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妇女发展“十四五”规划

发布时间:2021-06-11 23:00 来源:

进一步推进“十四五”时期全省妇女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国务院妇儿工委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划。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妇女事业的全面领导,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以人的现代化为导向,深入贯彻实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发挥妇女作用,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推动妇女事业高质量发展、妇女权益高水平保障,实现妇女全面发展、两性平等发展、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贡献巾帼力量。

(二)总体目标。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更加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格局更加巩固。妇女在经济社会参与、身心健康、科教文化、权益保护、家庭建设、社会环境等方面获得更加平等、全面的发展,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进一步提升。到2025年,全省妇女发展综合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妇女事业发展成为“重要窗口”建设的重要内容。

浙江省妇女发展“十四五”规划重点指标目标表

序号

主 要 统 计 指 标

2020年

2025年

1

妇女人均预期寿命(岁)

81.47

82

2

妇女国民体质合格率(%)

93.40

94.30

3

高等教育毛入学率(%)

62.40

70

4

普通高校在校生中女性比例(%)

53.44

相适应

5

省级人大代表中女性比例(%)

29.45

提高

6

省级政协委员中女性比例(%)

28.21

提高

7

市级党委领导班子中配有女干部的班子比例(%)

72.70  

换届后当年达到100%,平时保持在85%以上

8

市级政府领导班子中配有女干部的班子比例(%)

100

9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性参保人数(万人)

932.40

1002.50

10

基本养老保险女性参保人数(万人)

2384.87

2460

11

女职工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万人)

735.50

780

12

获得法律机构援助的女性人数(人)

18755

应援尽援

13

建立妇女活动中心的县(市、区)比例(%)

72

75

二、发展领域的目标和措施

(一)妇女与家庭建设。

1. 促进家庭成员在家庭建设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家庭成员培养爱国爱家的家国情怀,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浙江精神,建立相亲相爱的家庭关系,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

2. 充分发挥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深入实施“家家幸福安康工程”。完善浙江省家庭建设综合平台,进一步开展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教育推进、家庭平安保障、家庭发展共促、家庭服务提升五项行动计划,引领家庭践行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生活方式。

3. 倡导构建男女平等、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弘扬先进的性别文化,倡导妇女平等参与家庭事务决策。优化浙江省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平台,完善婚姻家庭辅导服务长效机制,为广大妇女和家庭提供婚姻指导、心理咨询、矛盾调解、法律援助、特殊家庭帮扶等服务。推进移风易俗,培育健康文明的婚俗文化。加强对广播电视婚恋节目、社会婚恋活动和婚恋服务的规范管理。

4. 加强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健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推动婚姻家庭纠纷化解工作队伍进驻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加强婚姻家庭纠纷预测预警,健全纠纷排查调处制度,有效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激化。宣传家庭暴力零容忍理念,依法处置家庭矛盾纠纷。

5. 倡导男女平等分担家务。推动父母育儿假调整,鼓励用人单位支持夫妻共同履行家庭责任、共同分担家务。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增效。大力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和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研发家务劳动便利化产品。推动照料、保洁等家务劳动社会化,缩减家务劳动时间。

6. 提高老年妇女的家庭生活质量。引导家庭和子女履行赡养老人的主体责任,提升家庭照护能力,鼓励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就近居住或共同生活。探索子女照料住院父母的陪护假制度。建立完善社区老年人关爱服务机制,对需要长期照护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提供免费或低偿的“喘息服务”,对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家庭照护者进行免费护理技能培训。支持家庭安装智慧养老终端,加强智慧技术无障碍建设,保留线下服务途径。依法保障老年妇女婚姻自由和家庭财产权利。

7. 推动形成支持实现家庭基本功能、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政策体系。推动完善生育支持、儿童养育教育、老人赡养、工作家庭平衡促进和特殊家庭关爱等政策,增强家庭发展能力。建立促进家庭发展的政策评估机制,为保障家庭健康发展提供依据。

8. 推动完善家庭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婚姻家庭关系调适、家庭教育指导、育幼养老等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将优质家庭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通过政府购买等形式,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家庭服务,重点为经济困难、住房困难、临时遭遇困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残疾人家庭等提供支持。探索在乡镇(街道)及有条件的城乡社区建立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提供就近便利服务。

