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与法:孩子被咬,谁该负责任

发布时间:2020-09-14 09:38 来源: 《家庭教育》

  小凡今年上幼儿园大班。由于工作比较忙,妈妈在家政公司请了一个阿姨每天接送小凡去幼儿园。这一天,小凡在回家路上,看见一只没拴绳子的小狗趴在一户人家门口晒太阳,小凡用力地跺了跺脚,想逗小狗玩。不料想,小狗猛地冲上来咬了小凡一口。虽然阿姨急忙赶走小狗,但小凡的腿已被咬破了。匆匆赶来的妈妈带小凡去医院打了狂犬疫苗,之后又找到狗的主人进行索赔。小狗的主人不予理睬,认为这全是孩子淘气惹的祸,孩子的阿姨也有照看不到位的责任。小凡妈妈认为,小狗没拴绳,没人看管,导致小狗蹿出来咬人,狗的主人应该负主要责任。

  究竟孰是孰非,双方一时也难以说得清楚。

  本案,小凡母亲要求小狗主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首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小狗的主人未按管理规定对小狗拴绳,致使小狗咬伤小凡,小狗的主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小狗主人提出的阿姨没有照看到位,并不属于合法的免责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法律条文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指的是能引起动物反抗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追赶、殴打等明显展示伤害意图的行为。而案例中,小凡在户外跺脚的行为并不是直接作用于动物本身,这种行为并不属于足以伤害、恐吓动物的行为,跺脚的行为对动物的刺激也较小,所以小凡的行为确有一定的过错,但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小狗的主人不能证明小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不能因为阿姨照看不到位而免除责任。

  在案例中,阿姨要承担的是监护责任。小凡还在上幼儿园大班,年龄幼小,属于民法上的无行为能力人,小凡的母亲请阿姨每天接送小凡,就是为了监管和保护他。虽然阿姨存在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小凡的不当行为,但小凡的行为并不属于重大过错,因此阿姨也不存在重大过失,阿姨尽到了监护义务,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例中,小凡被咬伤的主要原因,就是小狗主人未按规定拴好小狗,小狗的主人应当主动救治小凡,并进行积极赔偿,小凡母亲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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