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

发布时间:2018-06-02 01:16 来源: 浙江省妇联


 

  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妇女发展是人类发展的一部分,妇女发展水平是衡量社会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妇女事业进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和实现妇女全面发展,将对促进我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十二五”期间,我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积极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全面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妇女事业取得了新进展。一是妇女的卫生保健水平不断提高,孕产妇保健工作各项指标继续保持在较高水平,孕产妇死亡率从2010年的744/10万下降到2015年的528/10万。二是妇女接受教育机会显著增加。女童受教育权利得到切实保障,普通高中和普通高校在校生中女性比例分别达到5077%和5546%。三是妇女就业创业环境有了较大改善,就业层次进一步提升,经济地位进一步提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女性比例达到424%。四是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参政议政意识进一步增强,我省出席党的十八大代表中女性占36%,比上届提高126个百分点;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中女性占283%,比上届提高54个百分点。五是权益法律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妇女的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参加各类社会保险人数逐年增加,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省市县政策法规(文件)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实现全覆盖,社会性别主流化进程进一步推进。
  “十三五”时期是我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全面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决定性5年。现阶段我省妇女发展还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妇女在权利、机会、资源分配上平等享有需要进一步促进;生育政策调整后,妇女的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需求需要进一步满足,妇幼保健能力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就业的性别歧视需要进一步消除,妇女就业层次需要进一步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妇女的社会保障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预防和制止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工作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基本原则,以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目标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深入贯彻实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提升妇女素质,发挥妇女作用,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促进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投身“两富”“两美”现代化浙江建设,共建共享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需要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生存发展的现实问题,消除妇女发展障碍,努力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坚持男女平等,促进性别和谐发展。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健全源头促进和保护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构建以男女平等为核心的先进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促进两性和谐发展。
  ——坚持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妇女在全面参与中实现进步和发展。依法保障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尊重妇女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妇女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保障妇女平等参与发展、平等享有成果。
  ——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妇女事业协调发展。促进妇女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促进城乡区域妇女的协调发展,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政策、增加投入、优化项目布局等措施,缩小城乡区域妇女发展上的差距,增加基本服务供给,使广大妇女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的获得感。
  (三)总体目标。健全保障妇女权益的体系建设,推动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促进妇女平等享有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受教育程度显著提高;平等获得就业创业机会和经济资源,经济地位明显提高;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决策与管理,参政议政能力和影响力不断增强;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平等参与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建设,发展环境更为优化,努力使浙江妇女发展总体水平保持全国前列,优先发展领域的部分重点指标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优先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主要措施
  (一)妇女与卫生保健。
  主要目标: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平均预期寿命延长。
  2.孕产妇死亡率稳定控制在95/10万以下,孕产妇死亡中因产科出血死亡比例控制在30%以下,缩小城乡、区域差距,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3.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4.生殖健康和优生知识宣传普及率达到80%以上。
  5.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6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稳定控制在6/万以下。
  7.妇科常见病筛查率达到80%以上。扩大宫颈癌、乳腺癌(以下简称“两癌”)检查的覆盖面。
  8.控制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
  9.提升妇女心理健康素质,提高妇女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10.流动育龄妇女基本享有与居住地户籍人口同等的生育和卫生保健服务。
  11.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
  主要措施:
  1.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制定和完善妇女健康和保护的政策,将妇幼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管理,落实目标。