9. 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加快构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家庭建设工作格局。将建设好家庭、实施好家教、弘扬好家风等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及基层社会治理评价考核内容。鼓励家庭成员积极参与基层自治、法治、德治、智治实践,推动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以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二)妇女与健康。

1. 健全保障妇女健康的制度机制。大力推进健康浙江建设,贯彻落实《健康浙江2030行动纲要》,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行业监管、科技支撑的妇女健康保障工作机制,保障妇女获得高质量、有效率、可负担的医疗和保健服务。统筹推进妇幼保健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建设,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保障妇女的健康需求。

2. 提升妇幼健康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打造一批国家级、省级妇幼保健特色专科。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与综合医院、医共体分工协作,形成横向互补、上下联动的服务网络,推动妇幼健康优质资源合作共享。进一步完善薪酬分配政策,加快建立保障与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新机制。加大人才培养培训力度,提升基层妇幼健康服务能力,打造一支临床与保健相结合的妇幼健康专业化队伍。

3. 加强妇女全生命周期的健康管理。围绕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等妇女群体的健康需求,健全健康管理模式,加强育龄妇女生殖健康和孕产妇保健。坚持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发挥多学科协作优势,积极发挥中医药在妇幼保健和疾病防治中的作用。

4. 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实施母婴安全行动计划,严格落实母婴安全保障制度,强化关口前移和源头管理,细化妊娠风险筛查与“五色”分级评估,做好妊娠风险防范。产前筛查率达到90%以上。进一步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会诊、转诊网络,提升各级救治中心标准化水平,重点加强县级医院、妇幼保健院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强化重点人群管理加强母婴安全监测预警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7/10万以下。

5. 加大宫颈癌、乳腺癌(以下简称“两癌”)和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防治力度。推进适龄妇女“两癌”免费检查项目,完善筛查诊治衔接机制,提高早诊早治率和诊治质量,降低死亡率。适龄妇女“两癌”筛查率达到80%以上。加大艾滋病防控力度,引导妇女主动了解艾滋病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提高防范能力。加强对感染妇女特别是流动妇女的医疗服务,提高随访率。全面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提高孕早期检测率,降低母婴传播率。孕产妇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率保持在98%以上。

6. 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水平。全面普及生殖健康和避孕节育知识,倡导男女两性增强性道德、性健康、性安全意识,减少意外妊娠以及性相关疾病传播。开展产后和流产后避孕节育服务,创新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服务模式,提高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的可及性。婚前医学检查率保持在80%以上。

7. 促进妇女心理健康。健全心理健康服务网络,提升医疗机构心理健康服务能力,加强妇女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心理疾病筛查与转诊服务。普及妇女心理健康、精神疾病预防等知识,引导妇女掌握基本的情绪、压力管理调试方法,预防抑郁和焦虑等心理问题。加强对孕产期、更年期等特定时期妇女的心理关怀,对流动、留守和遭受性侵、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心理援助。充分利用妇女之家等社会组织,为妇女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解、家庭关系调适等服务。

8. 加强流动妇女卫生保健工作。完善以现居住地为服务地区的流动妇女健康管理模式,加强对流动孕产妇的孕产期保健工作,推动流动和户籍孕产妇健康服务均等化。通过大数据平台创新流动妇女健康管理模式,提高服务能力。

9. 提升妇女健康素质。实施妇女健康知识普及行动,持续开展营养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妇女掌握身心健康、预防疾病、科学就医、合理用药技能,养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提高妇女参与疫情防控、应急避险的意识和能力。引导妇女主动控制烟草危害,拒绝酗酒,远离毒品。

10. 引导妇女积极投入全民健身行动。加强宣传和指导,鼓励妇女经常性开展适度体育锻炼。加大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开放力度,构建市县乡村四级公共体育设施网络和城市“10分钟健身圈”。发展城乡社区体育活动,办好第四届浙江省女子体育节,引导妇女有效利用社区健身设施、公共体育场所等开展健身活动。

11. 建设国内一流的妇女健康科技创新体系。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计算机仿真技术等新技术在妇女健康领域的创新应用。建立妇女健康档案信息共享机制,实施妇女群体健康管理和健康风险预警。促进信息技术在妇女专科医联体建设中的应用,加强妇女专科与综合医院的协作,促进分级诊疗上下联动。

