建设,保证残疾儿童就近就地得到有效、安全的康复服务。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增强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就业能力。

7.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和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设施建设。探索流浪儿童的早期预防机制,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保障制度,为流浪儿童提供教育培训、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医疗卫生服务,提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

(四)儿童与法律。

主要目标:

1.贯彻落实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落实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

2.中小学生普法教育率达到100%,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3.乡镇中心校以上的中小学法制副校长配备率达到99%以上。

4.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5.健全完善儿童的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6.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7.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8.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财产权益。

9.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全省社区儿童维权机构覆盖率达到100%,实现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应援尽援。

10.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控制在犯罪总人数的10%以下,刑释解教青少年帮教好转率达到90%以上。

11.建设与完善适合儿童的司法体系。

主要措施:

1.加大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加强执法监督。继续完善我省保护儿童的法律体系。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把保护儿童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列入全省“六五”普法重点内容,定期开展儿童法律知识的社会宣传,加强学校法制教育,提高儿童知法、守法的能力,增强社会各界、学校、家庭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

3.保障儿童出生登记权益。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增强公民依法及时进行出生申报的法律意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提高登记服务意识,简化、规范登记程序。

4.完善儿童的监护制度。建立儿童监护监督制度,提高儿童家长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完善并落实撤销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资格的相关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护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5.保护儿童人身权利。严厉打击拐卖、绑架、伤害、猥亵、虐待、遗弃儿童和引诱、教唆、胁迫未成年人犯罪等刑事犯罪。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打击利用儿童进行乞讨、卖艺、卖淫等伤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建立受拐卖或暴力侵害儿童的临时监护制度,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

6.杜绝使用童工。严格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法规规章,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每年开展“春苗行动”,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现象。

7.保护儿童的财产权益。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益。

8.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进一步健全儿童法律援助网络,充实儿童法律援助工作队伍,探索在中小学校设立儿童法律援助联系点,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利用自身资源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高效、快捷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通过青少年维权岗、“12355”青少年服务台等载体,不断完善社会化儿童维权网络。

9.落实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原则。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落实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推动检察机关设置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完善少年法庭建设。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完善未成年犯管教所、未成年劳教人员管理所建设。

10.完善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和归正青少年的安置帮教工作机制。建立学校、社区、家庭、司法机关共同参与的帮扶组织及其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及倾向的儿童进行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将归正青少年作为安置帮教工作的重点对象,保障归正青少年在升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五)儿童与环境。

主要目标:

1.营造尊重儿童、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提高公众对儿童安全的认识,为儿童创设安全的生活、学习环境。

3.减少儿童因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疾。

4.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5.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

6.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7.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

8.城市和农村学生参与科技活动的比例分别达到85%以上和70%以上。

9.市级和30%以上的县(市、区)建立儿童活动中心。

10.每个乡镇(街道)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的儿童工作者。

11.90%以上的村(社区)建立1所儿童之家。

12.建立100个雏鹰争章体验基地;少先队员参加雏鹰争章活动率,城市达到85%以上,农村达到65%以上。

13.保障儿童参与家庭、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主要措施:

1.开展教育宣传。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儿童成长的良好氛围,促进儿童权利的实现。

2.为儿童提供安全的产品和服务。强化生产儿童食品、用品相关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健全儿童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儿童用品、玩具和游乐设备生产和销售的监督管理。每年对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开展不少于2次的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活动,对大型游乐设施逢节必查,对社区儿童游乐设施和健身器材定期开展检测与维护。

3.预防和减少儿童伤害的发生。制定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建立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交通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演练,提高儿童自护、自救、防灾和逃生能力。减少各类灾害对儿童的影响,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生活、医疗、教育、游戏、娱乐、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4.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大力开展警校共建活动,落实公安部制定的“八条措施”,进一步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管控,禁止在学校周边200米内开设歌舞厅、游戏机房和网吧,铲除学校周边“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建立健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校园安保力量。严厉打击干扰学校正常教学和侵害儿童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整体推进学校意外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

5.创设和谐安全家庭环境。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构建良好亲子关系,预防和制止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

6.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源。建立儿童环境污染暴露监测网,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铅、镉等)暴露水平符合国家标准。积极引导儿童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7.为儿童创造积极向上的文化环境。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歌曲、童谣、舞蹈、戏剧、动漫、游戏等文化产品。开展“雏鹰计划”优秀儿童剧进校园活动,每年组织800场以上的公益性儿童剧演出,推出1—3部满足儿童欣赏需求的优秀剧目,定期举办全省中小学生艺术节、全省中小学生舞蹈节。继续办好广播电视少儿频道及儿童栏目,丰富全省儿童文化生活。对文化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打击非法出版物,减少色情、暴力等信息对儿童身心健康的损害。

8.净化儿童上网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控和监管措施,防止网络中不良信息对儿童的伤害。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打击和治理,推广绿色上网软件。加大打击黑网吧的力度,网吧严格实行消费者实名登记制,防止未成年人进入。家长和教师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防止儿童沉迷网络。加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各级中心电子阅览室、“天天青少年网络活动室”等公益性网络服务场所的建设和管理,为儿童营造健康安全的上网环境。

9.优化儿童阅读条件。每年举办浙江省未成年人读书节。推广面向儿童的图书分级制,为不同年龄段儿童及其家长选择图书提供建议和指导。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或图书角,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建少年儿童图书馆。“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