  2.加强妇幼卫生工作。根据服务人口、社会需求、交通状况、生育政策调整以及承担的功能任务,整合优化、合理设置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和人员配制,购置服务设备。实现每个市、县(市、区)有1所政府举办的、独立的标准化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其中,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妇幼保健院标准,常住人口超过30万人的县(市)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妇幼保健院标准,其他达到国家相应标准。依照有关规定充实妇幼保健机构人员,县(市、区)每1—15万人口配备1名妇幼保健人员,乡镇(街道)按照029人/千人标准落实妇幼保健人员。加强统筹规划,加快妇幼保健人才培养。加快建立主动干预、有效管理、连续服务的妇幼卫生服务模式。加强对社区妇幼卫生服务工作的培训、指导和考核。
  3.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孕产妇系统管理率稳定在93%以上,以县(市、区)为单位,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稳定在99%以上,其中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100%。规范高危孕产妇、新生儿的管理,落实高危孕产妇的筛查、随访、追踪、监护、转诊等系列责任制度。推进县以上医院的产科建设和人员培训,严格助产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准入、审批及监管。落实完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保障政策。落实重症高危孕产妇由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管理制度,健全危重孕产妇抢救网络。为孕产妇普及分娩知识,帮助其科学选择分娩方式,控制剖宫产率。
  4.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水平。针对妇女生理特点,大力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80%以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率达到80%以上。提供规范的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问题。
  5.加大妇女常见病和“两癌”防治力度。普及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建立定期筛查制度。推动和监督用人单位定期对女职工开展妇科病普查。推进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的实施,扩大受益人群,做好城乡统筹。提高妇科常见病、“两癌”防治知识普及率和筛查参与率。建立各级质量控制小组,实施质量考核和复核会诊制度,避免误诊、漏诊。
  6.提升计生服务整体水平。优化整合妇幼、计生服务资源,统筹资金支持妇幼体系建设。依法行使对机构、人员、服务内容、技术服务质量、避孕药具、计生科研项目的管理。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提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加大避孕节育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覆盖率达95%以上,推动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落实。创造条件为妇女就诊提供预约等人性化服务模式。
  7.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构建综合的预防艾滋病传播的宣传、咨询、监测、治疗和关怀服务体系,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等传染性疾病的宣传工作。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全面铺开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监测工作,将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免费检测率分别达到80%和70%,感染艾滋病和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
  8.重视妇女心理健康。提高妇女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将设立心理咨询门诊作为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的评价标准,有条件的医院设立心理咨询科。
  9.全面实施失独家庭辅助生殖关怀。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以下简称失独家庭)辅助生育服务的相关要求,积极推进失独家庭辅助生育服务,为失独家庭创造再生育机会。
  10.做好流动妇女卫生保健工作。进一步完善以现居住地为服务地区的流动妇女妇幼保健管理模式,使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孕产妇享有与户籍地居民同等的妇幼保健服务,其中外来务工者中的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可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等减免措施;将外来务工人员孕产妇保健及死亡情况纳入统计报告范围,列入目标责任制,规范外来务工人员的妇幼保健管理。同时,加强各部门合作,通过大数据平台提高流动妇女健康管理水平。
  11.开展适合妇女的健身体育活动。建立和完善以妇女体质健康为重要内容的综合素质评价机制,为妇女提供科学的健身方法和必要的健身场所,不定期地对各层面的妇女体质情况进行评定。
  (二)妇女与教育培训。
  主要目标:
  1.加强教育领域性别平等政策的制订和落实,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和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2.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7%以上,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
  3.义务教育巩固率稳定在100%,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消除女童辍学现象。
  4.普及高中教育,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8%,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5.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62%,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
  6.提高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2年。
  7.提高妇女接受成人教育比例,提高女职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比例,提高农村实用人才中的女性比例。
  8.青壮年女性文盲率控制在2%以下。
  9.提高妇女科学素养和科学能力。
  10.终身教育体系全面建立,老年教育覆盖面超过50%的老龄人口,老年妇女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
  主要措施:
  1.加强教育领域性别平等政策的制订和落实。继续在教育工作过程中贯彻性别平等思想,推动将性别平等纳入教育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制订中。提高实际教育过程中教育工作者和教育对象的社会性别意识。在师资培训计划和师范类院校课程中增加性别平等内容,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中体现社会性别观念。
  2.保障女童平等接受基础教育。推进教育均衡,高质量普及学前三年到高中阶段十五年基础教育,确保适龄女童平等接受良好基础教育。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贫困学生、残疾儿童等弱势群体中女童的教育资助。
  3.提高女性接受高等教育水平。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提高女性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鼓励女大学生全面发展,弱化性别因素对女大学生专业选择的影响。多渠道、多形式为贫困和残疾女大学生提供帮助。