(三)妇女与教育。

1. 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领域性别平等政策。将性别平等纳入教育政策和发展规划,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制度化、法治化。将性别平等内容融入教师培训和师范生培养课程,增强教育工作者自觉贯彻男女平等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推动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性别平等教育,探索构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性别平等教育模式。

2. 提高女性接受高等教育水平。依法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保持高等学校在校生中男女比例的均衡,提高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多渠道、多形式为贫困和残疾女大学生提供帮助。严格控制特殊专业范围,加强对招生中涉及性别歧视问题的监管,探索约谈监管机制。消除性别因素对学生专业选择的不利影响。

3. 提高女性职业技能水平。完善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支持女性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养复合型技术技能女性人才和能工巧匠。鼓励用人单位依法加大对职工技能培训的投入,组织女职工参加各类学历、技能培训,扩大女职工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培训的覆盖面。充分利用各类教育文化阵地,帮助高校女毕业生、进城务工妇女、去产能分流女职工等重点人群提高岗位业务技能、转岗再就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由就业培训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中女性所占比例保持在42%以上。

4. 提高女性科学素养。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加大面向女性的科学知识教育、传播力度。鼓励女性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培养造就一批创新型和复合型应用人才。鼓励女大学生积极参与项目设计、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科技竞赛等活动。在妇女群众中开展反对封建迷信、伪科学和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宣传。

5. 提高女性终身教育水平。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不断提高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为女性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满足女性多样化学习需求,关注因生育中断学业和职业的女性发展需求。扩大教育资源供给,建成覆盖全省的终身学习网络和区域性学习中心,建立浙江居民智慧学习数据库,为女性提供便捷的社区和在线教育资源。

6. 加强高校妇女组织和女性学相关学科建设。扩大高校妇女组织覆盖面,在教育引领妇女、促进妇女成长成才、助推高校改革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推动有条件的高校建设女性学相关学科,开设妇女研究及性别平等相关课程。培养具有跨学科知识基础和性别平等意识的女性学专业人才。加大对妇女和社会性别理论研究的支持力度,加强跨学科研究。

(四)妇女与经济。

1. 加大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保障力度。推动完善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参与经济建设、享有经济发展成果的政策法规,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劳动报酬、职业健康与安全、职业退出、土地等方面的权益。创新工作机制,激发妇女创造力,为妇女充分参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2. 消除女性就业性别歧视。全面落实消除就业领域性别歧视政策,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防止在招聘录用、调岗调薪、离职解聘等环节出现性别歧视行为。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发布或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含有性别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

3. 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大力培育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女性劳动者,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加强对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创新方法、科研管理等培训。提高女性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就业的比例,提高就业层次和质量。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保持在45%左右,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33%左右,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5%以上。

4. 促进妇女就业创业。拓宽女性创业者融资渠道,创新妇女创业担保贷款等金融服务模式。深化巾帼云创行动,推进数字赋能,鼓励妇女在5G、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行业就业创业。助推“妈妈的味道”美食、女红等妇女就业创业工作品牌迭代升级,拓展居家就业创业渠道。

5. 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落实《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安全监察范围。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强化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加强女职工职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防范职业病能力。推进“妈咪暖心小屋”建设,为女职工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务。

6. 保障女性从业人员劳动权益。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落实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制度,提升女职工劳动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质量和履约实效。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缩小男女两性收入差距。推动有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立女职工维权仲裁庭,依法处理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和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加强对女职工特别是外来务工妇女的劳动保护政策法律宣传教育。 

7. 提高残疾妇女就业和生活水平。提升对残疾妇女的认知度和包容性,改善就业环境,消除残疾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经济建设障碍。增强残疾妇女就业意识,鼓励残疾妇女灵活就业。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鼓励企业提供合适的岗位帮助残疾妇女就业。加快构建适应残疾妇女就业的福利保障体系。

8. 促进女性生育就业平衡。加快构建托育照料服务体系,增加优质幼教服务供给,提高生育意愿。认真落实女性生育假、就业补贴等待遇,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和减负政策。依法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禁止用人单位将生育状况作为对女性招聘、录用等的条件。

9. 保障农村妇女的各项经济权益。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土地权益确权登记等制度,禁止以出嫁、离婚、丧偶等理由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保障妇女在集体资产管理、使用及收益分配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10. 引领妇女全力投身乡村振兴。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巾帼行动,鼓励支持妇女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提高农村妇女整体素质,重视培育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加强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