10.广泛开展科普活动。积极开展以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知识、科学方法为内容的科普教育,建成一批水平高、示范性强、国内外影响大的青少年科技活动品牌项目、科技教育示范学校和科学实践活动示范基地。

11.加大儿童活动设施建设。将儿童校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加大对农村儿童尤其是留守儿童校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的扶持力度。规范儿童校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

12.完善乡镇(街道)及社区对儿童的服务功能。增加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的儿童福利服务功能,促进儿童卫生、教育、福利、科技、文化、体育、法律等服务进社区。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运行机制,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社区内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和“五老”人员、青年志愿者、巾帼志愿者等参与儿童保护工作,把儿童保护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职能范围。

13.在村(社区)建立并运行儿童之家。将儿童之家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部分,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卫生、教育、娱乐、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一体化服务。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措施配备儿童之家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每周提供不低于40小时的服务。

14.深化少先队雏鹰争章活动。进一步落实《浙江省少先队雏鹰奖章实施细则》,引导少先队员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扩大儿童的社会参与空间,提高儿童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生存能力。

15.尊重儿童和儿童组织的主体地位。减轻儿童学习负担,保证儿童有适当的自主支配闲暇时间。培养儿童的自主意识和独立意识,保障儿童对影响本人或本群体利益的各种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支持少先队组织发挥参与学校和社会事务管理的作用。

第三部分 重点实事项目

(一)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以现有技术可干预的出生缺陷为重点,积极落实三级干预措施。到2012年,初步建立以三级干预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全省出生缺陷干预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到2015年,争取全省一级、二级、三级干预措施覆盖率分别达到70%、40%、80%。

(二)实施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滨江院区建设项目。建设滨江院区,扩大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的就诊面积,改善就诊条件,提高儿科疑难杂症的研究和诊断水平。2012年完成一期工程。

(三)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到2013年,基本完成城乡幼儿园建设布局,全面建成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依托的农村幼儿园管理指导网络,农村适龄儿童能接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城市(含县、镇)入好园难矛盾有明显缓解。

(四)建立浙江省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对全省家庭教育工作加强管理和指导。推动支持各市、县(市、区)成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全省80%的城市社区和60%的行政村建立家庭教育指导站(家长学校)并规范运行。开发家庭教育丛书,并对贫困家庭实行免费赠送,指导不同年龄段的儿童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

(五)实施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为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0—6岁残疾儿童进行免费抢救性康复治疗,根据情况为其提供康复训练、实施人工耳蜗手术或补助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资金。

(六)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继续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重点提升现有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院儿童部的功能,为孤残儿童提供完善的福利服务和设施,为多种养育模式提供依托和载体,辐射和带动社区孤残儿童服务的开展。

(七)实施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进行培训、核查,督促其落实“有专人负责、有专线电话、有专区设置、有季度报告”的“四有”要求,协助家长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行为进行监护,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

(八)实施儿童活动中心建设项目。加大力度,在城市建设规划中,支持市级和30%以上的县(市、区)建设多功能的儿童活动中心,为儿童社会化创造良好条件,并发挥其对儿童之家等阵地的指导、示范、辐射作用。

(九)实施儿童之家图书室援建项目。通过资金、实物帮扶,每年补助欠发达地区建设不少于100个儿童之家图书室,到2015年,争取建成500—800个儿童之家图书室。

第四部分 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儿童发展规划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做好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要求和各自职责,承担落实相应的目标任务,加强跟踪分析,全力推进规划实施各项工作。

(二)强化规划落实。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要把规划的实施作为政府管理儿童事务的重要手段,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内容,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三)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加强依法行政,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完善目标考核、督办督导、统计监测、调研评估、评比表彰、会议报告、培训交流等制度,注重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对儿童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部门协作,共同推动解决。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每年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省政府对实施规划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评比表彰。

(四)加大保障力度。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做到机构、编制单设,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将实施规划经费和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开展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确保其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省财政要适当增加拨款,主要用于家庭教育和服务、困难儿童的教育和服务。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形成全社会支持儿童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注重示范引导。加强对示范工作的管理指导,深入调查研究,掌握信息动态,分析存在问题,提出策略措施,及时总结推广示范先进经验。省设立若干个示范县(市、区),县(市、区)设立若干个示范乡镇(街道)。

第五部分 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

加强对本规划实施过程的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通过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相关信息,动态把握实施进度,全面评价实施效果,客观分析发展状况,有效预测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一)健全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机构。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的组织领导工作,负责审议儿童规划的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方案;定期审议统计监测报告,发布统计监测成果;根据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结果,考核实施规划的绩效,提出相应对策。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下设统计监测组和评估督导组。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负责制定统计监测工作方案和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统计监测的重点领域和重点指标;收集统计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儿童数据库,定期报送统计监测信息;撰写统计监测分析报告;指导全省各地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评估督导组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制定评估督导工作方案;审评年度统计监测报告,检查规划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和政策措施实施效果;组织开展阶段性评估督导,审核监测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实施规划的评估督导工作。

(二)实行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市和各省级示范县(市、区)每年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统计局报送统计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统计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在规划实施的中期和期末,各市、省级示范县(市、区)和省级成员单位要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递交实施规划中期、期末监测评估报告,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组织力量开展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工作,并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递交中期和期末监测评估报告。

(三)提供工作经费支持。各地要按规定做好经费保障工作,为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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