  4.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鼓励和支持妇女接受多形式的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
  5.加强和完善女职工岗位培训工作。监督法律赋予职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利的落实,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加大职工技能培训的投入,组织女职工参加各类学历、技能培训,扩大女职工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培训的覆盖面。充分利用各类教育文化阵地,帮助女职工提高岗位业务技能、转岗再就业技能和创业就业能力。
  6.加强对农村妇女素质提升培训。重视培育农村妇女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做好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鼓励农村外出妇女返乡创业。
  7.继续扫除妇女文盲。加大扫除妇女文盲工作力度,深化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巩固发展扫盲成果。重视教育资源投入的均衡性,平衡经济发展不同地区之间的教育,为加快发展地区农村妇女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8.提高妇女的科学意识和科学能力。加大科技帮扶力度,重视对妇女科学素养、理性思维能力的培养,发挥妇女在反对伪科学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女性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培养造就一批女性专业人才。
  9.加强终身教育学习平台建设。构建以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浙江农民大学、社区学校、职业学校、广播电视大学、老年教育机构等为主要载体的继续教育平台。开通互联互通、覆盖城乡的数字化学习网络,提高妇女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能力,为妇女提供终身学习机会。
  (三)妇女与经济发展。
  主要目标:
  1.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妇女平等享有资本、信贷、技术、信息等方面的资源和有效服务。
  2.就业人口中女性比例达到40%以上。
  3.改善妇女就业结构,提高妇女就业层次,拓宽妇女就业渠道。通过互联网创业就业模式,提高女性在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中的就业比例。
  4.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
  5.提高妇女非农就业率,增加妇女收入。
  6.提高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
  7.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5%以上。
  8.保障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收益分配权。
  9.提高残疾妇女就业比例。
  10.推动低收入妇女加快增收。
  主要措施:
  1.贯彻落实保障妇女就业权益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推动制订和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享有劳动权利的法规政策,使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
  2.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录用女性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性别歧视行为。
  3.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创业。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女大学生端正就业态度,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观。加强对女大学生的就业援助。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女大学生提供就业技能方面的培训,提高她们的就业能力。鼓励女大学生自主创业,为她们提供创业指导。
  4.拓展妇女创业就业平台。建立完善妇女自主创业的政府支持体系,鼓励妇女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根据职业需求变化和妇女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前培训。利用我省互联网电子商务发展的优势,开展妇女电子商务创业培训。鼓励妇女参与农副产品深加工、农家乐等多种形式的创业活动。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创业按规定给予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
  5.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加强对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农村妇女转移就业和创业技能,拓宽妇女向知识型、技术型中高端岗位发展的新渠道,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中女性比例,提升妇女的就业层次。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为妇女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6.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业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7.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落实和完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规定,纠正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推动各地在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保障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益。
  8.提高城乡低收入妇女的生活水平。建立城乡低收入妇女的就业帮扶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低收入妇女提供工作岗位,鼓励企业为城乡低收入妇女提供工作岗位,为提高城乡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提供支持。
  9.提高残疾妇女就业和生活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保障残疾妇女就业权利。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残疾妇女的就业意识,鼓励残疾妇女灵活就业。制定政策措施,鼓励企业提供合适的岗位帮助残疾妇女就业,提高残疾妇女的就业比例。
  (四)妇女与决策管理。
  主要目标:
  1.各市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乡镇(街道)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
  2.省、市、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保证50%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
  3.设区市党政正职中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所辖县(市、区)数量较多的市,县(市、区)党政正职中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各县(市、区)至少要有10%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配备正职女干部。
  4.省、市管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不少于15%,县(市、区)管后备干部中女干部的比例不少于20%。
  5.各级党代表女性比例不少于本地、本单位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女性比例比上届有所提高。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逐步提高。