(五)妇女参与决策管理。

1. 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管理的相关政策。积极推动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不断完善培养选拔女干部的政策机制,提高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党政工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中的女性比例。

2. 大力发展女共产党员。重视从各行各业青年女性中发展党员,在党代表候选人酝酿过程中,发现和培养优秀女性,逐步提高党代会女代表比例。中国共产党党员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党代表女性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

3. 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落实人大代表选举规则和程序,在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候选人推荐、选举等环节,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重视从基层、生产一线推荐人大代表女性候选人,各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中的女性比例逐届提高。提名推荐、协商确定政协委员建议名单时,保障提名一定比例的妇女,各级政协委员和常委中女性比例逐届提高。充分发挥女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男女平等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4. 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力度。将培养选拔女干部的目标和要求,列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总体规划,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女干部培养选拔和配备的要求,做到应配尽配。市、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比例逐步提高,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省、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比例逐步提高,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注重选拔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领导职务,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重视对女企业家、女性高级知识分子和新阶层女性代表人物的培养,组织和推荐优秀女性参加各类参政议政活动。

5. 推动妇女广泛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决策管理。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促进更多优秀妇女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在卫生、教育、文化等女性集中的行业提高决策管理层的女性比例。培养选拔优秀女性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决策管理层。省级工会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比例逐步提高,其他各级工会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女职工董事、女职工监事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比例和女职工比例相适应。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各级各类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6. 推动妇女积极参与城乡基层社会治理。充分发挥妇女在城乡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注重从致富女能手、经商务工女性、乡村女教师女医生、女社会工作者、女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党组织书记。完善基层民主选举制度,积极鼓励优秀妇女参与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竞职,妇女当选“一肩挑”人员有一定比例,实行村民委员会女委员专职专选,努力提高妇女成员在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中的比例。村(社区)党组织成员、书记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30%以上,社区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

7. 提高妇女参与决策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引导妇女关心国家和社会事务,依法行使政治权力,积极参与民主决策。加大基层妇女骨干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城乡社区妇女议事会建设。支持引导妇女参与社会组织,加强对女性社会组织的支持和服务指导。社会组织中女性比例大幅提高、女性负责人比例逐步提高。

(六)妇女与社会保障。

1. 确保妇女公平享有社会保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及《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持续推动社会保险提质扩面,实现所有妇女应保尽保。妇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女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人数逐步提高。

2. 完善覆盖城乡的妇女生育保障制度。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确保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新业态就业等妇女群体享受与其他参保职工同等生育医疗待遇。完善对妇女及其家庭成员参加生育保险制度的管理,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3. 加快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合理调整机制。加快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托底、商业健康保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妇女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医疗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推动女职工参加大病互助保险,发展“两癌”等重大疾病商业保险。扩大妇女工伤保险覆盖面,保障因工伤亡妇女享有保险权益。推动修订《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健全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相结合的失业保险制度体系,支持女职工稳定就业。

4. 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深入贯彻《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加大对妇女群体特别是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社会救助力度。全面实现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对符合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和妇女予以保障。实施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渐退期制度。

5. 加强残疾妇女困难帮扶和权益保障。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落实困难家庭重病女患者,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妇女,符合条件的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妇女视为单人户纳入低保政策。健全主动发现机制,推进救助关口前移。全省人口相对集聚的1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建有1家规范化残疾人之家。

6. 为老年妇女提供更优质的养老服务。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包括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公益属性,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妇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妇女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建立健全兼顾老年妇女身体状况与家庭经济状况的失能失智老年妇女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实现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全覆盖,提高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拓展智慧养老应用,推进适应老年妇女需求的智能化服务。建设“浙里养”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推动智慧康养新基建,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和养老社区。

7. 健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为有困难、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提供权益保护、生产帮扶、人身安全、精神抚慰、家庭教育支持等关爱服务。加强农村文体设施建设,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支持留守妇女参与乡村振兴和家庭文明建设,在新时代文明实践、移风易俗、乡村治理、邻里互助、留守老人儿童关爱服务中发挥积极作用。支持社会力量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关爱服务。鼓励农村公益岗位向符合条件的留守妇女倾斜。

