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与法:“游客须知”就能免责吗

发布时间:2020-07-07 10:51 来源: 《家庭教育》
  

  这一天,奶奶带5岁的小阿哲去游乐园玩。阿哲在玩了一些游乐项目后感觉口渴,就要奶奶去买饮料,奶奶告诉阿哲好好待着,自己去给阿哲买饮料。刚买了饮料,奶奶忽然听到阿哲的哭喊声。原来,在奶奶走开后,阿哲乘坐碰碰车在关闭游戏设备门时左手拇指被挤伤。经医生诊断,阿哲左手拇指骨折,住院一周后,阿哲出院了。

  阿哲的父母事后找到游乐园。游乐园认为,阿哲的奶奶擅自离开,导致阿哲脱离监护,是造成其受伤的原因;游乐园已经在门口设置了游客须知,告知游客“未成年人要在成年人的陪同下乘坐娱乐设施、要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且该娱乐设施的标签处标注了“禁止未成年人随意触碰设备开关与游戏门”。阿哲自行关闭游戏设备门,主要责任在于阿哲的奶奶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因此,游乐园拒绝赔偿。

  阿哲的父母认为,该游乐园作为营利性机构,应该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在现场巡查,该游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才致使阿哲受伤,责任在于游乐园,游乐园应当进行赔偿。

  首先,经营者对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负有特别的安全保障义务。未成年人因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受限或者缺失,属于法律法规重点保护的特殊群体,且未成年人在理解、风险判断方面,能力有限,所以针对未成年人这类特殊消费群体,在其参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休闲娱乐项目时,经营者应当负有更加严格规范的安全保障义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提示、指导。游客须知等提示牌、安全警示牌,并不能成为免责事由。本案中,游乐园疏忽大意,放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成年人陪同情况下乘坐涉案项目,且怠于履行巡视、检查等义务,致使未成年乘客自行关闭设备门,造成伤害事件。游乐园属于未在合理范围内对游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陪同的成年人负有监护责任。阿哲5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对阿哲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监护责任。在征得法定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阿哲的奶奶带其外出游玩,此时监护权发生临时转移,阿哲的奶奶负有确保阿哲在其陪同下人身不受侵害的责任。事发时,阿哲的奶奶对游戏入口位置的“游客须知”所告知的乘车注意事项未予关注,没有陪同阿哲一起乘坐,对该活动的危险性缺乏足够认知,没有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疏于监护。阿哲奶奶的监护不力,是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故其奶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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