  6.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女性较集中的部门或行业中,管理层中女性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7.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不低于女职工在本单位职工中所占比例。
  8.女性村民代表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平均达到10%以上。
  9.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
  10.重视发挥妇联组织在参与决策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主要措施:
  1.推动制订和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将培养选拔妇女干部目标和要求列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总体规划。制定中长期人才规划,保障女性人才的培养。
  2.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开展宣传培训,不断提高民主参与管理的意识和能力,鼓励和引导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加强教育培训,把女干部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采取抽调参加各类主体班次、举办专题培训班等方式开展培训。加大性别意识和性别平等的宣传力度,鼓励女干部自我激励、自我约束,树立起终身学习的理念,努力成为学习型干部。加大女干部交流、轮岗、挂职锻炼力度,加大对基层女干部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和决策管理能力。
  3.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力度。贯彻落实相关法规政策规划中关于女干部培养选拔和配备的要求,做到应配尽配。通过培养、交流等形式,推动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确保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的适当比例。重视对女企业家、女性高级知识分子以及新阶层女性代表人物的培养,组织和推荐优秀女性参加各类参政议政活动。
  4.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在干部选拔使用、公务员录用、选调生确定、大学生村官招考等方面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建立完善有利于实现性别平等的选拔使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交流、晋升等各环节监管,保证妇女享有平等竞争机会。
  5.提高女职工民主参与程度。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使更多符合条件的妇女进入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6.推动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选举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保障妇女参选的权利,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继续推进村民委员会女委员专职专选制度,确保每个村民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女委员。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不得低于女职工在本单位职工中所占的比例。
  7.扩大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充分吸收妇联组织参与有关妇女法规政策和重大公共政策的制订,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诉求。重视妇联组织在推荐女干部和女性优秀人才以及推动妇女参政议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生育保险按规定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全省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00万人。
  2.提高城镇灵活就业、未从业妇女和农村妇女的生育保障水平。
  3.妇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增加,提高城镇灵活就业、未从业妇女的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4.妇女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增加。
  5.妇女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数增加。提高城镇灵活就业、未从业妇女的医疗保险参保人数。
  6.妇女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增加。
  7.女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增加。
  8.对符合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和妇女予以保障。
  9.在建立工会的企业中实现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全覆盖。落实女职工“四期”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女职工的健康权益。
  10.老年妇女和残疾贫困妇女普遍得到关怀和照料。
  11.妇女养老服务水平提高,以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主要措施:
  1.确保妇女公平享有社会保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推动制订配套的法规政策,不断健全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为妇女普遍享有社会保障提供制度保证。继续完善女职工专项体检、大病统筹等保障制度,有效促进妇女身体健康。
  2.建立覆盖城乡的生育保障体系。贯彻落实《浙江省生育保险条例》,完善对妇女及其家庭成员参加生育保险制度的管理,通过实行社会保险“五险合征”,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生育保障制度,为城镇灵活就业、未从业妇女提供生育保障。推进生育保险与基本医保合并实施。
  3.加快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包括妇女在内的法定人员全覆盖,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合理调整机制。
  4.加快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以基本医保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社会慈善和商业保险等为补充,层层递进、功能互补、有机衔接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5.加快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健全工伤预防、经济补偿、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推动《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和运行。
  6.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健全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相结合的失业保险制度体系,推动修订《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推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
  7.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推动完善法规保障体系建设及修订《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监督企业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已建立工会的企业实现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全覆盖。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分级考评内容。加强对女职工特别是外来务工妇女的劳动保护法律政策宣传教育。