(七)妇女与法律保护。

1. 推进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推动修订《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规规章,深入实施《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强化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案件审理工作,为维护妇女权益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探索开展妇女权益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将保护妇女权益法律知识普及纳入法治队伍建设、全民普法规划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2. 推动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机制规范化建设和有效运行。明确评估范围和标准,规范评估流程,细化评估指标。加强政策法规制定前研判、决策中贯彻、实施后评估的制度化建设。将男女平等理念落实到政策和法规规章制定实施全过程各环节。

3. 加强妇女法治意识培养和能力提升。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宣传教育,提升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普及率。鼓励妇女多途径参与普法活动,引导妇女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和行为习惯。注重发挥女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妇联组织、女性社会组织等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4. 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力度。建立联防联动机制,完善预防、制止、救助、帮教一体化多部门合作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加强社区网格化家庭暴力重点监控和预防排查,落实强制报告、紧急庇护、告诫、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完善家庭暴力110处理协作机制,加强家暴警情统计,依法出具告诫书,及时签发人身保护令,提高审核签发效率。进一步健全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举报站、妇女热线、庇护所,为需要帮助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医疗救治、心理疏导等服务,加强对施暴者的法治教育、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开展家庭暴力案件后续跟踪回访。

5. 持续加大打击拐卖妇女工作力度。落实预防、打击、救助、康复为一体的防拐工作长效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防拐意识和妇女防范意识和能力。开展打拐专项行动,利用网络信息和现代侦查技术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团伙,重点整治买方市场,及时解救被拐妇女并帮助融入社会。加强跨区域司法协作,坚决打击拐卖妇女犯罪。

6. 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犯罪行为。加强网络治理,严厉打击利用网络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特别是强迫、引诱智障妇女卖淫。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网站,建立常态化整治机制,鼓励群众监督举报违法犯罪行为。

7. 有效控制和严惩强奸、猥亵、侮辱妇女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形式多样的防性侵教育,提升妇女的自我防护意识。建立完善重点人群和家庭关爱服务、妇女侵权案件发现报告、多部门联防联动、妇女权益舆情应对等机制。完善立案侦查制度,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完善互联网自查功能,及时清理淫秽色情信息。加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建设,建立健全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

8. 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多形式、多渠道传播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知识,增强妇女防范和制止性骚扰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机制,加强联防联控,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引作用。推动机关、企业、学校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机制,预防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9. 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对妇女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网络信息内容整治,依法打击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生产者和使用者对妇女实施侮辱、诽谤、威胁、侵犯隐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信息资源共享、大众互助网络平台的规范管理,保护妇女个人信息安全,依法惩治利用网络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妇女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采取非法网络贷款、虚假投资、咨询服务等手段骗取妇女钱财的犯罪行为。

10. 维护妇女在婚姻家庭和财产等方面的平等权利。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家庭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以及依法享有夫妻互相继承遗产、子女平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保障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处理权,在婚约财产返还、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分配上,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离婚时,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保障妇女依法获得土地、房屋、股份等权益,保障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妇女获得补偿、无过错妇女依法获得损害赔偿。

11. 为妇女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完善妇女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机制,保障遭受侵害妇女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助。促进矛盾纠纷化解、法律咨询等公共法律服务惠及城乡妇女特别是低收入妇女、老年妇女、单亲困难母亲等群体。进一步扩大面向妇女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和覆盖面,保障妇女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依法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专业律师团队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在针对妇女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遗弃、虐待等案件办理过程中注意人文关怀,优化办案绿色通道,建立健全有女性工作人员参加的案件办理机制,保护受害妇女隐私,防止在取证、核证、询问等环节对女性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保障需要救助的妇女获得司法救助。

(八)妇女与环境。

1. 加强对妇女的思想政治引领。运用多种形式面向妇女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教育,引导妇女听党话、跟党走,增强“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新时代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

2. 构建和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性别文化。推动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培训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优秀女性典型,推动性别平等意识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消除网络媒体、影视作品、公共出版物中歧视贬抑妇女、侮辱妇女人格尊严、物化妇女形象等不良现象。

3. 加强文化和传媒领域性别平等评估和监管。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加强涉及性别平等内容的审核管理,吸纳社会性别专家参与传媒监测评估。加强网络信息平台管理,规范网络名人和公众账号传播行为,消除对妇女的偏见和歧视。加强文化传媒工作者和传媒相关专业学生的性别平等培训,使性别平等成为文化传媒工作者自觉践行的行为准则。