  8.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深入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依法保障困难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强化最低生活保障、特困妇女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提高法治救助、综合救助水平。
  9.继续落实女职工“四期”保护工作。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重视对女职工的职业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她们防范职业病的能力。推进“妈咪暖心小屋”建设,在全省有需求和有条件的单位基本实现全覆盖,为女职工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务。
  10.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残疾人社会救助政策。整合完善助残政策,按照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相关要求,落实残疾妇女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包括残疾妇女在内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落实贫困精神残疾妇女免费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政策。
  11.为老年妇女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加快建立健全城乡养老体系。积极探索和创新适合老年妇女的养老模式,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残疾人照料(庇护)和“医养护”一体的养老新模式,为老年人提供更优质的养老服务。增加老龄事业投入,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加快老年公寓、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和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提高老年妇女的生活质量。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养老产业。
  (六)妇女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推动制订和完善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法规政策。
  2.清理村规民约中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和内容。
  3.政策法规(文件)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实现县以上全覆盖并规范运行。
  4.完善妇女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机制,保障妇女权益。
  5.提高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普及率。
  6.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降低强奸、拐卖妇女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治安案件发案率,提高刑事案件的结案率。
  7.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处理率100%。
  8.各县(市、区)至少设立1个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紧急救助的庇护所。
  9.强奸、拐卖妇女等案件的起诉率达到100%。
  10.维护妇女在婚姻家庭和财产等方面的平等权利。
  11.乡镇(街道)、村(社区)妇女维权站覆盖率均达到95%以上。
  主要措施:
  1.加大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力度。认真执行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大法律执行力度,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保障妇女权益。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相关要求,指导基层农村在村民自治过程中,特别是在制(修)订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中,依法依规切实保障和维护妇女合法的土地和其他经济权益。
  3.发挥政策法规(文件)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的作用。政策法规(文件)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构实现县以上全覆盖并规范运行,贯彻落实性别平等法律要求,从源头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4.强化对妇女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鼓励符合条件的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
  5.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措施。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保障受害妇女基本生活。
  6.加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力度。发挥各级政府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或相应机构的作用,建立完善预防、制止、救助、帮教一体化多部门联动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继续完善家庭暴力110处理协作机制,建立健全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举报站、妇女热线、庇护所,为遭受家庭暴力需要帮助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医疗救治、心理疏导等服务。构建对家暴行为的震慑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反家暴合议庭或安排专人负责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不断探索完善运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家庭暴力具体方法,以及为受害妇女提供干预和转介服务的制度。
  7.依法保障妇女人身安全。依法处置猥亵、强奸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治安、刑事案件,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犯罪活动。强化整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鼓励群众对涉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和监督。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打击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
  8.保护涉诉妇女的权益。在针对妇女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遗弃、虐待等案件办理过程中注意人文关怀,开辟办理侵害女性犯罪案件的绿色通道。建立有女性工作人员参加的案件办理机制,注重保护女性被害人的隐私,防止在取证、核证、询问被害人等环节对女性受害人造成再次伤害。
  9.维护妇女在婚姻家庭和财产等方面的平等权利。促进涉及妇女权益的婚姻案件和继承案件及时得到审理,切实保护妇女的婚姻自由权、财产权、子女抚养权和继承权。支持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依法维护女方诉求;在审理继承案件时,遵循男女平等原则,依法保护妇女的继承权。依法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权等财产权利。
  10.提高妇女在司法和执法中的影响力。落实有关要求,确保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律师工作者中的女性比例;加强对女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充分发挥女性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继续推动家事审判改革,依法维护妇女的人身、财产、婚姻家庭、劳动等合法权益。