4. 全面提升妇女的媒介素养。利用社区妇女之家、图书馆、网络课堂等开展面向妇女的媒介素养培训和指导,提高妇女运用互联网获取知识和信息的能力。为妇女接触、学习和运用大众媒体提供条件和机会,重点帮助农村和贫困、流动、残疾等妇女群体使用媒体和通信传播技术,鼓励民间机构和企业等运用各类信息通信技术帮助边远地区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

5. 提升妇女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增强妇女生态文明意识,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生态文化宣传和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发挥妇女在建设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倡导绿色出行、绿色消费,制止餐饮浪费和实施垃圾分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妇女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普及率达到100%。

6. 促进妇女共建共享文明建设成果。丰富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满足妇女精神文化需求。鼓励妇女积极参与城市文明建设,将男女平等参与程度和妇女满意度纳入文明城市评选内容。促进妇女参与文明村镇建设,主动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文化发展、文明乡风培育和乡村社会治理。深入推进厕所革命,推动旅游景区、商场等公共场所建设第三卫生间,将男女厕位比例的规范化建设和达标率纳入文明

创建活动考评体系。

7. 在突发事件应对中重点关切妇女群体的特殊需求。在构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编制应急预案时充分考虑妇女特殊需求,优先保障女性卫生用品、孕产妇用品和重要医用物资供给。面向妇女开展突发事件预防知识、自救技能的指导培训,引导妇女储备家庭必要应急物资,全方位提高妇女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加强对有需求的妇女群体的救助服务和心理疏导。

8. 加强妇女用品、化妆品质量监督。加强化妆品监管体系建设,突出重点领域质量监管,维护妇女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打击危害妇女的假冒伪劣产品,加大妇女卫生用品质量抽查力度,及时公开发布有关质量信息,保障妇女的健康权益。全省妇女卫生用品发现质量问题处置率达到100%。 

9. 推进长三角地区女性合作发展。充分借助联席会议平台开展联谊活动,深化一体化合作交流机制,促进长三角携手发展。鼓励和促进长三角区域妇女主动参与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巾帼力量。

三、重点实事项目

(一)妇幼保健机构能力提升项目。市县两级均设置政府举办的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规范设置与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部门。推进“医学高峰”计划,依托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国家妇产区域医疗中心,打造国内领先的妇产医疗技术高地和疑难危重症诊治高地。提升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能力,推动“双下沉、两提升”以及医联体、医共体建设,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门诊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培训。推进妇幼保健机构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完善薪酬分配政策。

(二)女大学生就业创业促进项目。健全多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强化培训见习实习,提升女大学生就业能力。优化政策扶持,促进女大学生创业创新。做好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实现专项招聘活动常态化。加强岗位推荐、培训指导、创业扶持精细化管理,为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女性毕业生100%提供就业机会。

(三)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建设项目。加强县级心理辅导中心建设,70%的县(市、区)建成标准化心理辅导中心,为中小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和危机干预。加强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标准化建设,95%以上的高校达标,打造20个标准化建设高校,推进专职心理健康教师注册心理师证书、所有专职辅导员达到初中级培训要求,提升女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

(四)家庭养老照护服务项目。按1万名常住老年人配建不少于300张床位为规划单元。一个规划单元内,将养老机构分多处设置,老年人高密度居住区(>3000人/平方公里)500米内、中密度居住区(1000—3000人/平方公里)1000米内建有1家养老机构。提升家庭照护能力。培育1000个康养联合体。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建立“家庭病床”、开展上门服务。

(五)妇幼健康服务效能提升项目。构建整合型妇幼健康信息平台,深化“互联网+母子健康”服务模式,以出生“一件事”为抓手,推动孕期保健、产时分娩、预防接种、儿童保健等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在优化流程、拓展内容、便民办事等方面深化改革创新,推动“掌上办”“网上办”在妇幼健康服务方面的常态化应用,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负责规划实施工作,妇儿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承担落实相应的目标任务。

(二)强化规划落实。各市、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做好与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采取有效举措,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三)加大保障力度。规划实施纳入政府议事日程,规划目标分解到责任单位并纳入目标管理和考核内容。实施本规划和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开展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财政设立妇女儿童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推动规划实施和支持各地妇女儿童工作。

(四)完善监测评估。对规划实施开展年度监测、中期评估、终期评估。及时收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各级妇儿工委组织开展中期和终期评估,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向同级妇儿工委和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按国家要求落实性别统计监测方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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