  11.发挥基层妇女维权站作用。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加强和完善妇女维权站建设;畅通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妇联、工会等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共同筑牢妇女维权工作的屏障和防线。
  12.加大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力度。结合“七五”普法,普遍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等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维护妇女权益法治意识,尤其要加大对流动人群中妇女的宣传教育,提高妇女群众懂法、守法以及依法维权意识,不断扩大宣传教育面。
  (七)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执行力度进一步加大。
  2.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等相关政策中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原则。
  3.倡导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乡镇(街道)级以上文明家庭覆盖率不低于50%。
  4.引导家庭合理调节分配家务劳动,缩小男女自我支配时间差距。
  5.倡导妇女参与绿色消费,践行低碳生活。
  6.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7.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
  8.11个市和50%以上的县(市、区)建立集宣教、培训、维权、创业服务等于一体的多功能妇女(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9.妇女用化妆品和卫生用品抽查合格率均达到95%以上。
  主要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理论的研究和宣传力度。推动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培训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使性别平等理念深入社区、家庭,提高基本国策的社会影响力和知晓率。
  2.制定和落实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推动以促进性别平等和尊重妇女为主题的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广告印刷等发展,形成全社会尊重妇女的文化氛围。对文化和传媒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评估,反映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和需求,制定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文化和传媒政策,消除对妇女的偏见、歧视观念和行为。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规划,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增加性别监测内容,吸纳社会性别专家参与传媒监测活动。监督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者严格自律。
  3.提高妇女运用互联网获取知识和信息的能力。为妇女接触、学习和运用大众媒体提供条件和机会。支持农村和贫困、流动、残疾等妇女使用媒体和通信传播技术。鼓励民间机构和企业等运用各类信息通信技术帮助边远地区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
  4.为妇女提供丰富的公共文化服务。健全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结合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妇女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为广大妇女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整合资源,发挥农村文化礼堂、体育健身站点、文化活动中心等活动阵地的作用,为妇女提供多种多样的服务和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
  5.加强女性社会组织建设。继续推进女性社会组织和女性志愿者的管理,通过宣传和指导,培育由女性主导创办的、为女性服务的社会组织,鼓励女性走出家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6.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环境。教育引导广大妇女树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各类巾帼志愿者队伍建设。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树立先进的性别文化,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开展“文明家庭”“平安家庭”“最美家庭”等一系列建设活动。
  7.深化生态省建设。加强对城市和农村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有效减少各种污染对环境的影响。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能力。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生态文明意识,支持和鼓励妇女参加义务植树、资源保护和“三八绿色工程”等活动,提高妇女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能力。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崇尚绿色消费,践行低碳生活。
  8.推动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在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中,从性别视角进行公共厕所的男女使用需求和效率的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妇女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
  9.加强妇女用品、化妆品质量监督。打击危害妇女的假冒伪劣产品,加大妇女卫生用品质量抽检力度,及时公开发布有关质量信息,保障妇女的健康权益。
  三、重点实事项目
  (一)城乡妇女“两癌”防治项目。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多部门协作、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全社会参与的妇女“两癌”防治模式和协作机制,逐步形成健康教育长效化、“两癌”筛查制度化的工作机制。在广大妇女中开展健康宣传教育,提升自我保健和疾病预防意识;推进适龄妇女定期开展“两癌”检查,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降低“两癌”致死率及后期治疗费用,有效保障广大妇女的健康。
  (二)母婴健康促进工程。落实政府对符合规划的妇幼健康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设备配置的投入责任,提高加快发展地区和基层的产科、新生儿抢救能力。加强中心卫生院和大的乡镇卫生院产科分娩能力建设。加快建立关联孕产期全过程管理的妇幼健康管理系统。全省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稳定在较低水平。
  (三)浙江省妇女保健院资源优化配置提升工程。调整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空间布局,发挥在妇产科医疗、教学、科研及计划生育、妇女保健的指导中心作用,更好地承担起各种妇产科疑难杂症的诊治、全省妇女保健和重大妇女疾病预防等工作,缓解妇女就医难问题,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服务。按规划要求,加快建设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妇女保健大楼,更好地满足出生缺陷防控和妇女保健等公共卫生需求。加快推进省妇产科医院钱江院区建设,在2020年前完成一期建设。
  (四)浙江省妇女工作者职业素养提升项目。着眼于提高妇女工作者综合素质,充分利用干部网络学院、妇女干部学校、女子学院等培训资源,形成以政治理论、法规政策、业务知识、文化素养、技能训练为框架的教育培训内容体系,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全省妇女工作者职业素养提升项目。5年内,各级妇联执委和市、县(市、区)妇联领导班子成员参加2次培训;100%的妇联机关干部、乡镇(街道)妇联主席、村(社区)妇代会(妇联)主任(主席)、团体会员、民主党派妇委会和机关事业单位妇委会负责人参加1次轮训;50%的“两新”组织中的妇女组织、女性社会组织等负责人参加1次培训;开展妇联系统社会工作师培训。
  (五)浙江省女性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充分发挥以浙江省妇女干部学校为龙头的女性教育培训联盟的教育功能,积极提高全省妇女干部教育、女性职业技能培训、妇女理论研究、女性学历教育中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实施浙江省妇女干部学校宽带网络支撑能力提升工程,建设数字化校园统一门户平台;加强女性教育培训联盟名师课程、干部培训班、女性职业技能培训课程等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建设,构建全省女性教育网络学习空间、远程教学系统和学员远程在线自主学习平台;建设先进的妇女理论研究文献资料中心,与国内主流数据库建立对接关系,建成标准统一、业务整合、数据共享的女性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和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
  (六)女性就业创业技能培训项目。引领妇女主动对接“互联网+”行动计划,发挥妇女来料加工推广中心的辐射带动作用,发掘巾帼家政培训示范基地功能,依托妇女创客园、巾帼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园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加大对来料加工女经纪人、女能手、农家乐女业主、女大学生等的电商创业培训、项目孵化力度,提高妇女就业创业能力,推动妇女实现线上线下创业,帮助加快发展地区的妇女就业增收。5年内,电商培训和创业孵化10万人,带动百万妇女从事来料加工,家政培训20万人,培训农家乐女业主1万人。
  (七)“妈咪暖心小屋”建设。在育龄女职工人数较多、有条件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或者经济园区、商务楼宇、公共场所,为孕期、哺乳期等处于特殊期的女职工提供私密活动场所,体现人性化的温馨关怀。按照成熟一批、发展一批的原则,每年逐步增加建设点,在全省有需求和有条件的单位基本实现“妈咪暖心小屋”全覆盖。
  (八)公益性婚姻家庭指导服务机构培育项目。培育专业化、实体化婚姻家庭指导服务中心,提升妇女权益保障法律顾问团、女性人民陪审员队伍、巾帼维权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化妇女维权队伍建设水平,强化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以及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整合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12338妇女维权热线、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站、心理咨询室、反家暴投诉站、家暴庇护场所等,形成各级婚姻家庭指导和妇女维权服务工作主平台,基本建立省市县三级上下贯通、城乡一体、社会化的婚姻家庭指导服务体系,为广大妇女和家庭提供婚姻指导、心理咨询、矛盾调解、法律援助、特殊家庭帮扶等服务。5年内,建成100个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化、服务队伍专业化、服务管理规范化、服务手段信息化的服务场所。5年内,各级女性人民陪审员、婚姻家庭人民调解员全部轮训1次,举办3期省级女性人民陪审员示范班和3期省级女性人民调解员培训班。
  (九)浙江“网上妇女之家”平台建设项目。适应“互联网+”新趋势,创新妇女工作方式,拓展服务空间。整合妇联系统各个层级互联网资源,提升省妇联官网和官方微信、微博的运营质量,分期分块开发建设互联网系列平台,使之成为联系服务妇女的综合性平台;开通“妇联通”手机客户端(APP)云办公平台,打通妇女工作横向沟通渠道;健全网络妇女舆情监测反馈应对机制;加强服务妇女的网络及新媒体工作队伍培训,增强网上服务能力;设计开发以妇女儿童和家庭为主要受众的视频、动漫、微电影等网络文化产品,增强吸引力和影响力,争取5年内初步建立“网上妇女之家”平台,为妇女和家庭提供所需要的信息资讯、网上互动服务。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妇女发展规划是各级政府、各部门的职责。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本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加强跟踪分析,全力推进实施各项工作。
  (二)强化规划落实。各市、县(市、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要把规划的实施作为推动妇女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三)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依法行政,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完善目标考核、督办督导、统计监测、调研评估、培训交流等制度,注重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对妇女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部门协作,共同推动解决。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年向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对实施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四)加大保障力度。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并为其履职创造条件。要将实施本规划和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开展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确保其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省财政设立妇女儿童发展资金,用于推动规划实施和支持各地妇女儿童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形成全社会支持妇女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注重工作创新。通过实施项目、为妇女办实事等方式解决重、难点问题;完善示范县(市、区)认定体系,建立示范县(市、区)申领规划重、难点项目机制;开展妇女儿童发展指数研究,提高妇女儿童发展评价体系科学化水平。
  五、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
  (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运用大数据有效监测,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妇女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的实现,为规划未来妇女发展奠定基础。
  (二)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负责组织领导规划监测评估工作,审批规划的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方案,审核、发布监测评估报告等。各级妇儿工委下设统计监测组和评估督导组。
  统计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规划统计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督导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事机构牵头,负责评估督导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建立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妇女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妇女发展监测数据库。
  (四)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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